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应力腐蚀试验的C形环应力加载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314682发布日期:2018-08-31 22:45阅读:6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应力加载装置,具体涉及一种适用于应力腐蚀试验的C形环应力加载装置。



背景技术:

应力腐蚀开裂是指材料在应力和腐蚀介质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破坏现象。在应力腐蚀中应力和腐蚀二者缺一不可并相互促进,但又不是简单的叠加。应力腐蚀开裂是危害性最大的腐蚀形态之一,应力腐蚀开裂导致的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设想,如造成轮船和桥梁的断裂、高速铁路上轨道的腐蚀甚至断裂,锅炉和液化石油罐的爆炸、能源输送管道泄露、飞机坠毁等。

目前国标GB/T 15970-1-1995《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应力腐蚀试验》中对实验环境做出如下定义:“供试样暴露的环境,既可以是使用环境,也可以是实验室制备的环境。它可保持恒定或以商定的方式变化。在应力腐蚀情况下,环境常常是特定的。”目前尚未研制出可在周浸加速腐蚀、大气暴晒、高湿热等环境下的应力加载装置;且现有的应力加载装置结构相对复杂,不利于操作。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可用于大气暴晒环境的、操作简单可靠的适用于应力腐蚀试验的C形环应力加载装置。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适用于应力腐蚀试验的C形环状应力加载装置,主要包括C形环、固定试样螺栓、应力加载机构、横向定位条和纵向定位条,所述C形环的两端开口,所述固定试样螺栓安设于C形环的下部,试样水平搁置于固定试样螺栓上;所述应力加载机构设于C形环的顶部,应力加载机构的驱动端穿过C形环,压紧试样的上表面;在C形环的端部各安设一个横向定位条和一个竖向定位条,竖向定位条上开设有定位孔。

按上述方案,所述应力加载机构为压紧螺栓,压紧螺栓的下端穿过C形环,与试样的上表面顶紧。

按上述方案,在压紧螺栓的下端连接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下端与试样的上表面顶紧。

按上述方案,C形环以C276不锈钢为材料制作,C形环的厚度﹥1.6m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设计定位条和定位孔,可将所述应力加载装置固定在周期浸润腐蚀机的转轮插槽中、可挂置于湿热箱转轮上、可装载于大气暴晒的试样架上,以分别进行不同的试验。

(2)C形环对试样所加载的应力可为恒应变的应力,压缩弹簧的设计可使C形环对试样加载恒载荷的应力。

(3))C形环的两端开口,试样加载后与实验环境可充分接触,在有光线照射的测试环境下,所述应力加载装置本身的结构不会影响光线对试样表面的照射。

(4)所述应力加载装置操作简单,稳定性好,安全可靠。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个具体实施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施例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施例的仰视图。

其中:1、压紧螺栓;2、定位孔;3、固定试样螺栓;4、试样;5、C形环;6、横向定位条;7、纵向定位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描述。

如图1~3所示的一种适用于应力腐蚀试验的C形环状应力加载装置,主要包括:C形环5、固定试样螺栓3、应力加载机构、定位条A6和定位条B7,所述C形环5的两端开口,所述固定试样螺栓3安设于C形环5的下部,试样4水平搁置于固定试样螺栓3上;所述应力加载机构设于C形环5的顶部,应力加载机构的驱动端穿过C形环5,压紧试样4的上表面;在C形环5的端部各安设一个横向定位条6和竖向定位条7,竖向定位条7上开设有定位孔2,用于其他结构的连接。

本实施例中,所述应力加载机构可为压紧螺栓1,压紧螺栓1的下端穿过C形环5,与试样4的上表面顶紧;应力加载方式采用采用国标GB/T 15970.2-2000进行。

本实施例中,在压紧螺栓1的下端连接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下端与试样4的上表面顶紧;增设压缩弹簧后,可对试样4加载恒负荷应力。

本实施例中,与试样4接触的装置部分和可能被测试环境腐蚀的装置部分,如压紧螺栓1的下端以及固定试样螺栓3上,涂有耐腐蚀绝缘涂层,防止腐蚀。所述应力加载装置各构件均以C276不锈钢为材料制作(包括C形环),厚度﹥1.6mm。

调节压紧螺栓1的行程,测量试样4弯曲变形大小,达到恒定总应变加载的目的。应力加载完成后,将纵向定位条7插入周期浸润试验机转轮的卡槽内,使所述应力加载装置固定于试验机上,进行干湿交替周浸试验;利用定位孔2和挂钩将所述应力加载装置挂在高湿热的测试环境中,进行湿热试验;利用横向定位条6将装置固定在大气暴晒的试样架上,进行大气暴晒试验。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但是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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