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堆垛的便捷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783466发布日期:2019-02-01 19:17阅读:355来源:国知局
一种堆垛的便捷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货物运输、物流仓储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堆垛的便捷结构。



背景技术:

堆垛架,又叫巧固架、堆垛货架,是从托盘衍生出来的搬运、存储设备,是货物单元集装、商品存储与商品流通的多功能设备之一,需配合叉车使用。堆垛架,可相互堆3到4层,形成立体存储模式,无需借助货架、仓储笼和托盘等设备,适合用在租赁仓库、低矮的老式仓库或车间暂存区等不适合投资货架的区域。特点:方便可靠,可堆高使用,提高空间利用率;不用时可以套在一起,节省空间;可有计划地对货物进行定量存储、分拔与配送;存储与运输均方便快捷;运输途中堆垛架能有效保护货物不受损坏,货物安全得到保障;堆垛架可根据场地状况自由搁置;规格统一,容量固定,存放一目了然,易于仓库清点;可配合托盘使用,且堆高机可四向叉取;适用范围广泛,配合机械化搬运设备,可用于运输、搬运装卸、存储保管等多个环节中。

但是在堆垛使用过程中,存在边角位的左右,上下晃动,这样容易导致堆垛货物层不稳,堆垛起来要格外留意,操作起来不便捷。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堆垛的便捷结构,包括包边护脚、边角位、底板、平行杆和竖直杆,所述边角位固定在所述包边护脚上,所述底板为四边形,四个所述边角位上设置有所述底板上,两个所述包边护脚之间设置有所述平行杆,所述平行杆和所述底板之间设置有竖直杆,四个所述包边护脚来限制堆垛时边角位的左右、上下晃动,实现产品堆垛。所述堆垛的便捷结构的四周面及顶面设置有门板结构。

所述门板结构由侧框板和活动板组成;所述侧框板包括横向限位杆、竖向限位杆、中间杆、第一中空板,两根所述竖向限位杆平行设置在所述横向限位杆两端,所述中间杆平行于所述竖向限位杆,并设置在在所述横向限位杆中间位置,所述横向限位杆、竖向限位杆、中间杆实现中第一中空板固定;

所述活动板包括折弯限位件、第二中空板,通过所述折弯限位件的间隙,实现第二中空板固定,所述折弯限位件设置有锁杆和门把手,所述锁杆与所述竖向限位杆的锁孔配合使用;

所述活动板通过两个铰链固定在所述侧框板,实现活动板转动。

所述活动板上设置有一观察窗。

所述侧框板上设置有一对旋转轴。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及有益效果:四个所述包边护脚来限制堆垛时边角位的左右,上下晃动,实现产品堆垛。

附图说明

图1为堆垛的便捷结构立体示意图;

图2为具有门板结构的堆垛的便捷结立体示意图;

图3为堆垛的便捷结的单个门板结构立体示意图;

图4为堆垛的便捷结的单个门板结构打开示意图;

图5为堆垛的便捷结的单个门板结构组装示意图;

其中,1为侧框板,2为活动板2,3为竖向限位杆,4为锁孔,8为横向限位杆,9为中间杆,10为第一中空板,11为折弯限位件,12为第二中空板,13为门把手,14为锁杆,19为包边护脚、20为边角位、21为底板、22为平行杆、23为竖直杆、24为门板结构。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5,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堆垛的便捷结构,包括包边护脚19、边角位20、底板21、平行杆22和竖直杆23,边角位20固定在包边护脚19上,底板21为四边形,四个边角位20上设置有底板21上,两个包边护脚19之间设置有平行杆22,平行杆22和底板21之间设置有竖直杆23,四个包边护脚19来限制堆垛时边角位的左右,上下晃动,实现产品堆垛。堆垛的便捷结构的四周面及顶面设置有门板结构24。门板结构,由侧框板1和活动板2组成,侧框板1包括横向限位杆8、竖向限位杆3、中间杆9、第一中空板10,两根竖向限位杆3平行设置在横向限位杆8两端,中间杆9平行于竖向限位杆3,并设置在在横向限位杆8中间位置,横向限位杆8、竖向限位杆3、中间杆9实现中第一中空板10固定;活动板2包括折弯限位件11、第二中空板12,通过折弯限位件11的间隙,实现第二中空板12固定,折弯限位件11设置有锁杆14和门把手13,锁杆14与竖向限位杆3的锁孔4配合使用;活动板2通过两个铰链15固定在侧框板1,实现活动板2转动。活动板2上设置有一观察窗17。侧框板1上设置有一对旋转轴18。

本实用新型采用四个所述包边护脚来限制堆垛时边角位的左右、上下晃动,实现产品堆垛,操作方便简单。活动板2通过两个铰链15固定在侧框板1,实现活动板2转动,活动板2上设置有一观察窗17,侧框板1上设置有一对旋转轴18,方便观察产品,分辨产品,存放方便,堆垛固定稳定。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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