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合金和镀锌钢板混合使用的客车顶盖蒙皮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09752发布日期:2018-09-21 23:49阅读:42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是新能源客车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制作领域,更具体地说是一种铝合金和镀锌钢板混合使用的客车顶盖蒙皮结构。



背景技术:

在新能源客车行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整备质量极大地影响着车辆能耗与电池续航里程,车身的轻量化一直是各大汽车厂商研究的重要课题,钢铝混合车身旨在从成本、组装难度、成效三者钟取一平衡点。据全铝车身的减重数据分析,顶盖铝蒙皮的减重效果最明显,以10米客车为例,由Dzn(渡锌)蒙皮换成铝合金蒙皮约减重了120kg,对比Dzn蒙皮减重60%,约占整个全铝车身减重的1/3,而且在制造和组装方面,铝蒙皮的应用要比铝骨架简单容易的多,且对整车的制造流拍无影响,对工装设备也没有新增要求。

所以在整车为钢骨架的基础上,提供一种顶盖上使用的铝合金蒙皮结构,要求对原钢骨架的结构和制作工艺不产生过大的改动,即可以达到降重减轻,又方便顶盖蒙皮固定安装的目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是一种铝合金和镀锌钢板混合使用的客车顶盖蒙皮结构,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和缺点。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铝合金和镀锌钢板混合使用的客车顶盖蒙皮结构,包括辊压成型的侧部顶蒙皮和中部顶蒙皮,所述侧部顶蒙皮的两侧与客车顶盖两端的弧度相适配贴合,且其外侧部通过焊接方式固定在客车顶盖的钢骨架上,所述侧部顶蒙皮的内侧部与中部顶蒙皮搭接于客车顶盖除边纵梁外的一根纵梁的上平面,并通过铆钉铆接固定设置,铆钉依次穿过中部顶蒙皮、侧部顶蒙皮和搭接的纵梁的上平面;所述侧部顶蒙皮与中部顶蒙皮的边界都盖过该搭接的纵梁,所述搭接的纵梁为钢管骨架,从前至后贯通,允许在顶盖弧杆处分段,允许因结构限制导致的少数局域无此梁。

更进一步,所述侧部顶蒙皮在搭接的纵梁处装设有一贯通设置的加强筋。

更进一步,所述加强筋呈向上凸起结构设置,其凸起高度为5mm,加强筋的宽度为50mm。

更进一步,所述加强筋到侧部顶蒙皮的边缘处形成一沉台结构的固定安装槽,所述中部顶蒙皮的左、右两端配合装设在所述固定安装槽上。

更进一步,所述固定安装槽上还配合填充有粘接密封胶。

通过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顶盖上使用的铝合金蒙皮结构,对原钢骨架的结构和制作工艺不产生过大的改动,即可以达到降重减轻,又方便顶盖蒙皮固定安装的目的,本实用新型在两侧的镀锌顶蒙皮在接近搭接纵梁处有一条贯通前后的加强筋,该加强筋到侧部顶蒙皮边缘处形成的沉台可作为中部顶蒙皮左右两端的固定安装槽,方便在此槽内补充粘接胶和密封胶,起到保护胶体、及防水的作用,中部顶蒙皮固定后,与侧部顶蒙皮过渡无阶差,不易积水,简洁美观,且易加工制作,通用性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部分的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侧部顶蒙皮与中部顶蒙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来进一步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和图3所示,一种铝合金和镀锌钢板混合使用的客车顶盖蒙皮结构,包括辊压成型的侧部顶蒙皮1和中部顶蒙皮2,所述侧部顶蒙皮1的两侧与客车顶盖两端的弧度相适配贴合,且其外侧部通过焊接方式固定在客车顶盖的钢骨架上,所述侧部顶蒙皮1的内侧部与中部顶蒙皮2搭接于客车顶盖除边纵梁外的一根纵梁3的上平面,并通过铆钉4铆接固定设置,铆钉4依次穿过中部顶蒙皮2、侧部顶蒙皮1和搭接的纵梁3的上平面;所述侧部顶蒙皮1与中部顶蒙皮2的边界都盖过该搭接的纵梁3,所述搭接的纵梁3为钢管骨架,从前至后贯通,允许在顶盖弧杆处分段,允许因结构限制导致的少数局域无此梁。

更进一步,所述侧部顶蒙皮1在搭接的纵梁3处装设有一贯通设置的加强筋5。

更进一步,所述加强筋5呈向上凸起结构设置,其凸起高度为5mm,加强筋的宽度为50mm。

更进一步,所述加强筋5到侧部顶蒙皮1的边缘处形成一沉台结构的固定安装槽6,所述中部顶蒙皮2的左、右两端配合装设在所述固定安装槽6上。

更进一步,所述固定安装槽6上还配合填充有粘接密封胶7。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顶盖上使用的铝合金蒙皮结构,对原钢骨架的结构和制作工艺不产生过大的改动,即可以达到降重减轻,又方便顶盖蒙皮固定安装的目的,本实用新型在两侧的镀锌顶蒙皮在接近搭接纵梁处有一条贯通前后的加强筋,该加强筋到侧部顶蒙皮边缘处形成的沉台可作为中部顶蒙皮左右两端的固定安装槽,方便在此槽内补充粘接胶和密封胶,起到保护胶体、及防水的作用,中部顶蒙皮固定后,与侧部顶蒙皮过渡无阶差,不易积水,简洁美观,且易加工制作,通用性强。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仅局限于此,凡是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改进,均应该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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