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47240阅读:574来源:国知局
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抗震紧固装置,特别涉及一种应用于机电管道抗震系统中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



背景技术:

现有市场产品仅仅满足于管道的悬吊与紧固作用,自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CJ/T476-2015《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ECS420:2015《抗震支吊架安装及验收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发布后,所有≥DN65给水及消防管道、内经≥60mm的电器管道等必须进行抗震加固。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旨在提供一种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该抗震管夹使用部件材料明显减少,减少施工环节,节约大量物力及人力资源;相较于传统承重管夹不仅提供了两种重力悬吊方案,同时具备了抗震(与相关连接件组合)功能;相较于其他厂家抗震管夹,不仅具备抗震(与相关连接件组合)功能,同时具备了承重功能。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包括管夹体,其中,所述管夹体焊接呈“门框”型的第一连接件,所述第一连接件至少设置有第一圆孔、第二圆孔和第三圆孔,所述第一圆孔和第三圆孔相对于所述第一连接件的“门框”两边中心线对称设置,所述第二孔设置于所述第一连接件的“门框”上边的中心处。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还包括与所述第一连接件刚性接的第二连接件。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第二连接件呈“L”型,且至少由第四圆孔,第五圆孔和第六圆孔构成直角连接件,其中所述第四圆孔设置于所述第二连接件的短边上,所述第五圆孔和第六圆孔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连接件的长边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第一圆孔、第二圆孔和第三圆孔分别与外接防震连接件或承重螺纹杆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第四圆孔,第五圆孔和第六圆孔分别与外接防震连接件或承重C型钢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不仅在不增加其它构件的情况下,快速与相关抗震连接件进行直接连接,既具有传统承重管夹的承重功能同时提供与抗震连接件快速连接的部位;本管夹悬吊部位设计,相较于传统承重管夹提供了两种重力悬吊方案:C型钢刚性连接和螺纹杆柔性连接两种方式,而传统管夹仅支持单一的螺纹杆连接方式。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而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并且为了让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明显易懂,以下特举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包括管夹体1,其中,所述管夹体1焊接呈“门框”型的第一连接件2,所述第一连接件2至少设置有第一圆孔21、第二圆孔22和第三圆孔23,所述第一圆孔21和第三圆孔23相对于所述第一连接件2的“门框”上两边中心线对称设置,所述第一圆孔21设置于所述第一连接件2的“门框”上边的中心处。

在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还包括与所述第一连接件2刚性连接的第二连接件3。所述第二连接件3呈“L”型,且至少由第四圆孔31,第五圆孔32和第六圆孔33构成直角连接件,其中所第述四螺栓控孔31设置于所述第二连接件3的短边上,所述第五圆孔32和第六圆孔33分别设置有所述第二连接件3的长边上。

在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圆孔21(或第三圆孔23)、第二圆孔22别与外接防震连接件或承重螺纹杆连接。所述第四圆孔31,第五圆孔32和第六圆孔33分别与外接防震连接件或承重C型钢连接。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单支管道用抗震管夹的连接方法:

一、承重连接及纵向抗震:【A传统型柔性连接】a、第二圆孔22处接入抗震连接部件,使连接部件的封闭圆孔与第二圆孔22同心且处于第二圆孔22上方,使用合适规格螺纹杆穿过连接部件的封闭圆孔及第二圆孔22,并用合适螺母上下紧固;b、螺纹杆另一端及抗震连接部件另一端按常规施工方法与建筑建构安全连接,并按相关规范要求对螺纹杆进行加固,以达柔性承重支吊及纵向抗震之目的;【B改进型刚性连接】a、第二圆孔22处接入传统成品第二连接件3用合适的紧固装置予以紧固,并吊部件组装好的部件按常规承重支吊架的安装方法,于第五圆孔32和第六圆孔33处使用合适紧固装置与承重C型钢及建筑结构连接完成刚性承重之目的;c、在第六圆孔33位置接入抗震连接部件并通过合适规格的紧固装置进行紧固连接,以达管道纵向抗震之目的。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根据以上描述的技术方案以及构思,做出其它各种相应的改变以及变形,而所有的这些改变以及变形都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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