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服务外包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外包服务交易系统。
背景技术:
企业在管理系统实施过程中,把那些非核心的部门或业务外包给相应的专业企业,这样能大量节省成本,有利于高效管理。外包帮助企业或组织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外包合作伙伴为您带来知识,增加后备管理时间。在执行者专注于其特长业务时,为其降低运营成本、改善产品的整体质量。服务外包已经成为企业界的一种普遍现象,成为企业价值链的一环,及企业实现策略性价值增长的一种方式。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企业经营和竞争的环境,服务外包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推动了新一轮的产业转移,这对各界结构调整和走向国际市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来说,充满着机遇和挑战。
现有技术中的服务外包交易系统只有当发包方或承包方登录系统才能接收对方发送的信息,获知消息相对滞后,容易耽误事情的进度;而且,当用户在外面办事或出差时,无法登录系统,自然也就无法接收对方发送的消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外包服务交易系统,该交易系统便于用户及时获知对方发送的消息,以便用户及时处理相关事宜,避免延误待办事项;同时,该系统还具有报警功能,提醒用户相关事宜,极大地方便了用户。
本发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外包服务交易系统,包括技术交易模块、进度模块、提醒模块、通讯模块、移动终端以及服务器,
所述技术交易模块,它是面向发包方和承包方,其用于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双向选择的模块结构;
所述进度模块,它是面向所述承包方,其用于显示所述承包方承包的各个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所述发包方查看各个项目的进步;
所述提醒模块,它是面向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其用于提醒所述发包方和/或所述承包方对方发送的消息,提醒所述发包方或所述承包方跟进相关事项,避免延误;
所述通讯模块,其用于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便于二者直接进行技术交流;
所述移动终端,它是面向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所述发包方和/或承包方将所述移动终端携带在身上,其用于接收对方发送的消息,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服务器无线通讯连接;
所述服务器,其为在所述服务器上运行的所有模块提供软硬件支撑。
进一步,所述技术交易模块包括发包方模块和承包方模块,所述发包方模块用于记录发包方名称、发包项目名称以及发包时间,所述承包方模块用于记录承包方名称、承包项目名称以及承包时间。
进一步,所述进度模块用于记录所述承包方所承接项目完成的比例。
进一步,所述通讯模块包括文字聊天模块、语音聊天模块以及视频聊天模块,所述文字聊天模块、所述语音聊天模块以及所述视频聊天模块均包括信息输入模块和信息发送模块。
进一步,所述文字聊天模块还包括信息显示模块。
进一步,所述移动终端采用手机或平板电脑。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该交易系统便于用户及时获知对方发送的消息,以便用户及时处理相关事宜,避免延误待办事项。
2、该系统还具有报警功能,提醒用户相关事宜,极大地方便了用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系统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发明,并非用于限定本发明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外包服务交易系统,包括技术交易模块1、进度模块2、提醒模块3、通讯模块4、移动终端5以及服务器6,
所述技术交易模块1,它是面向发包方和承包方,其用于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双向选择的模块结构;
所述进度模块2,它是面向所述承包方,其用于显示所述承包方承包的各个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所述发包方查看各个项目的进步;
所述提醒模块3,它是面向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其用于提醒所述发包方和/或所述承包方对方发送的消息,提醒所述发包方或所述承包方跟进相关事项,避免延误;
所述通讯模块4,其用于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便于二者直接进行技术交流;
所述移动终端5,它是面向所述发包方和所述承包方,所述发包方和/或承包方将所述移动终端携带在身上,其用于接收对方发送的消息,所述移动终端5与所述服务器6无线通讯连接;
所述服务器6,其为在所述服务器6上运行的所有模块提供软硬件支撑。
本发明中,所述技术交易模块1包括发包方模块11和承包方模块12,所述发包方模块11用于记录发包方名称、发包项目名称以及发包时间,所述承包方模块12用于记录承包方名称、承包项目名称以及承包时间。
本发明中,所述进度模块2用于记录所述承包方所承接项目完成的比例。
本发明中,所述通讯模块4包括文字聊天模块41、语音聊天模块42以及视频聊天模块43,所述文字聊天模块41、所述语音聊天模块42以及所述视频聊天模块43均包括信息输入模块和信息发送模块。
本发明中,所述文字聊天模块还包括信息显示模块。
本发明中,所述移动终端5采用手机或平板电脑。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