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207804发布日期:2019-03-27 10:32阅读:130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属于打印机领域。



背景技术:

3D打印装置一般包括打印机构、盛液机构和曝光机构。目前的3D打印装置盛液机构一般都采用固定结构,盛放打印溶液的物料盒固定安装在打印装置基座上,当要更换打印盒时需要专业工具进行拆卸,费时费力,使用非常不便。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人对此进行研究,专门开发出一种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本案由此产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物料盒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是:

一种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包括物料盒底座,以及可拆卸安装在物料盒底座上的物料盒,所述物料盒底部直接或间接设有数个钩部,物料盒底座对应设有数个与钩部过盈配合安装的安装槽。

作为优选,所述物料盒底部设有连接框,所述连接框与物料盒固定连接,连接框与物料盒底座相对的一侧设有数个钩部,物料盒底座对应设有数个与钩部过盈配合安装的安装槽。

作为优选,所述钩部包括水平向设置的限位片,以及垂直向设置的导向筋,所述物料盒底座的安装槽包括供限位片伸入的安装槽首端,以及用于限定导向筋、限位片位置的安装槽末端。安装时,钩部先通过安装槽首端伸入到安装槽下方,然后在导向筋的引导下,将钩部推入安装槽末端。此时,钩部与安装槽过盈配合,从而将物料盒稳定的安装在物料盒底座上;要拆卸时,先将钩部推出安装槽末端,然后从安装槽首端取出,非常快捷方便。

作为优选,所述物料盒底座通过调节柱固定在基座上;所述调节柱包括调节螺杆和套设在调节螺杆外的弹簧,通过调节螺杆的上下调节来调节整个物料盒底面与打印平台成型面的平行度,从而保证打印层的厚度完全一致。

作为优选,所述物料盒底部设有一加热圈,用于物料盒内打印溶液的加热。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其物料盒底座和物料盒通过钩部、安装槽的过盈配合安装,一方面可以将物料盒稳定的安装在物料盒底座上,另一方面也可以非常方便的将物料盒从物料盒底座上拆卸下来。

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详细描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的3D打印装置外观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例的3D打印装置内部结构示意图(部分);

图3为本实施例物料盒和连接框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施例物料盒、物料盒底座安装后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施例所述的一种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应用在3D打印装置上,图1-2给出了其中一种3D打印装置,但不仅限于此。如图1-2所示的一种3D打印装置,包括安装在基座1上的打印机构2、盛液机构3和曝光机构4。所述盛液机构3包括物料盒底座31,以及可拆卸安装在物料盒底座31上的物料盒32。

如图2所示,所述物料盒底座31通过调节柱33固定在基座1上。所述调节柱33包括调节螺杆和套设在调节螺杆外的弹簧,通过调节螺杆的上下调节来调节整个物料盒32底面与打印台224底面(即成型面)的平行度,从而保证打印层的厚度完全一致。

如图3-4所示,所述物料盒32底部边沿(非透光区)设有连接框34,所述连接框34与物料盒32固定连接,连接框34的底部设有4个钩部341,钩部341一般对称设置,个数可根据物料盒32的大小而定,钩部341可以直接设置在物料盒32底部边沿,或者如本实施例一样通过连接框34设置在物料盒32底部边沿。所述钩部341包括水平向设置的限位片3411,以及垂直向设置的导向筋3412,所述物料盒底座31对应设有4个与钩部341过盈配合安装的安装槽311,所述安装槽311供限位片3411伸入的安装槽首端3111,以及用于限定导向筋3412、限位片3411位置的安装槽末端3112。安装时,钩部341先通过安装槽首端3111伸入到安装槽311下方,然后在导向筋3412的引导下,将钩部341推入安装槽末端3112。此时,钩部341与安装槽311过盈配合,如图4所示,从而将物料盒32稳定的安装在物料盒底座31上;要拆卸时,先将钩部341推出安装槽末端3112,然后从安装槽首端3111取出,非常快捷方便。

所述物料盒32底部边沿还设有一圈加热圈35,通过加热圈35可以加热打印溶液,这样哪怕在低温下,打印溶液也不会冻住。加热圈35一般紧贴在物料盒32底部周围,可以采用加热丝、热敏电阻等等。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物料盒32底部为透明底板,透明底板上设有特氟龙膜,通过特氟龙膜可以使物料盒32底板与打印层快速分离。

本实施例所述的可快速拆卸的盛液机构,其物料盒底座31和物料盒32通过钩部341、安装槽的过盈配合安装,一方面可以将物料盒稳定的安装在物料盒底座上,另一方面也可以非常方便的将物料盒从物料盒底座上拆卸下来。

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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