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用于机动车(k)的照明装置(1),所述照明装置具有壳体(10)和至少一个向外封闭所述壳体(10)的光玻璃(11),布置在所述光玻璃(11)之后的发光器件(13、15)的光束(l)能够向外地穿透所述光玻璃,其特征在于,在外侧在所述光玻璃(11)上这样固持具有品牌标志(m)的构件(5),使得通过所述构件(5)部分地遮盖光玻璃(1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构件(5)具有透光的区域(5-1)和不透光的区域(5-2),并且布置在所述光玻璃(11)之后的发光器件(15)的一部分是布置在所述构件(5)的区域中的单独的电路板(14)的组成部分。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14)的电源与所述照明装置(1)的电源并联连接。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1),其特征在于,布置在所述电路板(14)上的发光器件(15)这样被延伸至光玻璃(11)的框架(16)包围,使得在具有品牌标志(m)的构件(5)的区域中构成单独的光室(6)。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14)和框架(16)是白色的。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照明装置(1),其特征在于,至少一部分所述发光器件(15)朝所述框架(16)的方向照射。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1),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光玻璃(11)构成用于构件(5)的容纳区域(11-4),所述容纳区域具有凹的安装面(11-5)。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2至7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1),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区域(11-4)、所述具有品牌标志(m)的构件(5)和所述单独的电路板(14)圆形地设计并且轮廓几乎大小相同地设计。
9.一种机动车(k),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1)。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机动车(k),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装置(1)安装在所述机动车(k)的盖板(3)上并且长条形地设计,其中,所述照明装置(1)在盖板(3)的整个宽度(b)上延伸。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机动车(k),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装置(1)以其壳体(10)装入所述盖板(3)的凹部(30)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