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469802阅读:133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信息化评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到国家层面,小到部门企业,都对信息化建设进行了大量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投入,随着信息化建设规模以及投资规模不断的扩大,需要通过加强对投资结构与投资效益定量的认识,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投资效益,从而实现对信息投资的科学管控。

据了解,目前在信息化上的研究几乎都是针对技术的研究,极少有关于信息化投资效益方面的研究,,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无法量化信息化投资效益,因此,我们提出了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用于解决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确定评价的目的和对象,根据目的和对象选取合适的指标;

S2:对指标进行预处理,然后将指标分为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

S3:分别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选择合适的权值计算方法,明确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值;

S4:利用二级层次分析法模型,根据必测项指标的权值计算必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

S5:根据选测项指标的权值计算选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

S6: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之和为最终评价结果;

S7:判断最终评价结果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则重新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再次进行评价。

优选地,所述S1中,确定评价的目的和对象,根据目的和对象选取合适的指标构建信息化评价的指标体系。

优选地,所述S6中,构建综合评价模型,根据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用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出最终评价结果。

优选地,所述S7中,判断最终评价结果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则重新确定权值计算方法,再次进行评价。

优选地,所述S7中,判断最终评价结果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则重新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和权值计算方法,再次进行评价。

优选地,评价结束后,对评价过程和最终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完成分析报告。

本发明中,所述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通过将指标分为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和利用二级层次分析法模型,计算必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化评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科学、合理,通过分别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选择合适的权值计算方法,明确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值能够量化信息化投资效益,对投资效益进行定量分析,对信息化投资效益进行评价,本发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科学、合理,能够量化信息化投资效益,对投资效益进行定量分析,且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化评价,方法简单,使用方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解说。

实施例

本实施例提出了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确定评价的目的和对象,根据目的和对象选取合适的指标;

S2:对指标进行预处理,然后将指标分为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

S3:分别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选择合适的权值计算方法,明确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值;

S4:利用二级层次分析法模型,根据必测项指标的权值计算必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

S5:根据选测项指标的权值计算选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

S6: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之和为最终评价结果;

S7:判断最终评价结果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则重新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再次进行评价。

本实施例中,S1中,确定评价的目的和对象,根据目的和对象选取合适的指标构建信息化评价的指标体系,S6中,构建综合评价模型,根据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用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出最终评价结果,S7中,判断最终评价结果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则重新确定权值计算方法,再次进行评价,S7中,判断最终评价结果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则重新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和权值计算方法,再次进行评价,评价结束后,对评价过程和最终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完成分析报告,一种基于量化指标的信息化评价方法通过将指标分为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和利用二级层次分析法模型,计算必测项指标的评价结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化评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科学、合理,通过分别确定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重,选择合适的权值计算方法,明确必测项指标和选测项指标的权值能够量化信息化投资效益,对投资效益进行定量分析,对信息化投资效益进行评价,本发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科学、合理,能够量化信息化投资效益,对投资效益进行定量分析,且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信息化评价,方法简单,使用方便。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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