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串联连接的车载供氢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312525发布日期:2019-04-05 20:23阅读:499来源:国知局
一种串联连接的车载供氢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载供氢系统结构优化领域,特别涉及到一种串联连接的车载供氢系统。



背景技术:

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作为应对环境污染及能源紧缺问题的主要解决方法之一,氢能作为一种高效的清洁能源正逐渐被开发应用在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氢作为最轻的元素,比液体燃料和其他燃料更容易从小孔中泄漏;如果发生泄漏,氢气就会迅速扩散。与汽油、丙烷、天然气相比,氢气具有较大的浮力(快速上升)和较强的扩散性(横向移动)。在空气中,氢的燃烧范围很宽,且燃点低、火焰不明显可见,危险性很高。综上所述,在供氢系统的设计过程中,管路布置应充分考虑氢气极易泄漏的特性,在管路的设计上尽可能的减少泄漏的可能。

目前行业内大范围的供氢系统管路结构中,氢气瓶之间采用并联连接的方式,并且在管路系统中阀门与不锈钢之间采用卡套结构的连接形式,氢瓶并联连接的结构中通过三通卡套将气瓶连接起来,同时还有一定量的卡套连接,整个供氢管路中连接点相对较多,这样漏点就较多。而卡套连接在生产制作和后期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概率氢气从卡套中泄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串联连接的供氢系统,在保证系统整体安全性的基础上,有效的减少系统管路的卡套连接接头,减少漏点保证整个供气系统的安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串联连接的车载供氢系统,包括氢瓶组、加氢口、供氢装置、连接管路和固定框架,氢瓶瓶口安装有瓶口阀,瓶口阀上设置有进气口和出气口,实现多个氢瓶的串联连接。

进一步地,氢瓶组包括第一氢瓶、第二氢瓶和第三氢瓶,所述连接管路依次连接加氢口、第三氢瓶、第一氢瓶、第二氢瓶和供氢装置。

本实用新型将氢瓶串联连接起来,系统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三通卡套接头的使用,较之现有的并联连接的供氢系统,减少了系统漏点数量,从而降低整个系统泄漏的概率,提高了整车车载供氢系统的稳定性。

更进一步地,固定框架包括底板的矩形框架,所述矩形框架中间设置有两组各一对的隔档横梁,将矩形框架分为三层。底板和隔档横梁上均安装有一对弧形鞍座,第一氢瓶、第二氢瓶和第三氢瓶从上到下安装在鞍座上,并配合拉带将氢瓶固定住。

最后,矩形框架的前端侧面立柱上设置有管路固定件,管路固定件用于固定连接第三氢瓶和第一氢瓶的管路。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附图中

1、第一氢瓶 2、第二氢瓶 3、第三氢瓶

4、瓶口阀 5、框架 6、加氢装置

7、供氢装置 8、底板 9、矩形框架

10、隔档横梁 11、鞍座 12、拉带

13、加强斜撑 14、管路固定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2所示,本实施例公开了一种串联连接的车载供氢系统,包括竖直叠放的三个氢瓶,从上到下分别为第一氢瓶1、第二氢瓶2和第三氢瓶3,三个氢瓶的瓶口均安装有瓶口阀 4。在本实施例中,瓶口阀4采用GFI的TV-240-310瓶口阀,该瓶口阀设置有两个进出气口,也用于并联连接的供氢系统中,但只使用其中一个进出气口,另一个用堵头堵住。在本实施例中,瓶口阀4的两个进出气口,一个作为进气口,一个作为出气口,将三个氢瓶串联起来。

具体地,在本实施例中,三个储氢瓶固定在三层框架5内,在框架5底层,即第三气瓶3 的前方,设置有本实施例的加氢装置6,加氢装置6包括加氢口和仪表盘。加氢装置6通过管道与第三氢瓶3连接,连接位置为瓶口阀4的其中一个进出气口,并从另一个进出气口引出管道与第一氢瓶1连接,连接位置同样为瓶口阀4的其中一个进出气口,并从另一个进出气口引出管道与第二氢瓶2连接,连接位置同样为瓶口阀4的其中一个进出气口,并从另一个进出气口引出管道与供氢装置7连接,最后供氢装置7连接至燃料电池实现供氢。供氢装置7固定在第二气瓶2前面。

此外,在本实施例中,框架5包括底板8,底板8上罩设有矩形框架9,矩形框架9中间设置有两组各一对的隔档横梁10,将矩形框架9分为三层。底板8和隔档横梁10上均安装有一对弧形鞍座11,氢瓶安装在鞍座11上,并配合拉带12将氢瓶固定住。矩形框架10侧面设置有加强斜撑13,且在其个连接处均设置有补强支撑。在矩形框架10的前端侧面立柱上设置有管路固定件14,用于固定连接第三氢瓶3和第一氢瓶1的管路。

尽管上面对本实用新型说明性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以便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的范围,对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只要各种变化只要在所附的权利要求限定和确定的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内,一切利用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实用新型创造均在保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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