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64116阅读:3165来源:国知局
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时使用的器具,可通过直接加热使固态沥青迅速熔化。



背景技术:

目前,施工现场一般熔化固体沥青常用的是在一简易敞口大锅内,结构简陋,基本都属于效率极低的临时设施,施工效率低,人工成本大,安全系数低。国内比较成熟的固体沥青加热熔化炉仅有莱芜钢铁总炼钢厂在1992年提出的消烟沥青燃气加热熔化炉,这种熔化炉的结构有如下特点:燃烧室设置在锅体的一端,吸烟管的一端在燃烧室内,另一端在锅体内且高于锅体内沥青液面,在锅体的另一端的侧壁上设有热偶温度控制仪,侧壁下面设有放油管,使用过程中放置在具有一定高度的平台上,使用位置固定。优点:1.利用煤气加热,燃烧充分,节能价值比较明显;2.可利用电热偶温度控制仪,控制煤气燃烧的火焰大小。缺点:1.容量较小,相对于沥青需求量较大的施工现场,容器的容量有一定的制约性;2.热效率高,但并没有均匀受热,没有考虑到沥青特殊的化学性质,加热工程中锅底沥青会产生局部过热碳化现象;3.使用地点固定,不适合较大的作业面或者流动作业使用。4.未对排放物进行过滤净化,污染环境。



技术实现要素:

本使用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设计一种利用固体燃料加热的一种低成本,高率,节能,安全又方便而且使烟尘净化效率达98%以上的结构简单绿色环保的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包括燃烧室,炉衬,排烟气筒,过滤装置,运输挂钩,滑轮,支腿,流槽笼头,笼头开关,封闭盖把手,容器封闭盖,容器体部件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左侧设有排烟气筒,排烟气筒一端与燃烧室相连接,另一端高于容器顶部并在末端设有过滤装置,容器的正面设有燃烧室,其与容器体等面积平行设置,并配有倾斜炉衬,容器背面设置与容器体相同的流槽笼头,流槽笼头上端设置有流槽笼头开关,容器器身的正上方设有折叠式容器封闭盖,在右侧容器盖上设有把手,容器顶部设有悬吊式运输挂钩,下部设置容器支腿和运输滑轮及滑轮限位装置。

所述的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烟气筒末端设有过滤装置。

所述的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顶部设有悬吊式运输挂钩,下部设有容器支腿和运输滑轮及滑轮限位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所采用的容器为可封闭大体积长方体,采用导热性能良好的钢材料制成,支腿设置运输滑轮和限位装置,器身顶部四角设置悬吊式运输挂钩,燃烧室设置在容器底端,与器身保持平行,确保加热过程均匀受热,燃烧室内配备倾斜炉衬,排烟气筒设置在容器左侧,一端在燃烧室内,另一端竖直固定在容器左侧且高于器身顶部,并在排烟气筒末端添加了过滤装置,利用活性炭的物理吸附、化学吸附、氧化、催化氧化和还原等性能除去烟气中的有害气体,沥青流槽笼头设置在器身背面。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作业面较大和流动作业的施工现场沥青熬制过程中,该实用新型在结构上的变化可改变目前已有和大量使用容器的不足,提高施工效率,节约人工陈本,节约能源,提高安全系数,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绿色环保,且能够满足各种施工条件下对沥青需求。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的主视图;

图2是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的后视图;

图3是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的右视图;

图4是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的俯视图。

图中:1—燃烧室,2—炉衬,3—排烟气筒,4—过滤装置,5—运输挂钩,6—滑轮,7—支腿,8—流槽笼头,9—笼头开关,10—封闭盖把手,11—容器封闭盖,12—容器体。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附图1-4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包括燃烧室1,炉衬2,排烟气筒3,过滤装置4,运输挂钩5,滑轮6,支腿7,流槽笼头8,笼头开关9,封闭盖把手10,容器封闭盖11,容器体12部件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左侧设有排烟气筒3,排烟气筒一端与燃烧室1相连接,另一端高于容器顶部并在末端设有过滤装置4,容器的正面设有燃烧室1,其与容器体等面积平行设置,并配有倾斜炉衬2,容器背面设置与容器体相同的流槽笼头8,流槽笼头8上端设置有流槽笼头8开关,容器器身的正上方设有折叠式容器封闭盖11,在右侧容器盖上设有把手10,容器顶部设有悬吊式运输挂钩5,下部设置容器支腿7和运输滑轮6及滑轮限位装置。

所述的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烟气筒3末端设有过滤装置4。

所述的一种施工现场沥青熬制专用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顶部设有悬吊式运输挂钩5,下部设有容器支腿7和运输滑轮6及滑轮限位装置。

以上实施例已将本实用新型作一详细说明,以上所述,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当不能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即凡依本申请范围所作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实用新型涵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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