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62976阅读:836来源:国知局
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有源音柱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



背景技术:

有源音柱是常用的影响功放设备之一,广泛的应用在家庭以及各种娱乐场所,传统的有源音柱大多采用一体化结构,尤其是体积较大的有源音柱体积大、笨重,不方便对有源音柱的使用。

为了克服传统有源音柱大多采用一体化结构,尤其是体积较大的有源音柱体积大、笨重,不方便对有源音柱的使用的缺点,因此需要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包括从下至上依次连接的支撑柱、对接柱和盖板,所述支撑柱包括支撑套筒,所述支撑套筒的一侧开设有第一透音孔,所述支撑套筒的内部安装有第一发音装置,所述对接柱包括与支撑套筒对接的对接套筒,所述对接套筒的一侧开设有第二透音孔,所述对接套筒的内部安装有第二发音装置,所述第一发音装置和第二发音装置的上方均安装有对接插头,所述第二发音装置的下方安装有与对接插头匹配的对接插座,所述支撑套筒靠近对接套筒的一端外侧以及对接套筒靠近盖板的一端外侧均沿支撑套筒的轴线方向对称开设有两组对接槽,所述盖板和对接套筒的下方均设有与对接槽匹配的对接耳,所述第一发音装置和第二发音装置均有两组平行设置的隔板组成,两组所述隔板之间垂直安装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靠近第一透音孔或第二透音孔的一侧安装有扬声器。

优选的,两组所述对接槽包括两组沿对接套筒轴线对称设置的长条形导向槽,所述导向槽远离支撑套筒的一端设有对接孔。

优选的,所述第一透音孔或第二透音孔上安装有过滤网。

优选的,所述第一发音装置的下方安装有电源接口和数据接口。

优选的,所述支撑套筒的外侧壁沿其轴线方向对称开设有两组长条形手持凹槽。

优选的,所述对接套筒的外侧壁沿其轴线方向对称开设有两组长条形手持凹槽。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通过在支撑柱上设置的第一发音装置、对接插头和对接槽以及在对接柱上设置的第二发音装置、对接插头、对接插座、对接槽和对接耳,使支撑柱和对接柱对接安装,改变传统有源音柱的结构形态,将传统一体式有源音柱改变为对接组合式,安装拆卸方便快捷,适应不同的场合,使用时灵活多变,方便运输搬运。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支撑柱的俯视图。

图中:1支撑柱、2对接柱、3盖板、4支撑套筒、5第一透音孔、6第一发音装置、7对接套筒、8第二透音孔、9第二发音装置、10对接插头、11对接插座、12对接槽、13对接耳、14隔板、15安装板、16扬声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指向性DSP有源音柱,包括从下至上依次连接的支撑柱1、对接柱2和盖板3,支撑柱1包括支撑套筒4,支撑套筒4的一侧开设有第一透音孔5,支撑套筒4的内部安装有第一发音装置6,对接柱2包括与支撑套筒4对接的对接套筒7,对接套筒7的一侧开设有第二透音孔8,对接套筒7的内部安装有第二发音装置9,第一发音装置6和第二发音装置9的上方均安装有对接插头10,第二发音装置9的下方安装有与对接插头10匹配的对接插座11,支撑套筒4靠近对接套筒7的一端外侧以及对接套筒7靠近盖板3的一端外侧均沿支撑套筒4的轴线方向对称开设有两组对接槽12,盖板3和对接套筒7的下方均设有与对接槽12匹配的对接耳13,第一发音装置6和第二发音装置9均有两组平行设置的隔板14组成,两组隔板14之间垂直安装有安装板15,安装板15靠近第一透音孔5或第二透音孔8的一侧安装有扬声器16,两组对接槽12包括两组沿对接套筒7轴线对称设置的长条形导向槽,导向槽远离支撑套筒4的一端设有对接孔,第一透音孔5或第二透音孔8上安装有过滤网,第一发音装置6的下方安装有电源接口和数据接口,支撑套筒4的外侧壁沿其轴线方向对称开设有两组长条形手持凹槽,对接套筒7的外侧壁沿其轴线方向对称开设有两组长条形手持凹槽。

本实用新型中,将对接柱2的对接耳13与支撑柱1的对接槽12对接,这时候对接柱2上的对接插座11余支撑柱1上的对接插头10对接,使用时根据需要调整对接柱2的数量,该设计改变传统有源音柱的结构形态,将传统一体式有源音柱改变为对接组合式,安装拆卸方便快捷,适应不同的场合,使用时灵活多变,方便运输搬运。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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