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579650阅读:213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污水处理方法,尤其是一种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



背景技术:

我国工业废水的处理大多采用活性污泥法,它具有基建投资省、处理效果好的优点,但它一直存在一个最大的弊端,那就是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剩余污泥。

目前,常用的剩余污泥处理与处置方法有农业利用、填埋、焚烧和投放远洋等,但这些处置方法无一例外地都存在弊端。

其次,各种污泥处理与处置方法需要的资金巨大,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用的是活性污泥法处理污水,如在欧美,污泥处理基建费用占污水处理厂总基建费用的比例高达60-70%。

随着一些新环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污水处理要求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幅增加,必然会导致剩余污泥的产量越来越大,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将成为环境领域的一大难题。

在传统活性污泥法中,每降解1kgBOD5(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五日生化需氧量) 会产生大约15-100L 的剩余污泥,用于处理或处置剩余污泥的费用约占污水处理总费用的25% -65%,欧洲国家每年用于处理剩余污泥的费用就高达28 亿人民币。显而易见,任何有利于减少剩余污泥的措施都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目前用于污泥减量化的技术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基于细胞溶解( 或分解)- 隐性生长的污泥减量技术,这就需要利用各种溶胞技术,使细菌迅速死亡并分解为基质再次被其他细菌所利用,从而使细胞残留物减少,促进细胞溶解。

第二类是增加系统中细菌捕食者的数量,是模拟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原理进行的污泥减量化技术。

第三类是采用化学或生物方法促进解偶联代谢,造成能量泄漏,从而使生物生长效率下降。解偶联剂的最大优势是不需要对现有污水处理工艺作大的改进,只需增设投药装置即可。

第一类溶胞技术为采用臭氧、碱、酸等化学处理方法;以及超声波或机械破碎分解等物理处理方法。这类技术对设备要求高,投资较大,而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类是增加系统中细菌捕食者的数量,这种模拟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原理进行的污泥减量化技术的缺点是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较难控制。

第三类是解偶联剂,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以下问题:所投的药在较长时间后由于微生物的驯化而被降解,从而失去解偶联作用;当加入解偶联剂后,虽然污泥的产量降低了,但从物质守恒角度看,需要更多的氧去氧化未能转化成污泥的有机物,从而使得供氧量增加;对投加解偶联剂的费用还需要作比较,由于在污水中的浓度需要维持在4-80mg/L,用量也是惊人的;解偶联剂在实际应用中的最大弱点是环境安全性问题。解偶联剂通常是较难生物降解或对生物有较大毒性的化合物,使得生物对解偶联剂的降解不完全,这将会给水处理带来新的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能够大大降低污泥量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

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在污水处理主要工艺内填充生物载体填料富有供微生物生长的多种微量元素,生物载体独特的形式能形成DO 多变环境,污泥停留时间(SRT) 长,种类丰富,食物链长,新产生的污泥被多种类微生物逐级进行再降解,达到污泥减量化的目的。

所述微生物包括细菌类、真菌类、原生动物、后生动物、寡毛类、甲壳类6 大群类微生物。

本发明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发明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使污水处理工艺的产泥量从污水量的0.8% -1%降到0.1-0.15%,并且无需投加解偶联剂;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可以方便控制微生物种类及数量;控制方便,效果明显;应用范围广,可处理市政、园区、工业及生活等有机废水;运行稳定,可承受水力及水质变化,调整工作量非常小。

附图说明

图1 为本发明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的工作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 所示,本发明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在污水处理主要工艺内填充生物载体填料富有供微生物生长的多种微量元素,生物载体独特的形式能形成DO 多变环境,污泥停留时间(SRT) 长,种类丰富,食物链长,新产生的污泥被多种类微生物逐级进行再降解,达到污泥减量化的目的。

所述微生物包括细菌类、真菌类、原生动物、后生动物、寡毛类、甲壳类6 大群类微生物。

本发明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的优点如下:

本发明的污水处理中污泥减量的方法,使污水处理工艺的产泥量从污水量的0.8% -1%降到0.1-0.15%,并且无需投加解偶联剂;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可以方便控制微生物种类及数量;控制方便,效果明显;应用范围广,可处理市政、园区、工业及生活等有机废水;运行稳定,可承受水力及水质变化,调整工作量非常小。

上面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发明设计精神前提下,本领域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发明技术方案做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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