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食品废水精密净化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971220发布日期:2018-11-16 23:29阅读:13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污水处理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食品废水精密净化装置。



背景技术:

污水处理是指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

按污水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1)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2)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3)纯溶液。

按污水的性质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⑵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⑷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矿山污水。

目前实际应用的食品废水精密净化装置,其滤芯只能去除废水中的杂质,但是不能去除废水中的异味,实施效果不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食品废水精密净化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不能去除异味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食品废水精密净化装置,包括净化外壳,所述净化外壳顶部设有进水口,所述进水口连接有进水管道,所述净化外壳一侧设有排水口,所述排水口连接有排水管道;

所述净化外壳内设有上层支撑板、下层支撑板,所述上层支撑板、下层支撑板之间设有精密滤芯筒,所述上层支撑板的下底面设有上限位凸台,所述下层支撑板的上表面设有下限位凸台,所述上限位凸台、下限位凸台均为环形,所述精密滤芯筒顶部位于上限位凸台内,所述精密滤芯筒底部位于下限位凸台内,所述上层支撑板上设有上过滤孔,所述下层支撑板上设有下过滤孔,所述上过滤孔、下过滤孔均与精密滤芯筒的位置相对应;

所述上层支撑板的上方设有上层活性炭吸附板,所述下层支撑板的下方设有下层活性炭吸附板,所述上层支撑板的下方设有上层左支撑架、上层右支撑架,所述上层左支撑架、上层右支撑架分别固定在净化外壳内壁的两侧,所述下层活性炭吸附板的下方设有下层左支撑架、下层右支撑架,所述下层左支撑架、下层右支撑架也分别固定在净化外壳内壁的两侧。

所述精密滤芯筒的数量为6-12个。

所述上层左支撑架、上层右支撑架轴对称设置。

所述下层左支撑架、下层右支撑架轴对称设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技术方案通过上层活性炭吸附板和下层活性炭吸附板的设置,有效的解决了废水中存在异味的问题,支撑板的设置主要对精密滤芯筒起支撑作用,限位凸台的设置主要对精密滤芯筒起限位作用,支撑架的设置主要对支撑板起固定支撑的作用,本处理装置整体结构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实施效果非常理想,适于大范围的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中:1-净化外壳,2-进水口,3-进水管道,4-排水口,5-排水管道,6-上层支撑板,7-下层支撑板,8-精密滤芯筒,9-上限位凸台,10-下限位凸台,11-上过滤孔,12-下过滤孔,13-上层活性炭吸附板,14-下层活性炭吸附板,15-上层左支撑架,16-上层右支撑架,17-下层左支撑架,18-下层右支撑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食品废水精密净化装置,包括净化外壳1,净化外壳1顶部设有进水口2,进水口2连接有进水管道3,净化外壳1一侧设有排水口4,排水口4连接有排水管道5;

净化外壳1内设有上层支撑板6、下层支撑板7,上层支撑板6、下层支撑板7之间设有精密滤芯筒8,上层支撑板6的下底面设有上限位凸台9,下层支撑板7的上表面设有下限位凸台10,上限位凸台9、下限位凸台10均为环形,精密滤芯筒8顶部位于上限位凸台9内,精密滤芯筒8底部位于下限位凸台10内,上层支撑板6上设有上过滤孔11,下层支撑板7上设有下过滤孔12,上过滤孔11、下过滤孔12均与精密滤芯筒8的位置相对应;

上层支撑板6的上方设有上层活性炭吸附板13,下层支撑板7的下方设有下层活性炭吸附板14,上层支撑板6的下方设有上层左支撑架15、上层右支撑架16,上层左支撑15、上层右支撑架16分别固定在净化外壳1内壁的两侧,下层活性炭吸附板14的下方设有下层左支撑架17、下层右支撑架18,下层左支撑架17、下层右支撑架18也分别固定在净化外壳1内壁的两侧。

精密滤芯筒8的数量为6-12个。

上层左支撑架15、上层右支撑架16轴对称设置。

下层左支撑架17、下层右支撑架18轴对称设置。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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