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的是农业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
背景技术:
我国是世界西红柿三大主产区之一,西红柿安全栽培成为高效农业的基础产业,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西红柿定植后幼苗的标准化生长是稳产、优质的基础,在西红柿的栽培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西红柿育苗过程中一般都要通过化控技术,化控栽培技术应用从自然界中提取或人工合成的植物生长物质和传统西红柿栽培技术相结合,按人们的需要调节控制西红柿的某些生育阶段和生育状况。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温度、湿度、天气和栽培品种间的差异等因素影响,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化控时间过晚或剂量过轻,易造成种苗徒长;化控时间过早或剂量过重,易造成僵苗,种苗质量得不到保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以播种时间和叶片大小为判断标准,操作简单,种苗粗壮整齐,上下比例协调,定植后成活率高,植株生长健壮。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西红柿种苗播种后,种苗达到二叶一心,真叶有大拇指盖大小时,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所述矮丰灵与水的重量份配比为水:矮丰灵=1200-1800:0.5-1.5。
所述种苗为冬季苗种或夏季苗种。
所述种苗为冬季苗种时,苗龄控制为45天,播种后15-20天,所述冬季苗种达到二叶一心,真叶有大拇指盖大小时,喷洒第一遍;间隔5-7天进行第二遍喷洒;发苗前一周喷洒第三遍。
所述种苗为夏季苗种时,苗龄控制为25天,播种后8-10天,所述夏季苗种达到二叶一心,真叶有大拇指盖大小时,喷洒第一遍;间隔2-3天进行第二遍喷洒;发苗前一周喷洒第三遍。
以上所述种苗为冬季育苗和夏季育苗两种:
1、冬季育苗,主栽品种卡秋莎-2、3389、金明珠和卡莱,11月份-1月份播种,播种后15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时,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20天,与第一次间隔5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38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45天;
2、夏季育苗,主栽品种贝佳、戴维森、东风1号和凯特3003,5月份-9月份播种,播种后10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时,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3天,与第一次间隔2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7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25天。
冬季苗种为:卡秋莎-2、3389、金明珠和卡莱;夏季苗种为贝佳、戴维森、东风1号和凯特3003。由于不同种苗的差异性,不同的种苗所喷洒的次数不同,只要能够达到种苗粗壮整齐,上下比例协调,即可。
如上所述,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通过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使种苗健壮,定植后成活率高,本技术根据西红柿幼苗生长规律,以播种时间和叶片大小为判断标准,操作简单,种苗粗壮整齐,上下比例协调,定植后成活率高,植株生长健壮,利于西红柿幼苗的产前群体的合理生长,便于西红柿后期大幅度增产,明显提高了经济效益。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2000份,矮丰灵1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卡秋莎-2,11月份播种,播种后15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20天,与第一次间隔5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38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45天。
实施例2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8000份,矮丰灵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卡秋莎-2,12月份播种,播种后17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23天,与第一次间隔6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38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45天。
实施例3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2000份,矮丰灵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卡秋莎-2,1月份播种,播种后20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25天,与第一次间隔5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38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45天。
实施例4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8000份,矮丰灵1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3389,11月份播种,播种后18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25天,与第一次间隔7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38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45天。
实施例5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4000份,矮丰灵12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金明珠,12月份播种,播种后15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20天,与第一次间隔5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38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45天。
实施例6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播种后15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6000份,矮丰灵8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莱特,1月份播种,播种后15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20天,与第一次间隔5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38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45天。
实施例7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2000份,矮丰灵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贝佳,5月份播种,播种后10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3天,与第一次间隔2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7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25天。
实施例8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8000份,矮丰灵1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戴维森,6月份播种,播种后8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与第一次间隔2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7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25天。
实施例9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2000份,矮丰灵1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东风1号,7月份播种,播种后10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与第一次间隔3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7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25天。
实施例10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8000份,矮丰灵5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凯特3003,8月份播种,播种后10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与第一次间隔2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7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25天。
实施例11
一种西红柿种苗化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
以上所述生长调节剂为矮丰灵,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水14000份,矮丰灵12份。
以上所述种苗为贝佳,9月份播种,播种后10天,种苗二叶一心,真叶约大拇指盖大小,按照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与第一次间隔2天后,第二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播种后17天,发苗前一周,第三次按照同等重量份配比均匀喷洒生长调节剂,苗龄时间为25天。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