一种农业有机肥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23591阅读:66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农业科技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农业有机肥料。



背景技术:

肥料是帮助植物生长的化合物。市面上出售的肥料种类及品牌极多,依成分可分为无机肥料和有机肥料,种类包括:磷酸铵类肥料、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中量元素肥料、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多维场能浓缩有机肥;依适用对象分可以分为大田使用肥、家用肥、园林肥、化肥、绿化肥等肥料通常直接用于土壤,或喷洒于叶片。

目前,农业生产中无机肥料的大量使用也会使得环境恶化更加严重。这种无机肥料的不足之处主要有:破坏土壤,导致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各类养分比例失调,土壤开始酸化、板结,土壤的理化性状及土壤微生物区系受到严重破坏,导致其保水、保肥、透气性差,难以满足农作物的实际生长需要;农作物对化肥农药的依赖性较强,必须逐年增加期使用量,否则,农作物生长缓慢,病虫害严重,造成减产。因此,应该针对部分地区和农田施肥过量生产一种肥料。

现有的肥料,有的在肥料中添加了大量的化肥,有的干脆就用畜类粪便来加工,还有的施用量极少,不能作为主施肥,且功效单一、售价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科学合理,高效、长效,提高品质,改良土壤,抑制土传病害为一体,成本低,无污染,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所需的有机肥料。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农业有机肥料,它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一种农业有机肥料,它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水稻秸秆 50-60 份、玉米秸秆 25-35 份、大豆秸秆 14-36 份、薯类秸秆 10-18 份、鸡粪 21-35 份、鸭粪 10-15 份、磷酸氢二铵 4-6 份、大芥秸秆 12-24 份、胡麻秸秆 12-24 份、大麻秸秆 10-13 份、向日葵秸秆 14-25 份、贝壳粉 8-20 份、高岭土 20-30 份、木本植物粉 7-15 份、增效剂 0.25份、调理剂1-2份。

进一步的,所述的水稻秸秆40-50份、玉米秸秆20-30份、大豆秸秆10-25份、薯类秸秆 8-10 份、鸡粪 15-30 份、鸭粪 8-10 份、磷酸氢二铵 2-3 份、大芥秸秆 10-20 份、胡麻秸秆 10-20 份、大麻秸秆 10-15 份、向日葵秸秆 10-20 份、贝壳粉 10-25 份、高岭土 15-28份、木本植物粉10-20份、增效剂 0.1份、调理剂1-2份。

进一步的,所述的贝壳粉由牡蛎壳、贻贝壳混合制得,所述牡蛎壳和所述贻贝壳的质量比为 3: 1.5。

进一步的,所述的水稻秸秆、玉米秸秆、大豆秸秆、薯类秸秆的粒径均为 40 目。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它配方科学合理,营养平衡,满足了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通过施用该有机肥,不但作为良好的肥源,而且也是良好的土壤改良剂;该有机肥料集增产、高效、长效,提高品质,改良土壤,抑制土传病害为一体,成本低,无污染,满足了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达到低投入、高产值的目的,提高农作物的品质,以此提高农作物的经济效益。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本实施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农业有机肥料,它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水稻秸秆 55份、玉米秸秆 30份、大豆秸秆 25份、薯类秸秆14 份、鸡粪28份、鸭粪13份、磷酸氢二铵5份、大芥秸秆17份、胡麻秸秆 20 份、大麻秸秆 11 份、向日葵秸秆 20份、贝壳粉15 份、高岭土25 份、木本植物粉 13 份、增效剂 0.25份、调理剂1份。

所述的贝壳粉由牡蛎壳、贻贝壳混合制得,所述牡蛎壳和所述贻贝壳的质量比为 3: 1.5。

所述的水稻秸秆、玉米秸秆、大豆秸秆、薯类秸秆的粒径均为 40 目。

本实施例的有益效果为:它配方科学合理,营养平衡,满足了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通过施用该有机肥,不但作为良好的肥源,而且也是良好的土壤改良剂;该有机肥料集增产、高效、长效,提高品质,改良土壤,抑制土传病害为一体,成本低,无污染,满足了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达到低投入、高产值的目的,提高农作物的品质,以此提高农作物的经济效益。

实施例2

本实施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农业有机肥料,它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水稻秸秆45份、玉米秸秆25份、大豆秸秆 20份、薯类秸秆 12 份、鸡粪 28 份、鸭粪9 份、磷酸氢二铵 2份、大芥秸秆 15份、胡麻秸秆15份、大麻秸秆12份、向日葵秸秆25份、贝壳粉 28 份、高岭土 20份、木本植物粉15份、增效剂 0.1份、调理剂2份。

所述的贝壳粉由牡蛎壳、贻贝壳混合制得,所述牡蛎壳和所述贻贝壳的质量比为 3: 1.5。

所述的水稻秸秆、玉米秸秆、大豆秸秆、薯类秸秆的粒径均为 40 目。

以上所述,仅用于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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