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开关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电器开关。
背景技术:
在电器使用时,一般需要使用到开关,现有技术的开关主要是由底座、按钮,在底座内设置动、静触点,在使用时通过按钮的动作实现动静触点的闭合或断开,从而实现对电器的开关控制,现有技术的开关内部结构零部件较多,故而在实际使用时容易损坏从而影响使用稳定性和可靠性,而且防误操作性能较差,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使用稳定性好且可有效防止触碰造成误操作的新型电器开关。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电器开关,包括开关主体、按钮、设置在开关主体上的静触点和动触片,所述按钮的中部通过旋转杆连接在开关主体上,在所述开关主体的底面中部设有支点撑杆,所述动触片的中部通过销轴活动连接在所述支点撑杆上,且动触片的中部固定连接有导电端子,在所述支点撑杆的顶面设有防护弹片,在所述开关主体的底面还设有两个凹腔,两个凹腔对称设置在支点撑杆的两侧,在所述凹腔内设有升降块,在所述升降块的外侧面设有抵压槽孔,在所述升降块与所述凹腔之间设有复位弹簧,所述静触点设置在所述升降块的顶面,在所述开关主体的侧壁内设有翘杆通道,在所述翘杆通道内设有L型翘杆,所述L型翘杆的拐角处通过销轴活动连接在所述翘杆通道内,所述L型翘杆的底端抵压在所述升降块的抵压槽孔内,在所述L型翘杆的顶端还设有抵压凸块,所述抵压凸块伸出所述翘杆通道内,所述按钮在按压时侧面抵接在抵压凸块上使L型翘杆以销轴为中心旋转从而使升降块上升。
在所述按钮的底面中部设有触杆,所述动触片为V型触片,所述触杆在按钮的作用下活动抵压在动触片的一端从而使动触片与静触点闭合或断开。
在所述L型翘杆与所述翘杆通道的内壁之间设有抵压弹簧,所述抵压弹簧与所述抵压凸块对称设置在L型翘杆的两个侧面上。
所述L型翘杆为绝缘材料杆体,所述抵压凸块的外端面为弧形面。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操作便捷,其在使用时在按钮动作时其侧面会抵压在抵压凸块上,通过L型翘杆的动作使静触点上升,配合动触片可有效的保证动静触点的连接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且由于按钮的侧面会抵压在抵压凸块上,故而抵压凸块与按钮的侧面之间有一定的摩擦力配合防护弹片,故而可一定程度上防止碰触造成的误操作,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实用性好。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新型电器开关,包括开关主体1、按钮2、设置在开关主体1上的静触点3和动触片4,所述按钮2的中部通过旋转杆5连接在开关主体1上,在所述开关主体1的底面中部设有支点撑杆6,所述动触片4的中部通过销轴7活动连接在所述支点撑杆6上,且动触片4的中部固定连接有导电端子8,在所述支点撑杆6的顶面设有防护弹片9,在所述开关主体1的底面还设有两个凹腔10,两个凹腔10对称设置在支点撑杆6的两侧,在所述凹腔10内设有升降块11,在所述升降块11的外侧面设有抵压槽孔12,在所述升降块11与所述凹腔10之间设有复位弹簧13,所述静触点3设置在所述升降块11的顶面,在所述开关主体1的侧壁内设有翘杆通道14,在所述翘杆通道14内设有L型翘杆15,所述L型翘杆15的拐角处通过销轴16活动连接在所述翘杆通道14内,所述L型翘杆15的底端抵压在所述升降块11的抵压槽孔12内,在所述L型翘杆15的顶端还设有抵压凸块17,所述抵压凸块17伸出所述翘杆通道14内,所述按钮2在按压时侧面抵接在抵压凸块17上使L型翘杆15以销轴16为中心旋转从而使升降块11上升。
在所述按钮2的底面中部设有触杆18,所述动触片4为V型触片,所述触杆18在按钮2的作用下活动抵压在动触片4的一端从而使动触片4与静触点3闭合或断开。
在所述L型翘杆15与所述翘杆通道14的内壁之间设有抵压弹簧19,所述抵压弹簧与所述抵压凸块对称设置在L型翘杆的两个侧面上。
所述L型翘杆为绝缘材料杆体,所述抵压凸块的外端面为弧形面。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单、操作便捷,其在使用时在按钮动作时其侧面会抵压在抵压凸块上,通过L型翘杆的动作使静触点上升,配合动触片可有效的保证动静触点的连接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且由于按钮的侧面会抵压在抵压凸块上,故而抵压凸块与按钮的侧面之间有一定的摩擦力配合防护弹片,故而可一定程度上防止碰触造成的误操作,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实用性好。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