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的制造方法

文档序号:4959377阅读:217来源:国知局
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的制造方法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特别涉及一种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该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包括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内加设有水,箱体下部设置有鼓泡管,鼓泡管上开设有小孔,鼓泡管连接有设于箱体外部的鼓风机,鼓泡管上部设置有多孔筛。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可使空气中的颗粒物及有害物质溶于水中,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使用方便,使用成本低,过滤效果好,能耗小,方便清洗、维护,使用寿命长,同时兼有一定的空气加湿功能。
【专利说明】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
[0001](一)

【技术领域】
[0002]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特别涉及一种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
[0003](二)

【背景技术】
[000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空气质量越来越差,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对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空气净化装置,大都采用固态过滤的方式,不能有效地清除空气中的颗粒机有害物质,使用效果差;且大都结构较复杂,制造成本高,能耗高,不便于清洗和维护,使用寿命也较短。
[0005](三)


【发明内容】

[0006]本实用新型为了弥补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制造和使用成本低、操作方便、能耗小、使用寿命长、过滤效果好的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
[0007]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0008]一种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包括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内加设有水,箱体下部设置有鼓泡管,鼓泡管上开设有小孔,鼓泡管连接有设于箱体外部的鼓风机,鼓泡管上部设置有多孔筛。
[0009]所述水中设有传感器,传感器连接有水质监测器。
[0010]所述箱体底部连接设有排水口。
[0011]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可使空气中的颗粒物及有害物质溶于水中,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使用方便,使用成本低,过滤效果好,能耗小,方便清洗、维护,使用寿命长,同时兼有一定的空气加湿功能。
[0012](四)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13]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0014]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15]图中,I箱体,2水,3鼓泡管,4小孔,5鼓风机,6多孔筛,7传感器,8水质监测器,9排水口。
[0016](五)

【具体实施方式】
[0017]附图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例。该实施例包括箱体1,箱体I内加设有水2,箱体I下部设置有鼓泡管3,鼓泡管3上开设有小孔4,鼓泡管3连接有设于箱体I外部的鼓风机5,鼓泡管3上部设置有多孔筛6。水2中设有传感器7,传感器7连接有水质监测器8。箱体I底部连接设有排水口 9。
[0018]采用本实用新型的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鼓风机5将空气压入与之相连接的鼓泡管3,空气从分布在鼓泡管3的小孔4鼓出往上冒泡,气泡通过上层的多孔筛6将空气分裂出更多微小的气泡,从多孔筛6冒出。利用多孔筛6切割气泡原理和自由面气泡爆炸原理,使气泡中的颗粒物及有害物质溶于水中,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洗衣粉有很好的吸附作用,可在纯净水2中加入一定量的洗衣粉以达到更好的过滤效果。水质监测器8作为本产品的辅助部件,通过导电率传感器7将数据传至水质监测器8,用于监测水质,以便及时换水。换水时,将废水从排水口 9排出即可。
[0019]采用本实用新型的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箱体I可以用无毒塑料或不锈钢做成,形状可以是长方形或圆柱体,箱体I大小可视被净化的空间大小而定,鼓风机5功率也视被净化空间的大小而定。鼓泡管3用无毒塑料或不锈钢制成,多孔筛6可用无毒塑料、陶瓷、纤维制成。
[0020]采用本实用新型的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可应用于家居、办公场所、公共场所、有粉尘的车间、工作间、火力发电厂、化工厂等生产企业的烟尘过滤等。该产品应用广泛,生产投资小,制造工艺简单,产品利润空间大,市场前景好。在我国目前大气污染严重、环保意识增强、环境治理加强的今天,该产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利要求】
1.一种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包括箱体(1),其特征是:所述箱体(I)内加设有水(2 ),箱体(I)下部设置有鼓泡管(3 ),鼓泡管(3 )上开设有小孔(4),鼓泡管(3 )连接有设于箱体(I)外部的鼓风机(5),鼓泡管(3)上部设置有多孔筛(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其特征是:所述水(2)中设有传感器(7 ),传感器(7 )连接有水质监测器(8 )。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霾型吸收式空气净化器,其特征是:所述箱体(I)底部连接设有排水口(9)。
【文档编号】B01D53/18GK203990175SQ201420398201
【公开日】2014年12月10日 申请日期:2014年7月18日 优先权日:2014年7月18日
【发明者】窦同璐, 何恬, 缪旭光, 刘秋言 申请人:窦同璐, 何恬, 缪旭光, 刘秋言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