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捕鼠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23161阅读:1010来源:国知局
封闭式捕鼠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捕鼠器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封闭式捕鼠器。



背景技术:

目前,常见的捕鼠器均由木板和诱捕夹组成,木板用于固定诱捕夹,诱捕夹用于安放诱饵并捕捉夹紧老鼠。这种捕鼠器虽然结构简单,但是捕捉老鼠后,被诱捕夹夹伤的老鼠如果不及时处理,老鼠极易腐臭,污染地面环境卫生,导致病菌和恶臭气味的扩散、蔓延。此外,这种暴露敞开式的捕鼠器,安放诱饵后,诱饵渣滓也极易因老鼠啃咬而散落一地,有碍日后的清扫处理。再者,这种捕鼠器由于诱捕夹暴露在外,一旦小孩子因好奇触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提出如下改进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封闭式捕鼠器,捕鼠器具有封闭式的箱体,并在封闭式的箱体内安装诱捕夹,既能将老鼠诱捕,而且能将诱捕的老鼠通过箱体侧盖的适时封闭,将老鼠连同诱饵共同封装于箱体腔内,既能避免恶臭气味的扩散,杜绝血渍污染地面,而且还方便日后的统一清扫处理。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封闭式捕鼠器,具有诱捕夹,诱捕夹设于封闭式的箱体内,且诱捕夹的诱捕钩体上端与固定杆连接,固定杆固定架设于箱体上端面制有的开口处,固定杆还设有活动钩体,活动钩体钩住U型杆的横杆端,U型杆的竖杆端与箱体侧盖的外端面固连,箱体侧盖的上端与箱体活动铰接,箱体侧盖的外端面下部左右两侧分别设有凸出的短杆,短杆牵拉并套接橡皮筋的一端,橡皮筋的另一端牵拉套接于长杆的杆体,长杆固定设于箱体前部的上端面。

其中,箱体为长方形箱体,除橡皮筋以外,与箱体连接其余各部件均为金属件。

再其中,开口的长小于2cm,宽小于1.5cm。

上述实施例中,固定杆和长杆均与箱体通过焊接固连。

U型杆的竖杆端与箱体侧盖的外端面通过焊接固连。

短杆与箱体侧盖通过焊接固连。

箱体侧盖的上端与箱体通过钩杆组件活动铰接。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点:

1、封闭的箱体能够对老鼠以及诱饵有效的收纳,避免诱饵散落一地的现象,还能避免恶臭气味向外界扩散,并为日后的清理操作提供便利;

2、当诱捕夹被老鼠拨动,夹紧老鼠的同时,U型杆迅速从活动钩体上脱落,在橡皮筋的牵拉作用下,迅速将箱体侧盖封闭,具有结构简单,但捕鼠操作更加便捷灵巧的特点;

3、诱捕夹不再暴露于外界,有效杜绝了其因意外触碰所造成的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处于诱捕前使用状态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处于诱捕后使用状态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1-2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

封闭式捕鼠器,具有诱捕夹,所述诱捕夹设于封闭的箱体1内,且诱捕夹的诱捕钩体2上端通过弯折成的封闭圆环与固定杆3挂连,所述固定杆3固定架设于箱体2上端面制有的开口4处,所述开口4的长小于2cm,宽小于1.5cm。所述固定杆3还设有弯折成半圆弧形的活动钩体5,并用活动钩体5钩住U型杆6的横杆端,且活动钩体5可随着诱捕钩体2的拨动而及时与U型杆6的横杆端脱落。所述U型杆6的竖杆端末端与箱体侧盖7的外端面固连,所述箱体侧盖7的上端与箱体1活动铰接,所述箱体侧盖7的外端面下部左右两侧分别设有凸出的短杆8,短杆8呈L型,且短杆8牵拉并套接橡皮筋9的一端,橡皮筋9的另一端弹力拉伸后套接于长杆10的杆体,所述长杆10的杆体下端固定设于箱体1前部的上端面。

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箱体1为长方形箱体,除橡皮筋9以外,与箱体1连接其余各部件均为金属件。以确保捕鼠器整体结构的坚固性和耐用性。

进一步地,为方便制造并简化结构,所述固定杆3和长杆10均与箱体1通过焊接固连。所述U型杆6的竖杆端与箱体侧盖7的外端面也通过焊接固连。所述短杆8与箱体侧盖7同样通过焊接固连。再者,所述箱体侧盖7的上端与箱体1通过钩杆组件活动铰接,其中,钩杆组件中的钩体固定于箱体1前侧上端,钩体组件中的杆体固定于箱体侧盖7的上端边沿,并通过钩体、杆体之间的挂接形成铰链结构。

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为诱捕前的使用状态,先将诱饵放置于箱体1内的诱捕夹上,将U型杆6的横杆端与活动钩体5钩住并活动挂接,此时箱体侧盖7处于上掀状态,橡皮筋9处于牵拉张紧状态,待老鼠拨动诱捕夹,诱捕夹迅速夹紧老鼠,此时U型杆6的横杆端与活动钩体5迅速脱离,并在橡皮筋9的回弹牵拉作用下,箱体侧盖7迅速闭合,捕鼠过程完毕。

可见,封闭的箱体1能够对老鼠以及诱饵有效的收纳,既避免诱饵散落一地的现象,而且能够避免恶臭气味向外界的扩散,为日后的清理操作提供便利;此外,当诱捕夹被老鼠拨动,夹紧老鼠的同时,U型杆6迅速从活动钩体5上脱落,并在橡皮筋9的牵拉作用下,迅速将箱体侧盖7封闭,具有捕鼠结构简单,但捕鼠操作更加便捷灵巧的特点;最后,诱捕夹不再暴露于外界,有效杜绝了其因意外触碰所造成的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故凡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述内容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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