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破碎材料气选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76519发布日期:2019-05-15 23:40阅读:184来源:国知局
一种破碎材料气选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材料分类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破碎材料气选系统。



背景技术:

汽车常见的回收方法是将整车破碎,然后将破碎材料分离,分类回收,其中常见的分离方法有气选分离法,主要是将金属颗粒与塑料片分离出来,目前没有针对汽车回收过程中金属颗粒与塑料片分离的气选系统。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破碎材料气选系统,旨在解决现有汽车破碎后材料分选回收等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所述破碎材料气选系统包括分选箱及除尘装置,所述分选箱上插有材料进入管,所述材料进入管位于分选箱内的下方位置设置有气腔,所述气腔朝向分选箱内部方向的侧壁开有多个气嘴,所述气腔的底部设置有出气口,所述出气口连有鼓风机,所述分选箱底部设置有左右排列的两个回收腔,两个回收腔的底部分别设置有开关门,其中一个回收腔位于材料进入管的出口端下方位置,另一个回收腔远离材料进入管的出口端,所述分选箱与除尘装置之间连通有气管。

进一步的,所述除尘装置包括除尘腔,所述除尘腔从顶部向下设置有若干除尘组件,所述除尘组件包括一对相对设置的角板,两个角板之间设置架体,所述架体除上表面外的其他表面包覆布袋,所述角板通过螺栓固定在除尘腔顶部,所述除尘腔的底部设置有转轴连接的门板。

进一步的,所述两个回收腔上方均设置有导流块。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本实用新型中,破碎材料通过破碎材料进入管进入,掉落到分选箱底部,在喷气的作用下,其中重的金属颗粒掉落到离破碎材料进入管近的回收腔内,塑料片掉落入离破碎材料进入管远的回收腔内,方便使金属颗粒与塑料片分离回收。分选使用的气体离开分选箱后进入除尘装置,将气体内伴随的粉尘除去,以免污染空气。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破碎材料气选系统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为了说明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来进行说明。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破碎材料气选系统结构示意图,为了便于说明仅示出了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相关的部分。

所述破碎材料气选系统包括分选箱1及除尘装置2,所述分选箱1上插有材料进入管3,所述材料进入管3位于分选箱1内的下方位置设置有气腔4,所述气腔4朝向分选箱1内部方向的侧壁开有多个气嘴41,所述气腔4的底部设置有出气口42,所述出气口42连有鼓风机5,所述分选箱1底部设置有左右排列的两个回收腔6,两个回收腔6的底部分别设置有开关门61,其中一个回收腔位于材料进入管3的出口端下方位置,另一个回收腔远离材料进入管3的出口端,所述分选箱1与除尘装置2之间连通有气管7。

一般情况下,采用气选将金属颗粒与塑料片分离出来,便于分类回收,气选是按动力学特性将混合材料分成轻重两类物质的过程,分选效果主要基于材料重量,混合材料中,被气体喷吹后,较轻的物质比较重的物质飞得远。

在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鼓风机向气腔内补入空气,由气嘴喷出,喷出的气体与进入到分选箱内的破碎材料接触后,较重的金属颗粒掉落到离破碎材料进入管近的回收腔内,较轻的塑料片掉落入离破碎材料进入管远的回收腔内,在本结构中,为了使金属颗粒与塑料片更好更准确掉落到各自的回收腔内,所述两个回收腔上方均设置有导流块62。分选完全后,打开开关门,回收分类好的金属颗粒与塑料片。

在本系统中,气体与破碎材料接触后,会在气体内混杂一些粉尘,为了防止混有粉尘的气体进入大气中,所述分选箱连有除尘装置,用于将气体内的粉尘去除。在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公开一种除尘装置的具体结构,所述除尘装置2包括除尘腔21,所述除尘腔21从顶部向下设置有若干除尘组件22,所述除尘组22件包括一对相对设置的角板221,两个角板221之间设置架体222,所述架体222除上表面外的其他表面包覆布袋223,所述角板221通过螺栓固定在除尘腔21顶部,所述除尘腔21的底部设置有转轴连接的门板23。

在本结构中,由于材料进入管不断有材料倒入,喷嘴喷出的气体会从对向设置的气管进入到除尘装置内,带有粉尘的空气进入除尘腔内,通过除尘组件的布袋过滤,清洁的空气流过除尘组件进入到大气中,粉尘留在布袋上或者掉落到除尘腔底部,如果布袋上积累的粉尘过多,可以扭动螺栓,取下除尘组件并抖动,使粉尘掉落;如果除尘腔内积累的粉尘较多,可以打开除尘腔底部的门板,将粉尘扫除。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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