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污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进水的污水中分别投加混凝剂和碳源,所述污水的初始总磷浓度和初始总氮浓度均不符合达标排放的浓度;
通过混凝沉淀工艺和反硝化深床滤池工艺,组合处理已投加所述混凝剂和碳源的污水,使处理后的污水的最终总磷浓度和最终总氮浓度均下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剂为铝盐混凝剂或铁盐混凝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源包括甲醇、醋酸、醋酸钠或酒精。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后的污水的最终总磷浓度下降至0.5mg/L以下,所述处理后的污水的最终悬浮物浓度降低至10mg/L以下。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后的污水的最终总氮浓度下降至15mg/L以下。
6.一种污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混凝沉淀工艺子系统,用于通过混凝沉淀工艺对投加有混凝剂的污水进行处理,以降低所述污水的初始总磷浓度,其中,所述污水的初始总磷浓度和初始总氮浓度均不符合达标排放的浓度;
反硝化深床滤池工艺子系统,用于通过反硝化深床滤池工艺对投加有碳源的污水进行处理,以降低所述污水的初始总氮浓度。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反硝化深床滤池工艺子系统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艺子系统的下游。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混凝剂投加子系统,用于在所述污水进入所述混凝沉淀工艺子系统之前投加混凝剂;
碳源投加子系统,用于在所述污水进入所述反硝化深床滤池工艺子系统之前投加混凝剂。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剂投加子系统和所述碳源投加子系统均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艺子系统的上游,
或者,所述混凝剂投加子系统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艺子系统的上游,所述碳源投加子系统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艺子系统的下游,且位于所述反硝化深床滤池工艺子系统的上游。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剂为铝盐混凝剂或铁盐混凝剂;所述碳源包括甲醇、醋酸、醋酸钠或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