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程测绘用可调节塔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22249发布日期:2018-09-25 19:46阅读:26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工程测绘用可调节塔尺,具体为工程测绘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塔尺为水准尺的一种。早期的水准尺大都采用木材制成,质重且长度有限(一般为2m),测量时,携带不方便。后逐渐采用铝合金等轻质高强材料制成,采用塔式收缩形式,在使用时方便抽出,单次高程测量范围大大提高,长度一般为5m,携带时将其收缩即可。现有的塔尺只是单一的尺体,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地面不够平整而导致塔尺的倾斜,必须要有一人扶着塔尺,另一人读水准仪,最少需要两人合作才可完成标高的控制,而在人工扶塔尺的过程中,塔尺往往会出现倾斜的情况,导致最后的测量结果产生较大的误差。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工程测绘用可调节塔尺投入使用,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工程测绘用可调节塔尺,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工程测绘用可调节塔尺,包括塔杆,所述塔杆的外壁上套接有活动套筒,所述活动套筒的左右两端对称设有安装板,两组所述安装板的底部通过安装耳与调节支杆组件活动连接,所述塔杆上垂直设有一体成型的垂直刻度线,所述塔杆的内腔底部转动连接有绕线轮,所述绕线轮上缠绕有标线,且标线的另一端连接有铅锤,所述安装板的底部还安装有红外水平仪。

优选的,所述活动套筒的内腔壁上设有四组结构相同的弹性簧片,所述弹性簧片的一端与塔杆的外壁相接触,其另一端与调节杆的一端连接,所述调节杆的另一端贯穿活动套筒的外壁并延伸至其外侧,所述调节杆上还螺接有调节螺母,且调节螺母位于活动套筒的圆周外壁上。

优选的,所述绕线轮通过贯穿其圆心处的销轴与塔杆的内腔两侧壁连接,且绕线轮的轮缘处还开有用于卡接标线的卡槽。

优选的,所述调节支杆组件包括通过销轴连接在安装耳上的长杆以及插接在长杆内腔的短杆,且短杆的底端还设有锥形固定件。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塔杆的外部套接一个活动套筒,使得塔杆能够在套筒内移动,利用红外水平仪与塔杆上的垂直刻度线配合使用,确保塔杆垂直于地面,本装置一人即可完成水准仪的操作,同时提高了水准仪的测量精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活动套筒结构示意图。

图中:1塔杆、2活动套筒、21弹性簧片、22调节杆、23调节螺母、3安装板、4调节支杆组件、5垂直刻度线、6绕线轮、7标线、8铅锤、9红外水平仪。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和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工程测绘用可调节塔尺,包括塔杆1,所述塔杆1的外壁上套接有活动套筒2,所述活动套筒2的左右两端对称设有安装板3,两组所述安装板3的底部通过安装耳与调节支杆组件4活动连接,所述塔杆1上垂直设有一体成型的垂直刻度线5,所述塔杆1的内腔底部转动连接有绕线轮6,所述绕线轮6上缠绕有标线7,且标线7的另一端连接有铅锤8,所述安装板3的底部还安装有红外水平仪9。

其中,所述活动套筒2的内腔壁上设有四组结构相同的弹性簧片21,所述弹性簧片21的一端与塔杆1的外壁相接触,其另一端与调节杆22的一端连接,所述调节杆22的另一端贯穿活动套筒2的外壁并延伸至其外侧,所述调节杆22上还螺接有调节螺母23,且调节螺母23位于活动套筒2的圆周外壁上,所述绕线轮6通过贯穿其圆心处的销轴与塔杆1的内腔两侧壁连接,且绕线轮6的轮缘处还开有用于卡接标线7的卡槽,所述调节支杆组件4包括通过销轴连接在安装耳上的长杆以及插接在长杆内腔的短杆,且短杆的底端还设有锥形固定件。

工作原理:将两组调节支杆组件4利用位于其底端的锥形固定件固定在地表,随后打开红外水平仪9,活动塔杆1,塔杆1的圆周外壁接触弹性簧片21后,调节杆22随弹性簧片21的动作在活动套筒2的表面伸缩,当塔杆1上的垂直刻度线5与红外水平仪9发出的红外垂线相重合后,利用调节螺母23固定调节杆22,进而固定塔杆1在活动套筒2上的位置,实现对塔杆1垂直度的调节,通过将铅锤8垂直与地表相接触,并将标线7卡接在绕线轮6轮缘的卡槽处,实现对铅锤8的固定,提高水准仪的测量精度,本装置一人即可完成水准仪的测量,节省了人力,同时提高了测量精度,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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