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共享系统,具备:
共享装置,其设置于共享对象物;
副钥匙,其能操作所述共享对象物;以及
便携终端,其取得使用所述共享对象物需要的密钥信息,在通过与所述共享装置通信而完成认证的情况下能操作所述共享对象物,其中,
所述共享系统具备:
权限赋予部,其从所述便携终端对所述副钥匙赋予所述共享对象物的操作权限;和
限制处理部,在已从所述便携终端对所述副钥匙赋予所述共享对象物的操作权限的情况下,该限制处理部对所述便携终端的使用施加限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系统,其中,
所述共享系统具备限制解除部,在已进行使赋予给所述副钥匙的所述操作权限无效的操作的情况下,所述限制解除部将设定于所述便携终端的所述限制解除。
3.根据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共享系统,其中,
所述操作权限是在所述便携终端与所述共享装置之间的认证中使用的所述密钥信息,
该密钥信息是仅能使用一次或者仅能在一定期间使用的一次性钥匙。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共享系统,其中,
所述限制处理部通过在由所述便携终端操作所述共享对象物时执行将对所述副钥匙赋予所述操作权限的情况通知用户的处理,从而对所述便携终端的使用施加限制。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共享系统,其中,
所述限制处理部通过执行在由所述便携终端操作所述共享对象物的前一阶段将其他的一个动作操作向用户布置的处理,从而对所述便携终端的使用施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