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安全型纸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53419阅读:28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纸盒,具体涉及一种安全型纸盒。



背景技术:

在快递行业中,纸盒作为包装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现有的纸盒多为通过胶水、胶带或者装订针定型,且没有任何安全结构或机构,因此无法判断之前是否被别人打开过,在转运较为贵重或私密物品时令人无从安心。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安全型纸盒,具有安全结构,并且在开启纸盒时安全结构会被破坏,方便人们确认纸盒是否被打开过。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安全型纸盒,包括纸板本体,所述纸板本体包括底板和顶板,所述底板下端设置有前侧板,所述底板通过后侧板与顶板连接,所述底板的左侧向外依次设置有左连板与左翻板,所述底板的右侧向外依次设置有右连板与右翻板,所述顶板的上端设置有前折板,所述顶板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左折板与右折板,所述前侧板的中部设置有第一折片,所述前折板的中部设置有第一刀切口,所述第一刀切口与第一折片的位置与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左翻板与右翻板上均设置有第二刀切口,所述左折板与右折板上均设置有第二折片,所述第二刀切口与第二折片的位置与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前折板上第一刀切口的上端两侧、所述左翻板上第二刀切口的右端两侧、所述右翻板上第二刀切口的左端两侧、第一折片与前侧板的连接线两侧、第二折片与左折板和右折板的连接线两侧均设置有间断刀切缝。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刀切口与第二刀切口的形状为长方形,所述第一折片与第二折片所处的切口形状均为长方形。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折片与前侧板的连接线位于第一折片所处的切口下端,所述第二折片与左折板的连接线位于第二折片所处的切口左端,所述第二折片与右折板的连接线位于第二折片所处的切口右端。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一种安全型纸盒,为一体式折叠结构,并且具有由刀切口、折片以及间断刀切缝配合组成的安全结构,在闭合纸盒后折片会与刀切口锁死,在开启纸盒时该安全结构的折片和间断刀切缝会被破坏,方便人们确认纸盒是否被打开过,因此安全性较高,适合盛放、包装或者运输较为贵重和私密物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安全型纸盒的纸板本体展开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考图1,一种安全型纸盒,包括纸板本体1,所述纸板本体1包括底板2和顶板3,所述底板2下端设置有前侧板4,所述底板2通过后侧板5与顶板3连接,所述底板2的左侧向外依次设置有左连板6与左翻板8,所述底板2的右侧向外依次设置有右连板7与右翻板9,所述顶板3的上端设置有前折板10,所述顶板3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左折板11与右折板12,所述前侧板4的中部设置有第一折片15,所述前折板10的中部设置有第一刀切口13,所述第一刀切口13与第一折片15的位置与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左翻板8与右翻板9上均设置有第二刀切口14,所述左折板11与右折板12上均设置有第二折片16,所述第二刀切口14与第二折片16的位置与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前折板10上第一刀切口13的上端两侧、所述左翻板8上第二刀切口14的右端两侧、所述右翻板9上第二刀切口14的左端两侧、第一折片15与前侧板4的连接线两侧、第二折片16与左折板11和右折板12的连接线两侧均设置有间断刀切缝17。

所述第一刀切口13与第二刀切口14的形状为长方形,所述第一折片15与第二折片16所处的切口形状均为长方形。

所述第一折片15与前侧板4的连接线位于第一折片15所处的切口下端,所述第二折片16与左折板11的连接线位于第二折片16所处的切口左端,所述第二折片16与右折板12的连接线位于第二折片16所处的切口右端。

所述前侧板4上第一折片15的数量为至少一个,所述前折板10上第一刀切口13的数量与第一折片15相同。

所述间断刀切缝17具体为虚线形的间断式切缝,在受一定外力时会产生破坏性的撕裂。

在折叠纸板本体1后,闭合纸盒时,首先将左折板11上的第二折片16与右折板12上的另一第二折片16向外翻折一定角度,然后将左折板11与右折板12分别紧贴左翻板8与右翻板9的内侧,前折板10紧贴前侧板4的内侧,继续向下翻转顶板3,完成闭合操作,此时第二折片16便分别与左翻板8上的第二刀切口14以及右翻板9上的另一第二刀切口14形成反向勾住锁死状态,然后将第一折片15向内翻折,使第一折片15与前折板10上的第一刀切口13形成反向勾住锁死状态。

在锁死状态下,如强制开启纸盒,必会导致第一折片15、第二折片16或者多处间断刀切缝17的破坏,使用者可据此判断纸盒之前有无被打开过。

上述实施例用于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但并不将本实用新型局限于这些具体实施方式。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理解为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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