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握取的安全酒精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0552阅读:336来源:国知局
一种方便握取的安全酒精灯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酒精灯,特别是涉及一种方便把握的安全酒精灯。



背景技术:

酒精灯是化学和生物实验室最常用的器材之一,但是现有的酒精灯不仅存在易被碰倒而使酒精灯瓶体内酒精溢出,而且存在因抓取不方便容易脱手滑落而将酒精灯瓶体摔碎洒出酒精,进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酒精灯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方便握取的安全酒精灯,具有结构简单、握取方便、使用安全等优点。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方便握取的安全酒精灯,包括酒精灯灯体、灯头和灯芯,所述灯体自下而上是由锥形底部、连接部、倒锥形缓冲部和瓶口部一体形成的;在所述锥形底部与连接部的连接处设有第一挡板,所述第一挡板向下倾斜,且所述第一挡板的自由端形成允许灯芯通过的第一限流孔;在所述倒锥形缓冲部与瓶口部的连接处设有第二挡板,所述第二挡板向下倾斜,且所述第二挡板的自由端形成允许灯芯通过的第二限流孔;所述锥形底部不大于所述倒锥形缓冲部,即使酒精灯倾倒,能够保证锥形底部中的酒精会流向倒锥形缓冲部,而不直接流向瓶口部,达到放置酒精溢流的效果。位于锥形底部和倒锥形缓冲部之间的细长连接部可以作为酒精灯的握取部,方便酒精灯的取放。

作为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倒锥形缓冲部锥面为凸向倒锥形缓冲部“底面”(即:倒锥形缓冲部的锥底)的弧面,且所述弧面与所述第二挡板的弧度相一致;所述第二挡板与第一挡板的形状相一致。或者所述倒锥形缓冲部锥面与第一挡板平行,所述第二挡板与第一挡板的形状相一致。

为了进一步减少酒精灯中酒精溢流情况的发生,所述倒锥形缓冲部的“底面”直径不小于所述锥形底部底面的直径。

作为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连接部的直径与所述锥形底部的上部直径相一致,所述连接部也发挥缓冲部的作用。

为了使酒精灯放置安全平稳,还设有与灯体配合的吸盘,能够进一步保证酒精在使用过程中不易因碰撞而倾倒溢流。

为了防止酒精灯中的酒精添加过量,在所述锥形底部与连接部的连接处设有液面报警器,使得酒精灯中的酒精量不会因过量,而使倒锥形缓冲部无法有效处理。

此外,在所述倒锥形缓冲部边缘设有报警器,这样即使酒精灯发生倾倒,在第一挡板、倒锥形缓冲部、第二挡板的作用下,酒精不容易从酒精灯中溢流出来。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握取方便、使用安全,由于液面报警器的存在能够避免添加酒精过量情况的发生;使用时不容易移位倾倒,倾倒后不容易酒精溢流,能即使发出警报,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酒精灯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酒精灯倒地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锥形底部;2、连接部;3、倒锥形缓冲部;4、瓶口部;11、第一挡板;31、第二挡板;5、灯芯;6、报警器;7、液面报警器;8、吸盘。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

如图1和2所示的方便握取的安全酒精灯,包括酒精灯灯体、灯头和灯芯,所述灯体自下而上是由锥形底部1、连接部2、倒锥形缓冲部3和瓶口部4一体形成的;在所述锥形底部1与连接部2的连接处设有第一挡板11,所述第一挡板11向下倾斜,且所述第一挡板11的自由端形成允许灯芯5通过的第一限流孔;在所述倒锥形缓冲部3与瓶口部4的连接处设有第二挡板31,所述第二挡31板向下倾斜,且所述第二挡板31的自由端形成允许灯芯5通过的第二限流孔,所述倒锥形缓冲部3锥面与第一挡板11平行,所述第二挡板31与第一挡板11的形状相一致;在所述锥形底部1与连接部2的连接处设有液面报警器7,在所述倒锥形缓冲部3边缘设有报警器6,所述锥形底部1的容量小于所述倒锥形缓冲部,且所述倒锥形缓冲部3的“底面”直径大于所述锥形底部1底面的直径;即使酒精灯倾倒,能够保证锥形底部1中的酒精会流向倒锥形缓冲部3,而不直接流向瓶口部4,达到防止酒精溢流的效果。位于锥形底部和倒锥形缓冲部之间的细长连接部可以作为酒精灯的握取部,方便酒精灯的取放。

本实施的酒精灯还设有与灯体配合的吸盘8,能够进一步保证酒精在使用过程中不易因碰撞而倾倒溢流。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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