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尤指一种酒精测试仪吹管。
背景技术:
目前一线交警查处酒驾的方式通常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在查处疑似酒后驾车违法当事人的时候通常会遇到不配合的情况发生,违法当事人通常采用倒吸空气、憋气假吹、断续乱吹等作弊的方式来干扰检测数据真实性。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是本次设计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酒精测试仪吹管,其可根据发声结构是否被吹响判断当事人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测试,减少了测试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警力。
为了实现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为:一种酒精测试仪吹管,其中包括主管体,所述主管体中部设有与测试仪的接器口连接的连接口结构,所述主管体前端安装有盖帽,所述主管体后端连接有用于吹气的吹嘴,所述主管体前部设有发声结构,当由所述吹嘴向主管体吹气时,所述发声结构发出声音。
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其中所述发声结构包括设于主管体内腔前部的堵块,所述堵块固定于主管体的内腔,所述堵块上设有一缺口,所述缺口与主管体内腔相通,所述主管体上与缺口前端相邻的部位设有向前倾斜的切口。
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其中所述缺口由设置于堵块外侧面的切面形成,所述切面由前向后倾斜。
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其中所述连接口结构包括设于主管体中部的通孔,所述主管体上沿所述通孔外缘一周设有多个凸块,所述测试仪的接器口插置于多个凸块之间。
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其中所述吹嘴包括第一管体和第二管体,所述第二管体的一端设有法兰板,所述第一管体与法兰板连接成一体,所述第一管体与主管体连接。
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其中所述第一管体的内腔直径大于第二管体的内腔直径,所述第二管体的内腔直径与主管体的内腔直径相等。
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其中所述盖帽呈T形,所述盖帽由盖板和垂直连接于盖板上的插管组成,所述插管插置于所述主管体的内腔前端。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通过在主管体上设置发声结构,执勤民警根据发声结构是否发出哨声判断当事人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测试;
2、通过用发声结构的哨声作为参考依据,指证当事人测试时是否作弊,暴露其作弊行径加以改正,使围观群众了解实情;
3、现场执勤民警都佩戴有取证仪,可以有效的记录测试过程中的哨声,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
4、可以要求以哨声为标准,进行检测前的指导使用工作,准确描述警方的测试要求,减少矛盾发生,减少测试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警力。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的立体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的平面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的立体组合结构示意图。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案作进一步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包括主管体1,主管体1的中部设有与测试仪的接器口连接的连接口结构2,连接口结构2包括设于主管体1中部的通孔3,主管体1上沿通孔3的外缘一周设有多个凸块4,测试仪的接器口插置于多个凸块4之间。
主管体1的前端安装有盖帽5,盖帽5呈T形,盖帽5由盖板6和垂直连接于盖板6上的插管7组成,插管7插置于主管体1的内腔前端。主管体1的后端连接有用于吹气的吹嘴8,吹嘴8包括第一管体9和第二管体10,第二管体10的一端设有法兰板11,第一管体9与法兰板11连接成一体,第一管体9的内腔直径大于第二管体10的内腔直径,第二管体10的内腔直径与主管体1的内腔直径相等。主管体1的后端插置固定于第一管体9的内腔。主管体1的前部设有发声结构,该发声结构包括设于主管体1内腔前部的圆柱形堵块12,堵块12固定于主管体1的内腔,堵块12上设有一缺口13,缺口13由设置于堵块12外侧面的切面形成,所述切面由前向后倾斜。缺口13与主管体1的内腔相通,主管体1上与缺口13前端相邻的部位设有向前倾斜的切口14。当由吹嘴8向主管体1吹气时,发声结构发出声音。
使用时,被检测者通过由吹嘴8的第二管体10的悬置端向主管体1的内腔吹气,此时设置于主管体1上的发声结构发出哨声,从而证明被检测者认真规范的接受检测,而如果吹的过程没有发声结构发声,说明被检测者没有好好配合,执勤民警可以引导使其规范化。
本实用新型酒精测试仪吹管具有以下优点:
1、通过在主管体1上设置发声结构,执勤民警根据发声结构是否发出哨声判断当事人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测试;
2、通过用发声结构的哨声作为参考依据,指证当事人测试时是否作弊,暴露其作弊行径加以改正,使围观群众了解实情;
3、现场执勤民警都佩戴有取证仪,可以有效的记录测试过程中的哨声,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
4、可以要求以哨声为标准,进行检测前的指导使用工作,准确描述警方的测试要求,减少矛盾发生,减少测试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警力。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