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连接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80775阅读:197来源:国知局
一种数据连接线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数码产品的配件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数据连接线。



背景技术:

用户在拉拽、曲饶和弯折数据连接线的过程中,会对线缆产生一个瞬间的拉应力。长期下来,线缆的表皮甚至其内部的金属导体都会受到破坏,导致数据连接线破损、无法进行数据传输或提供充电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数据连接线,包括连接器、连接到所述连接器的线缆,所述连接器包括绝缘外壳以及安装到绝缘外壳的端子,所述数据连接线还包括应力释放装置,所述应力释放装置包括螺旋弹簧,所述线缆穿过所述螺旋弹簧的内孔与绝缘外壳内部的线芯相连接,所述螺旋弹簧的一端被固定在所述线缆与绝缘外壳内部之间,另一端包覆在所述线缆一端的外周。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螺旋弹簧伸出所述绝缘外壳外的长度长于埋设在所述绝缘外壳内的长度。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螺旋弹簧伸出所述绝缘外壳外的长度不小于14mm。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螺旋弹簧伸出所述绝缘外壳外的长度为10mm至20mm。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螺旋弹簧埋设在所述绝缘外壳外的长度为8mm至15mm。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螺旋弹簧的内孔直径略大于所述线缆的直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端子与所述线缆分别位于所述绝缘外壳上相对的两端。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连接器为闪电接头、USB A型接头、Micro USB接头或USB C型接头。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绝缘外壳为一扁长型结构。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绝缘外壳与所述线缆相连接的一端的尺寸沿着靠近所述线缆的方向逐渐减小。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数据连接线能够较好地缓和拉拽瞬间的拉应力,保护线缆内部的金属导体,延长了数据连接线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性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数据连接线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另一种数据连接线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所提供的数据连接线10,其中包括连接器20、连接到连接器20的线缆30,连接器20包括绝缘外壳24以及安装到绝缘外壳的端子26,数据连接线10还包括应力释放装置,应力释放装置包括螺旋弹簧40,线缆穿过螺旋弹簧的内孔与绝缘外壳内部的线芯相连接,螺旋弹簧40的一端被固定在线缆30与绝缘外壳24内部之间,另一端包覆在线缆一端的外周。

数据连接线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线缆30与绝缘外壳24相连接的地方频繁受到弯折、拉拽的拉应力,导致隐藏在线缆外皮内的金属导体发生变形甚至折断,最终造成导体接触不良。

线缆30与绝缘外壳相连接的一端上包裹有螺旋弹簧40,使得原先作用在线缆上的拉应力被转移到螺旋弹簧40上,从而降低拉应力对线缆30的损害程度,以达到延长线缆使用寿命的目的。螺旋弹簧40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弹簧结构特性,在受到拉应力的瞬间,对该拉应力进行缓冲、释放。为了保护安装到绝缘外壳24内的线缆30,在绝缘外壳24内部也埋设有一部分的螺旋弹簧40。

一般情况下,螺旋弹簧40伸出绝缘外壳24外的长度为10mm至20mm。例如:12mm、14mm或者18mm。而螺旋弹簧40埋设在绝缘外壳24外的长度为8mm至15mm。例如:10mm、12mm或者14mm。

优选的,要求螺旋弹簧40伸出绝缘外壳24外的长度长于埋设在绝缘外壳内的长度,螺旋弹簧40伸出绝缘外壳24外的长度不小于14mm。

螺旋弹簧40的直径略大于线缆30的直径,保证线缆30能够顺利穿过螺旋弹簧40的内孔。螺旋弹簧40的内孔不宜设置得过于宽大,避免线缆30在螺旋弹簧40内孔中可随意地摇摆、晃动,从而影响螺旋弹簧40对线缆30的保护效果。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数据连接线,其绝缘外壳24为一扁长型结构,绝缘外壳24与线缆30相连接的一端的尺寸沿着靠近线缆30的方向逐渐减小,绝缘外壳的末端设有通孔,以供螺旋弹簧40和螺旋弹簧内孔中的线缆30穿过。

连接器20的端子26与线缆30分别位于绝缘外壳上相对的两端。作为其中一种替换方案,端子26与线缆30还可分别连接在绝缘外壳上相邻的两端。

本实用新型的连接器可以制成各类型的接头或插座,例如,连接器20可以制成闪电接头、USB A型接头、USB C型接头或Micro USB接头等,从而满足不同设备产品的使用需求。

图1所提供的数据连接线,其连接器20为一个Micro USB接头,适用于大部分安卓手机;而图2所提供的另一种数据连接线,其连接器20为一个闪电接头,适用于苹果系列的设备产品。

以上所提供的实施例仅作为一种较佳方案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讲解,并不构成本实用新型任何意义上的限制。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