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燃烧器组件和聚火炉架;所述聚火炉架包括设置于炉架支撑圈上的锅支架及聚火圈,所述聚火圈设置于所述锅支架的内侧;所述聚火圈与所述炉架支撑圈之间设有空隙;所述燃烧器组件包括炉头和至少一个炉架固定环;所述炉架固定环与所述聚火炉架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火圈为倒锥台结构,并且环设于所述炉头外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头包括外圈火盖;所述外圈火盖上沿周向设有火孔;所述聚火圈的侧壁倾角与所述火孔倾角相同,并且由所述火孔喷出的火焰位于所述聚火圈的上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火圈底部通孔的直径大于所述外圈火盖的直径,所述聚火圈的底端低于所述火孔的出气口。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炉头还包括与所述外圈火盖连通的外圈燃气接头;所述炉架固定环套设于所述外圈燃气接头上,并且与所述聚火炉架卡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炉架固定环的一端设有用于所述外圈燃气接头穿过的限位孔,另一端设有卡槽;
所述炉架支撑圈或所述锅支架上设有向内侧延伸的伸臂,所述伸臂与所述炉架固定环另一端的卡槽卡接。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锅支架包括依次连接的下支撑部、中间连接部及上支撑部,其中所述下支撑部与所述炉架支撑圈连接,所述上支撑部位于所述聚火圈的上方,并且与所述聚火圈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支撑部的底部为与所述聚火圈的内表面相适应的斜面,该斜面与所述聚火圈内表面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燃气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支撑部上设有与所述炉架支撑圈连接的卡槽;所述下支撑部的下表面与所述炉架支撑圈的下表面共面。
10.一种燃气灶,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燃气灶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