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洁耐污内墙涂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55355阅读:49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建筑材料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自洁耐污内墙涂料。



背景技术:

内墙涂料是一种用于建筑物内墙起到装饰作用的涂料,随着居住环境的改善和科 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建筑内墙装饰涂料提出了越来越高的环保要求。尤其是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导致的安全环保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市场上一些低品质的涂 料损害人体健康,严重的会导致癌症,因此无味,不含 VOC,具有抗甲醛、抗菌的绿色环保涂 料更易于被消费者接受。

同时,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细化,越来越多的用户对儿童 房用的墙面漆有了特殊的要求:一般要求环保性能好,因儿童的免疫力较成人差,又是生长发育期,这样涂料的安全要求较普通内墙涂料严格许多,不含 ( 或不添加 ) 有机可挥发性物 质 (VOC)、重金属、APEO、甲醛等;另一方面要求儿童房用内墙涂料耐污渍性能佳,由于小孩喜欢在墙面涂鸦,这就要求在儿童玩闹使墙面受污染后,只需用清水或洗洁精轻轻擦拭,就能够还原白净如昔的墙面。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稳定,装饰性强,耐擦洗、绿色环保的自洁耐污内墙涂料。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自洁耐污内墙涂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苯丙乳液 40~55份;

水性环氧树脂 20~30份;

填料 10~25份;

助剂 3~10份;

颜料 5~10份;

去离子水 20~30份。

优选地,所述填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轻质纳米碳酸钙 3~12份;

钛白粉 3~8份;

硅藻土 2~5份;

纳米氧化锌 1~5份;

硫酸镁 2~4份。

优选地,所述助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乳化剂 2~6份;

分散剂 0.5~2份;

润湿剂 0.2~0.6份;

消泡剂 0.1~0.4份;

耐污剂 0.5~1.0份;

稳定剂 0.1~0.3份。

优选地,所述水性环氧树脂为双酚A型水性环氧树脂。

优选地,还包括0.1~0.5份的负离子抗菌添加剂。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发明提出的涂料配方合理,装饰效果好,附着力强,具有优异的耐污效果,同时,耐擦洗性好,安全环保,不易脱落,提高了涂料的耐久性,保证了涂料的使用寿命,而且,涂料性能稳定性强,清洁方便,满足人体对室内墙而的装饰要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地说明。

实施例1

一种自洁耐污内墙涂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苯丙乳液 40份;

双酚A型水性环氧树脂 20份;

填料 11份;

助剂 3.5份;

颜料 5份;

去离子水 20份;

负离子抗菌添加剂 0.1份。

优选地,所述填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轻质纳米碳酸钙 3份;

钛白粉 3份;

硅藻土 2份;

纳米氧化锌 1份;

硫酸镁 2份。

优选地,所述助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乳化剂 2份;

分散剂 0.5份;

润湿剂 0.3份;

消泡剂 0.1份;

耐污剂 0.5份;

稳定剂 0.1份。

实施例2

一种自洁耐污内墙涂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苯丙乳液 48份;

双酚A型水性环氧树脂 25份;

填料 18份;

助剂 6份;

颜料 8份;

去离子水 25份;

负离子抗菌添加剂 0.3份。

优选地,所述填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轻质纳米碳酸钙 6份;

钛白粉 4份;

硅藻土 3份;

纳米氧化锌 3份;

硫酸镁 2份。

优选地,所述助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乳化剂 3.1份;

分散剂 1.2份;

润湿剂 0.4份;

消泡剂 0.3份;

耐污剂 0.8份;

稳定剂 0.2份。

实施例3

一种自洁耐污内墙涂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苯丙乳液 55份;

双酚A型水性环氧树脂 30份;

填料 25份;

助剂 8.5份;

颜料 10份;

去离子水 30份;

负离子抗菌添加剂 0.5份。

优选地,所述填料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轻质纳米碳酸钙 9份;

钛白粉 5份;

硅藻土 4份;

纳米氧化锌 4份;

硫酸镁 3份。

优选地,所述助剂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

乳化剂 5份;

分散剂 1.5份;

润湿剂 0.5份;

消泡剂 0.4份;

耐污剂 0.8份;

稳定剂 0.3份。

本发明提出的涂料配方合理,装饰效果好,附着力强,具有优异的耐污效果,同时,耐擦洗性好,安全环保,不易脱落,提高了涂料的耐久性,保证了涂料的使用寿命,而且,涂料性能稳定性强,清洁方便,满足人体对室内墙而的装饰要求。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发明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发明所提出的实施例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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