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90785发布日期:2018-10-30 23:48阅读:45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包装箱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



背景技术:

瓦楞纸包装箱在日常生活中尤为常见,能对货物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传统的瓦楞纸包装箱存在强度低、易变形的缺点,降低瓦楞纸包装箱的使用寿命。为此,我们提出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包括水平设置的底板,所述底板顶面四周均竖直设有侧板,四个所述侧板顶面水平设有顶板,所述底板和侧板之间设有第一L型连接板,所述侧板和顶板之间设有第二L型连接板,相邻的两个所述侧板之间设有第三L型连接板,所述第一L型连接板、第二L型连接板和第三L型连接板内侧均设有粘合层,所述粘合层另一侧分别和底板、侧板和顶板外表面粘合,所述底板包括第一纸芯层,所述第一纸芯层底面设有中间芯层,所述中间芯层底面设有第二纸芯层,所述第一纸芯层、中间芯层和第二纸芯层内设有加强机构,所述底板、侧板和顶板的内部结构相同。

优选的,所述加强机构包括若干竖直设置的加强条,所述加强条贯穿中间芯层设置,所述加强条顶端延伸至第一纸芯层内,且加强条底端延伸至第二纸芯层内,相邻的两个所述加强条之间设有加强筋。

优选的,所述加强筋采用波浪形结构,所述加强筋依次穿过第一纸芯层、中间芯层和第二纸芯层设置。

优选的,所述底板和顶板之间竖直设有第一隔板,所述第一隔板两侧和侧板之间均设有第二隔板。

优选的,所述第一L型连接板、第二L型连接板和第三L型连接板的长宽尺寸相等。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有益效果在于:该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通过第一L型连接板把底板和侧板连接起来,通过第二L型连接板把侧板和顶板连接起来,通过第三L型连接板把相邻的两个侧板连接起来,另底板、侧板和顶板均采用三层结构,且其内部设有加强条和加强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具备高强度,可以防止变形。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的加强机构示意图。

图中:底板1、侧板2、顶板3、第一L型连接板4、第二L型连接板5、第三L型连接板6、粘合层7、第一隔板8、第二隔板9、第一纸芯层10、中间芯层11、第二纸芯层12、加强条13、加强筋14。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高强度防变形瓦楞纸包装箱,包括水平设置的底板1,底板1顶面四周均竖直设有侧板2,四个侧板2顶面水平设有顶板3,底板1和顶板3之间竖直设有第一隔板8,第一隔板8两侧和侧板2之间均设有第二隔板9;底板1、侧板2和顶板3共同组成包装箱的框架结构,第一隔板8和第二隔板9可把包装箱分隔成四个区域,便于货物的分隔。

底板1和侧板2之间设有第一L型连接板4,侧板2和顶板3之间设有第二L型连接板5,相邻的两个侧板2之间设有第三L型连接板6,第一L型连接板4、第二L型连接板5和第三L型连接板6的长宽尺寸相等;通过第一L型连接板4连接底板1和侧板2,通过第二L型连接板5连接侧板2和顶板3,通过第三L型连接板6连接相邻的两个侧板2。

第一L型连接板4、第二L型连接板5和第三L型连接板6内侧均设有粘合层7,粘合层7另一侧分别和底板1、侧板2和顶板3外表面粘合,底板1包括第一纸芯层10,第一纸芯层10底面设有中间芯层11,中间芯层11底面设有第二纸芯层12;粘合层7把第一L型连接板4、第二L型连接板5、第三L型连接板6和底板1、侧板2和顶板3粘结在一起,底板1的三层结构设计,初步提高包装箱的强度。

第一纸芯层10、中间芯层11和第二纸芯层12内设有加强机构,底板1、侧板2和顶板3的内部结构相同,加强机构包括若干竖直设置的加强条13,加强条13贯穿中间芯层11设置,加强条13顶端延伸至第一纸芯层10内,且加强条13底端延伸至第二纸芯层12内,相邻的两个加强条13之间设有加强筋14,加强筋14采用波浪形结构,加强筋14依次穿过第一纸芯层10、中间芯层11和第二纸芯层12设置;加强条13初步加强第一纸芯层10、中间芯层11和第二纸芯层12之间的连接强度,加强筋14进一步提高第一纸芯层10、中间芯层11和第二纸芯层12之间的连接强度,提高包装箱的强度,有效防止变形,进而保护包装箱内的货物。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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