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064155发布日期:2019-07-03 03:16阅读:182来源:国知局
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浸米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



背景技术:

在黄酒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先对米粒进行浸米处理,以便于后续工艺的进行。但是,传统的浸米装置都是固定不动的,导致浸米的效率低,作业时间长,还不便于米粒的取出。为此,我们提出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包括竖直设置的浸泡桶,所述浸泡桶内顶部、内底部均水平设有环形盖体,两个所述环形盖体之间设有滤网,位于上方的所述环形盖体顶面中央位置处设有进料口,所述进料口外围设有第一带轮,所述浸泡桶一侧顶端设有动力机构,所述浸泡桶一侧通过横板竖直设有液压伸缩杆,所述液压伸缩杆顶端和动力机构底面固定连接,所述动力机构和第一带轮连接,所述浸泡桶内侧壁竖直开设有多个条形槽,所述条形槽内竖直设有条形体,所述条形体内侧顶端、底端均通过连接条设有环形杆,两个所述环形盖体外侧均设有滑动套,且滑动套设置在环形杆的外围。

优选的,所述动力机构包括电机,所述液压伸缩杆顶端设有安装座,所述电机竖直设置在安装座顶面上,所述电机的输出轴设有第二带轮,所述第二带轮通过皮带和第一带轮连接设置。

优选的,所述安装座内侧设有滑块,所述浸泡桶一侧顶端开设有滑槽,且滑块设置在滑槽内。

优选的,位于上方的所述环形盖体顶面设有挂环。

优选的,位于下方的所述环形盖体底面两端均设有滚珠,且滚珠底面和浸泡桶内底面相切设置。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有益效果在于:该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通过动力机构旋转带动第一带轮旋转,进而使两个环形盖体发生旋转,环形盖体带动滑动套沿环形杆滑动,利于浸米作业,另外,还可以通过提起挂环,同时启动液压伸缩杆,提起环形盖体,便于取出浸泡的米粒,操作简单,使用方便,提高浸米效率,便于取出浸泡的米粒。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图1中A处放大图。

图中:浸泡桶1、环形盖体2、滤网3、滚珠4、挂环5、进料口6、第一带轮7、皮带8、液压伸缩杆9、安装座10、电机11、第二带轮12、滑槽13、滑块14、条形槽15、条形体16、环形杆17、滑动套1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黄酒生产用多功能浸米装置,包括竖直设置的浸泡桶1,浸泡桶1内顶部、内底部均水平设有环形盖体2,位于上方的环形盖体2顶面设有挂环5,位于下方的环形盖体2底面两端均设有滚珠4,且滚珠4底面和浸泡桶1内底面相切设置,两个环形盖体2之间设有滤网3,位于上方的环形盖体2顶面中央位置处设有进料口6,进料口6外围设有第一带轮7;把需要浸泡的米粒从进料口6放入到滤网3内,两个环形盖体2共同固定住滤网3,浸泡桶1内的浸泡液穿过滤网3可浸泡米粒,另外,还可以通过提起挂环5以提起环形盖体2和滤网3,便于取出浸泡后的米粒。

浸泡桶1一侧顶端设有动力机构,浸泡桶1一侧通过横板竖直设有液压伸缩杆9,液压伸缩杆9顶端和动力机构底面固定连接,动力机构和第一带轮7连接,动力机构包括电机11,液压伸缩杆9顶端设有安装座10,电机11竖直设置在安装座10顶面上,电机11的输出轴设有第二带轮12,第二带轮12通过皮带8和第一带轮7连接设置,安装座10内侧设有滑块14,浸泡桶1一侧顶端开设有滑槽13,且滑块14设置在滑槽13内;电机11通过导线和外接电源连接,导线上设有开关,启动电机11,电机11的输出轴旋转带动第二带轮12旋转,第二带轮12通过皮带8带动第一带轮7发生旋转,进而使环形盖体2发生旋转,利于浸泡桶1内的浸泡液进入到滤网3内,可提高浸泡效率,缩短作业时间。

浸泡桶1内侧壁竖直开设有多个条形槽15,条形槽15内竖直设有条形体16,条形体16内侧顶端、底端均通过连接条设有环形杆17,两个环形盖体2外侧均设有滑动套18,且滑动套18设置在环形杆17的外围;环形盖体2旋转可带动滑动套18沿环形杆17旋转,起到导向的作用,便于环形盖体2稳定旋转,另外,当向上提起环形盖体2时,环形盖体2带动条形体16在条形槽15内向上移动,便于取出浸泡后的米粒。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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