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拉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71193阅读:761来源:国知局
拖车拉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拖车领域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拖车拉手。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拖车拉手作为拉动拖车的重要工具,其结构的稳固性对拖车的效率有很大影响。

但是,现有的拖车拉手存在以下缺陷:

市面上的拖车拉手结构比较简单,形式比较单一,拖车时容易出现故障,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之一在于提供一种拖车拉手,其能解决拖车不便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之一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拖车拉手,包括主体及牵引件,所述主体包括两抓持部及两固定部,每一所述抓持部设有抓持孔,所述抓持部呈锥形,每一所述固定部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孔呈圆形,所述两抓持部和所述两固定部分别位于所述主体相对两侧,所述牵引件包括本体及两连接杆,所述两连接杆分别固定于所述本体相对两侧,所述两连接杆垂直于所述本体,每一所述连接杆设有插接孔,所述两连接杆插接于所述固定孔,所述牵引件位于所述主体中部,所述两抓持部相对于所述主体对称,所述两固定部相对于所述主体对称。

进一步地,所述抓持部垂直于所述牵引件。

进一步地,所述牵引件垂直于所述固定部。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部呈长方体。

进一步地,所述固定部呈圆柱形。

进一步地,所述本体呈圆杆状。

进一步地,所述连接杆呈圆杆状。

相比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拖车拉手固定于汽车尾端,一插接杆插入所述插接孔,所述牵引件相对于所述主体拉出,使插接杆抵触于所述主体,拖车拉钩固定于所述牵引件,拉动方便,结构稳固,实用性强。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了让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拖车拉手中一较佳实施例的立体图;

图2为图1所示拖车拉手中一主体的主视图;

图3为图1所示拖车拉手的侧视图;

图4为图1所示拖车拉手的俯视图。

图中:100、拖车拉手;10、主体;11、抓持部;111、抓持孔; 12、固定部;121、固定孔;20、牵引件;21、本体;22、连接杆; 221、插接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在不相冲突的前提下,以下描述的各实施例之间或各技术特征之间可以任意组合形成新的实施例。

需要说明的是,当组件被称为“固定于”另一个组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组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组件。当一个组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组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组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组件。当一个组件被认为是“设置于”另一个组件,它可以是直接设置在另一个组件上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组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请参阅图1-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拖车拉手100中一较佳实施例,所述拖车拉手100包括主体10及牵引件20。

所述主体10包括两抓持部11及两固定部12,所述固定部12呈长方体或圆柱形,每一所述抓持部11设有抓持孔111,所述抓持部 11呈锥形,每一所述固定部12设有固定孔121,所述固定孔121呈圆形,所述两抓持部11和所述两固定部12分别位于所述主体10相对两侧,所述两抓持部11相对于所述主体10对称,所述两固定部 12相对于所述主体10对称,结构新颖,设计巧妙。

所述牵引件20包括本体21及两连接杆22,所述两连接杆22分别固定于所述本体21相对两侧,所述两连接杆22垂直于所述本体 21,每一所述连接杆22设有插接孔221,一插接杆插入所述插接孔 221,阻挡所述牵引件20的移动,所述本体21及所述连接杆22呈圆杆状。

组装所述拖车拉手100时,所述两连接杆22插接于所述固定孔 121,所述牵引件20位于所述主体10中部,所述抓持部11垂直于所述牵引件20,所述牵引件20垂直于所述固定部12。

使用所述拖车拉手100时,拖车拉手100固定于汽车尾端,一插接杆插入所述插接孔221,所述牵引件20相对于所述主体10拉出,使插接杆抵触于所述主体10,拖车拉钩固定于所述牵引件20,拉动方便,结构稳固,实用性强。

上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所做的任何非实质性的变化及替换均属于本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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