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房建用便拆卸的临时配电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01335阅读:274来源:国知局
一种房建用便拆卸的临时配电箱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配电设备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房建用便拆卸的临时配电箱。



背景技术:

目前用于临时用电场所,特别是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其结构大都是由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构成的,使用时将用电设备直接接在漏电保护器上,漏电保护器的输出端做接线终端。由于临时用电场所或者建筑施工现场经常更换用电设备,也就导致了频繁的更换电线和配电箱使用位置,造成了拆卸不方便、接线柱松动、接线不牢靠等问题,从而极易引发漏电保护器的损坏,增加了故障和事故的发生率,造成使用成本提高,配电箱的周转使用率低的情况,为此我们提出一种房建用便拆卸的临时配电箱用于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房建用便拆卸的临时配电箱,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房建用便拆卸的临时配电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上设有箱门,箱体和箱门上均设有锁耳片Ⅰ,且箱体内设有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述箱体通过两侧上设有的轴销结构与墙体活动相连,该箱体左侧面上通过固定管连通接口板,所述接口板上设有若干接口,所述接口板两侧的箱体上分别设有两个密封盖板,两个所述密封盖板之间通过铰链连接,该密封盖板外顶面分别设有锁耳片Ⅱ,该两个密封盖板前侧边对应接口的位置上分别设有半圆形的线孔,且密封盖板后侧边对应固定管的位置上分别设有半圆形的管孔,该箱体的外顶面上设有提手。

优选的,所述轴销结构包括固定销和销孔,所述固定销活动套接销孔。

优选的,所述接口通过电线分别穿过固定管与箱体内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电连接,且接口的数量不低于四个。

优选的,两个所述密封盖板接触的侧边上均设有防水条。

优选的,所述管孔的直径大于固定管的直径。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通过提手抬起或放下箱体让轴销结构的分离或套接,来实现箱体的拆卸或安装,同时用固定管连通箱体和接口板,将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上的接线柱转接到接口上,方便电线的拆卸和安装,并且减少了打开箱体的次数,减缓对箱体内设备的损坏,同时在接口板上加入了带有防水条的密封盖板,使用时锁住锁耳片Ⅱ,电线穿过线孔,保证了下雨时接口板内的干燥,确保配电箱的正常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轴销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密封盖板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接口板连接示意图。

图中:1箱体、2箱门、3锁耳片Ⅰ、4轴销结构、41固定销、42销孔、5接口板、6接口、7密封盖板、8铰链、9线孔、10锁耳片Ⅱ、11提手、12防水条、13管孔、14固定管、15隔离开关、16漏电保护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4,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房建用便拆卸的临时配电箱,包括箱体1,箱体1上设有箱门2,箱体1和箱门2上均设有锁耳片Ⅰ3,且箱体1内设有隔离开关15和漏电保护器16,箱体1通过两侧上设有的轴销结构4与墙体活动相连,该箱体1左侧面上通过固定管14连通接口板5,接口板5上设有若干接口6,接口板5两侧的箱体1上分别设有两个密封盖板7,两个密封盖板7之间通过铰链8连接,该密封盖板7外顶面分别设有锁耳片Ⅱ10,该两个密封盖板7前侧边对应接口6的位置上分别设有半圆形的线孔9,且密封盖板7后侧边对应固定管14的位置上分别设有半圆形的管孔13,该箱体1的外顶面上设有提手11。

轴销结构4包括固定销41和销孔42,固定销41活动套接销孔42,接口6通过电线分别穿过固定管14与箱体1内的隔离开关15和漏电保护器16电连接,且接口6的数量不低于四个,两个密封盖板7接触的侧边上均设有防水条12,管孔13的直径大于固定管14的直径。

本实用新型结构通过提手11抬起或放下箱体1让轴销结构4的分离或套接,来实现箱体1的拆卸或安装,同时用固定管14连通箱体1和接口板5,将隔离开关15和漏电保护器16上的接线柱转接到接口6上,方便电线的拆卸和安装,并且减少了打开箱体1的次数,减缓对箱体1内设备的损坏,同时在接口板5上加入了带有防水条12的密封盖板7,使用时锁住锁耳片Ⅱ10,电线穿过线孔9,保证了下雨时接口板5内的干燥,确保配电箱的正常使用。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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