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励磁定子铁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867839发布日期:2019-02-15 20:21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一种励磁定子铁芯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主要涉及电机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励磁定子铁芯。



背景技术:

该现有技术中,励磁定子铁芯外形为四方形,电机体积较大,重量较重,圆形的励磁定子铁芯笨重,线圈容易落线。

已公开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CN201720693300.1,专利名称:具有波浪形轭部的发电机卷绕外定子铁心,申请日:20170615,其公开了具有波浪形轭部的发电机卷绕外定子铁心涉及发电机卷绕外定子铁心,其由硅钢片型材卷绕、层层叠加而成,硅钢片型材外侧为轭部,内侧为齿部,齿部内边缘绕线卡脚和绕线槽均匀交错分布,硅钢片型材的轭部、齿部呈波浪形环状布置。本实用新型卷绕出的铁心轭部更宽,提高了发电机的性能,轭部未超出材料形变范围而更容易制造。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励磁定子铁芯,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种励磁定子铁芯,包括由硅钢片型材卷绕、层层叠加而成的定子铁芯本体,所述硅钢片型材外侧为轭部1,所述硅钢片型材内侧为齿部2,所述轭部1到齿部2成一斜面,所述轭部1高于齿部2,所述轭部1上设置有一号加强筋3,所述齿部2包括梯形台体部分21、挡板22和限位挡块23,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与挡板22垂直连接,所述挡板22的两端设置有限位挡块23,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内设置有二号加强筋24,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缓冲部 4,所述轭部上间隔设置有一号定位孔5和二号定位孔6,所述一号定位孔5和二号定位孔6分别设置有两个,所述一号定位孔5与两个相邻的二号定位孔6的夹角分别为80°和100°。

优选的,多个所述一号加强筋3的连线呈圆形。

优选的,梯形台体部分21的竖直中心线与挡板22的水平中心线相交。

优选的,限位挡块23的高度大于挡板22的高度,所述限位挡块 23设置在靠近梯形台体部分21的一侧,所述限位挡块23与挡板22 的夹角成钝角。

优选的,缓冲部4成斜形波浪形。

优选的,多个所述一号加强筋3分别设置在靠近梯形台体部分 21靠近轭部1的弯角处。

优选的,每个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内设置有一对所述二号加强筋24,一对所述二号加强筋24交叉设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硬度强,成本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关于齿部的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中,

1、轭部;2、齿部,21、梯形台体部分,22、挡板,23、限位挡块, 24、二号加强筋;3、一号加强筋;4、缓冲部;5、一号定位孔;6、二号定位孔。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可知,本实用新型包括:由硅钢片型材卷绕、层层叠加而成的定子铁芯本体,所述硅钢片型材外侧为轭部1,所述硅钢片型材内侧为齿部2,所述轭部1到齿部2成一斜面,所述轭部1高于齿部2,所述轭部1上设置有一号加强筋3,所述齿部2包括梯形台体部分21、挡板22和限位挡块23,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与挡板 22垂直连接,所述挡板22的两端设置有限位挡块23,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内设置有二号加强筋24,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缓冲部4,所述轭部上间隔设置有一号定位孔5和二号定位孔 6,所述一号定位孔5和二号定位孔6分别设置有两个,所述一号定位孔5与两个相邻的二号定位孔6的夹角分别为80°和100°。

在本实施中优选的,多个所述一号加强筋3的连线呈圆形。

在使用中,齿部2平均设置有14个,为了与线圈匹配。

在本实施中优选的,梯形台体部分21的竖直中心线与挡板22的水平中心线相交;在使用中,多个挡板22围成的圆的内径为 206.25mm,此外定子铁芯本体的外径为311mm。

在本实施中优选的,限位挡块23的高度大于挡板22的高度,所述限位挡块23设置在靠近梯形台体部分21的一侧,所述限位挡块 23与挡板22的夹角成钝角。

在本实施中优选的,缓冲部4成斜形波浪形。

为了让电缆在使用过程中不离开齿部2,另一方面可以聚拢线圈,设置斜形波浪形的缓冲部4,此外,两侧缓冲部4的直线距离与现有技术矩形类的梯形台体部分21的齿部2的长度相同,此种设置,节约成本。

在本实施中优选的,多个所述一号加强筋3分别设置在靠近梯形台体部分21靠近轭部1的弯角处。

在本实施中优选的,每个所述梯形台体部分21内设置有一对所述二号加强筋24,一对所述二号加强筋24交叉设置。

在使用中,定子铁芯本体通过传递穿入线圈,齿部2内线圈穿插多圈,为了提高齿部2的强度,保证其不易弯曲,内部交叉设置了一对二号加强筋24。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专利申请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专利申请。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专利申请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专利申请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专利请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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