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用连接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34080发布日期:2018-07-13 18:54阅读:39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节能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空调用连接器。



背景技术:

空调用连接器一般用于连接进气管和空调的冷却系统,用于将进气管中的热气密封稳定输送至冷却系统。传统的空调用连接器一般结构复杂,为了使进气管道和冷却系统密封连接,往往需要使用大量的粘合剂或者辅助密封材料,如胶带等。

通过粘合剂或胶带缠绕后的连接处,在长时间使用后往往容易出现脱胶或无法密封的问题,使得气体的传输出现困难,且气压无法保持稳定,影响冷却系统的冷却效率,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冷却系统的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空调用连接器,采用密封性结构将进气管和冷却系统无缝对接,保证气体传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升冷却系统的制冷效率,延长制冷系统的使用寿命。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空调用连接器,包括用于连接空调水冷系统的底座和用于连接热气流的转接部,底座包括第一基座盖、沿第一基座盖向内延伸的圆环风管部和从第一基座盖延伸出的侧壁,在第一基座盖的四个角上分别设置有朝向圆环风管部的收纳槽,所述转接部包括第二基座盖和沿第二基座盖向外延伸的圆环对接部,在所述第二基座盖沿圆环对接部的四个角上分别设置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可收纳卡接在收纳槽中,所述圆环对接部上设置有螺纹,所述圆环风管部内壁上设置有螺纹槽,所述圆环对接部与圆环风管部螺纹连接,所述转接部远离圆环对接部的一侧用于连接进气口,所述圆环对接部的轴向长度略大于圆环风管部的轴向长度,所述圆环对接部的直径略小于圆环风管部的直径,圆环对接部的轴向长度与圆环对接部的直径相等。

优选地,所述第一基座盖为四方形结构,沿该第一基座的每条边分别延伸出一个侧壁,所述四个侧壁将圆环风管部包围,且侧壁的延伸长度与圆环风管部的直径相等。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通过底座和转接部的套合连接,产生密封的传输环境,使得从进气管道进入的气体能无损地传输到空调的冷却系统中,保证气流的稳定性,降低能源消耗,提升冷却系统的工作寿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空调用连接器的底座的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空调用连接器的转接部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请参阅图1至图2,一种空调用连接器,包括用于连接空调水冷系统的底座10和用于连接热气流的转接部20。不同形状管道中的热气流均可以通过转接部20和底座10传输到空调冷却系统中。

底座10包括第一基座盖101、沿第一基座盖101向内延伸的圆环风管部102和从第一基座盖延伸出的侧壁103,在第一基座盖101的四个角上分别设置有朝向圆环风管部的收纳槽104。圆环风管部102的内壁上设置有螺纹槽。在本实施方式中,第一基座盖101为四方形结构,沿该第一基座盖101的每条边分别延伸出一个侧壁103,所述四个侧壁103将圆环风管部102包围,且侧壁的延伸长度与圆环风管部102的直径D2相等。第一基座盖101、侧壁103和圆环风管部102一体成型。

转接部20包括第二基座盖201和沿第二基座盖201向外延伸的圆环对接部202,在所述第二基座盖201沿圆环对接部202的四个角上分别设置有支撑杆203,所述支撑杆203可收纳卡接在收纳槽104中。圆环对接部202的外壁上设置有螺纹,圆环对接部202可与圆环风管部102通过螺纹连接。所述转接部20远离圆环对接部202的一侧用于连接进气口,将需要冷却的气体导入至空调的冷却系统中。在本实施方式中,第二基座盖201与所述圆环对接部202可弹性连接。在其他实施方式中,第二基座盖201与圆环对接部202可以一体成型。支撑杆203一端与第二基座盖201的一个角抵触,另一端与圆环对接部202抵触。该支撑杆203可以是无收缩杆,可以是如弹簧之类的弹性件。从而加强对所述圆环对接部202的支撑作用。

所述圆环对接部202的轴向长度L1略大于圆环风管部102的轴向长度L2,所述圆环对接部202的直径D1略小于圆环风管部102的直径D2。从而,当圆环对接部202与圆环风管部102通过螺纹锁紧后,由于其轴向长度L1略大于圆环风管部102的轴向长度L2,直径D1略小于圆环风管部102的直径D2,从而使得圆环对接部202与圆环风管部102能够高度匹配连接,使得从进气端进入的气体能够无泄漏地通过圆环风管部102进入空调的冷却系统。为了更进一步提升密封性能,降低因长时间使用造成可能的气体泄漏,圆环对接部202的轴向长度L1与圆环对接部202的直径D1相等。

在圆环对接部202与圆环风管部102高度匹配连接后,支撑杆203能够将圆环对接部202紧密贴合至圆环风管部102上,形成无缝贴合连接环境。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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