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媒体播放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84512阅读:748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媒体播放机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家用电子,具体涉及一种多媒体播放机,尤其可应用于播放各种介质的便携播放。



背景技术:

多媒体播放机,可以播放多种格式音频、视频和图像数据与文件,通常可以非常方便地随身携带。虽然功能简单但非常实用。

目前的传统多媒体播放机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缺陷:

1、无法播放光盘;

2、电路维修不便,需要整体拆机。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多媒体播放机,能播放光盘且结构紧凑、维修方便。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问题这样解决:构建一种多媒体播放机,包括正面的显示屏和外壳内部的布设控制电路的电路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背面的带光盘盖的光盘读取仓及其上方的外壳内部的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的机芯,还包括安置所述电路板的带底板和与底板连接的侧面板的固定支架,该固定支架活动装入外壳的内部,所述显示屏和机芯通过各自接插头及连接线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所述底板包括光盘读取仓,是所述外壳的部分并与侧面板一起活动安装在所述外壳的其他部分上、一同构成外壳。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所述固定支架包括但不限制于通过螺钉和/或卡扣安装在外壳的其他部分上。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机芯的安装包括二种可选结构形式:

㈠所述固定支架上还固定了机芯;

㈡安装在外壳内部,取下固定支架,露出机芯。机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拆卸。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所述固定支架上还固定了机芯正下方的提供多媒体播放机电源的蓄电池,这样能充分利用空间,压缩产品体积。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所述侧面板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三种形态:

㈠所述侧面板只有一侧,是一侧面板。

所述侧面板是右侧、前侧或后侧。所述机芯位于机身右侧,所述侧面板优选右侧。

㈡所述侧面板有二侧,是二侧面板。

优选包括右侧的二侧面板。

㈢所述侧面板有三侧,是三侧面板。

所述机芯位于机身右侧,所述侧面板分别是右侧、前侧和后侧。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所述电路板贴近安置在设置多个接口的右侧面板上,这样接口可直接焊在电路板上,结构最简单且可靠。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所述电路板还布设有蓝牙单元,所述接口包括麦克风接口、音频输出接口和USB接口,还可包括SD卡接口。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所述固定支架上还安置有提供多媒体播放机电源的蓄电池,这样更换电池方便。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还包括喇叭,所述喇叭通过自身接插头及连接线与所述电路板电连接。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各接插头是独立的或包括多个对应接插头组合接插头,即多个连接部件使用同一连接头,这样安装/拆卸方便。

按照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接插头包括但不限制于二种连接方式:㈠线连接方式,即拔出电路板和面板后,仍然需要拔线;㈡插拔方式,即插拔电路板和面板,直接实现电连接或脱离。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媒体播放机,较现有技术具有以下优势:

1、可以播放光盘介质;

2、无须整体拆机,即可进行现场电路维修,极大地提升了售后服务的品质并大大降低了售后服务的成本;

3、合理空间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产品体积、便于携带。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进一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多媒体播放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所示多媒体播放机的电路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

1-显示屏,2-外壳,3-机芯,4-电路板,5-固定支架和 6-光盘盖。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多媒体播放机,结构如图1所示,包括正面的显示屏1、外壳2以及安装有机芯3和电路板4的带底板和右侧面板的固定支架5,底板上包括带光盘盖6的光盘读取仓。右侧面板设置多个接口和开关。将喇叭线和显示屏线连接好后,底板和右侧面板朝外把固定支架5装入外壳2中,再通过螺钉把固定支架5安装在外壳2的其他部分上。

读取光盘时,打开光盘盖6,置入待读的光盘。

在另一实施例中,机芯3活动安装在外壳2内部,根据需要取出或只是做简单清洗。

该多媒体播放机,电路结构如图2所示,包括虚线框外设置在固定支架6以外的显示屏和喇叭,还包括虚线框内设置在固定支架6的电路板或右侧面板上的多媒体播放模块及其电连接的蓝牙单元、音频输出接口、USB接口和SD卡插口。多媒体播放模块包括音视频解码单元。

多媒体播放模块可通过与其电连接的蓝牙单元无线连接蓝牙音箱、蓝牙耳机等,大大方便了用户的使用。

这样拆卸螺钉,取出固定支架5、拔除喇叭线和显示屏线,换上备用的电路板再重新连接喇叭线和显示屏线并装入,即可完成现场维修,而损坏的电路板可以寄回厂家处理。另外还可以方便地根据维修/升级实际需要更换机芯/电池。

最后,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范围内,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内,各种变化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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