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磁吸式保护压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5391145发布日期:2021-06-08 18:57阅读:152来源:国知局
一种磁吸式保护压板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力防护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磁吸式保护压板。


背景技术:

2.保护压板也叫保护连片。保护压板在电力系统中是保护装置联系外部接线的桥梁和纽带,关系到保护的功能和动作出口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目前,市面上的保护压板多为螺丝拧紧式保护压板,螺丝拧紧式保护压板不仅操作耗时耗力,并且极易与临近保护压板搭接,很不利于操作。


技术实现要素:

3.基于上述现有技术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磁吸式保护压板,以解决保护压板容易与临近保护压板容易搭接的问题。
4.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5.一种磁吸式保护压板,包括底座、压板主体和连接轴,所述底座与所述压板主体通过连接轴连接;其中,
6.所述底座包括:上部有凹槽的底座主体、带磁性的金属触块、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所述金属触块固定于远离连接轴一端的凹槽内,并与设置于底座主体底部的第一端子导通;所述第二端子同样设置于底座主体底部;
7.所述压板主体包括:压板块、带磁性的金属槽和金属导线;所述压板块的一端通过连接轴设置于所述底座的凹槽一端,压板块另一端安装所述金属槽,且金属槽的位置与金属触块相对应;所述金属导线设在压板块内部,其一端与所述金属槽导通,另一端与所述第二端子导通。
8.较佳地,所述凹槽的形状与压板块相同。
9.较佳地,在所述底座主体上的凹槽两侧开设有弧形开口,以便在退出压板时,方便取出压板主体。
10.较佳地,所述连接轴采用合页式连接,方便投退压板。
11.较佳地,所述金属触块为圆柱形,所述金属槽为圆柱形凹槽。
12.进一步地,圆柱形金属触块的直径等于圆柱形金属槽的直径。
13.较佳地,所述底座主体和压板块均为绝缘材料,防止与临近保护压板搭接。
14.较佳地,金属触块与金属槽的磁性相反。
15.有益效果:相比现有技术的保护压板,本实用新型投退便捷;底座主体和压板块均为绝缘材料,连接轴采用了合页式结构,不会与左右相邻的保护压板搭接,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保护压板容易与临近保护压板搭接的问题。
附图说明
16.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17.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底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18.现在参考附图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理解,下列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应视为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实施例中未注明具体技术、连接关系或条件者,按照本领域内的文献所描述的技术、连接关系、条件或者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所用材料、仪器或设备未注明生产厂商者,均为可以通过购买获得的常规产品。
19.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固定”、“安装”、“连接”、“设有”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20.下面结合附图所示对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进行说明。
21.结合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磁吸式保护压板,包括底座1、压板主体2和连接轴,所述底座1与所述压板主体2通过连接轴连接(由于连接轴设置于压板主体内,因此未在图中显示);其中,所述底座1包括:上部有凹槽15的底座主体11、带磁性的金属触块12、第一端子13和第二端子14;所述金属触块12固定于远离连接轴一端的凹槽15内,并与设置于底座主体11底部的第一端子13导通;所述第二端子同样设置于底座主体11底部;
22.所述压板主体2包括:压板块21、带磁性的金属槽22和金属导线;所述压板块21的一端通过连接轴设置于所述底座1的凹槽15一端,压板块21另一端安装所述金属槽22,且金属槽22的位置与金属触块12相对应;所述金属导线设在压板块内部,其一端与所述金属槽22导通,另一端与所述第二端子14导通。所述底座主体11和压板块21均为绝缘材料,防止与临近保护压板搭接;所述金属触块12与金属槽22的磁性相反。
23.具体地,所述凹槽15的形状与压板块21相同,且在所述底座主体11上的凹槽15两侧开设有弧形开口16,以便在退出压板时,方便取出压板主体。所述连接轴采用合页式连接,方便投退压板;所述金属触块12为圆柱形,所述金属槽22为圆柱形凹槽;圆柱形金属触块12的直径等于圆柱形金属槽22的直径。
24.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串联至保护回路中。将压板主体2合到凹槽15内时,金属槽22和金属触块12吸合,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导通,压板在投入状态;将压板主体2从凹槽15内打开时,金属槽22和金属触块12分开,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断开,压板在退出状态。
25.以上所披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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