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园林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
背景技术:
为了保证草坪生长,通常需要对草坪进行打孔,可增加草坪的透气性,促进草根向深处生长,还可改善地表排水,促进草根对地表营养的吸收,有时还可达到补播的目的。要保证草坪的生长还需要定期对草施肥,以补充养分。尽管目前有一些简单的机械设备对草坪进行打孔和施肥,但具体操作还是需要大量人力操作,增加了劳动力,且工作效率低下。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旨在提出一种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能够同时进行打孔和施肥,操作简单,减少了人力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包括机体、挡板、出料管、气缸、支撑块、打孔钉;
所述机体的上方开口,且内部设有竖直设置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机体内部分为肥料腔和打孔腔,所述肥料腔的底部高于打孔腔的底部;
所述打孔腔的上部设有沿竖直方向伸缩的气缸,所述气缸的下方通过伸缩杆连接有支撑块,所述支撑块的下方设有若干个打孔钉;所述打孔腔的底部设有与打孔钉一一对应的通孔,所述通孔的直径大于打孔钉的直径,所述打孔钉从相对应的通孔穿出;
所述肥料腔侧壁的下部设有与打孔钉数目相等且一一对应的出料口,所述出料管的一端与出料口连接,另一端位于通孔的侧上方;所述出料口处设有挡板。
进一步,所述挡板通过支撑杆与支撑块连接。
进一步,所述肥料腔的底部相对于水平面向下倾斜,所述出料口位于肥料腔底部向下倾斜一侧的侧壁上。
进一步,所述支撑块与打孔钉为螺纹连接。
进一步,所述打孔腔的上部设有支撑架,所述气缸固定设置在支撑架上。
进一步,所述机体的底部设有滚轮。
进一步,所述机体的侧壁上设有把手。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所述的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具有以下优势:
(1)本发明所述的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内设有肥料腔和打孔腔,打孔腔内设有打孔针,打孔针通过上方的气缸控制进行打孔,操作方便,省时省力;肥料腔的底部设有出料口,肥料通过出料管从通孔落到打孔针所打出的孔内,对草坪进行施肥,挡板能够实现出料口的开闭。该设备在打孔的同时进行施肥,操作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发明所述的挡板通过支撑杆与支撑块连接,在伸缩杆收缩带动支撑块向上移动完成打孔的同时,支撑块带动支撑杆向上运动,将挡板提起,肥料从出料口流出,通过通孔落到打好的孔内;当在伸缩杆伸长带动支撑块向下移动进行打孔时,支撑块带动支撑杆向下运动,使挡板落下,挡住出料口,方便在打孔的位置添加肥料,防止了肥料的浪费。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的侧视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的正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机体;2-肥料腔;3-打孔腔;4-出料口;5-挡板;6-出料管;7-气缸;8-支撑块;9-支撑杆;10-打孔钉;11-通孔;12-滚轮;13-把手;14-支撑架。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一种草坪打孔施肥一体机,包括机体1、挡板5、出料管6、气缸7、支撑块8、打孔钉10;
所述机体1的上方开口,且内部设有竖直设置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机体1内部分为肥料腔2和打孔腔3,所述肥料腔2的底部高于打孔腔3的底部;
所述打孔腔3的上部设有支撑架14,所述支撑架14上固定设有沿竖直方向伸缩的气缸7,所述气缸7的下方通过伸缩杆连接有支撑块8,所述支撑块8的下方设有若干个打孔钉10,所述支撑块8与打孔钉10为螺纹连接;所述打孔腔3的底部设有与打孔钉10一一对应的通孔11,所述通孔11的直径大于打孔钉10的直径,所述打孔钉10从相对应的通孔11穿出;
所述肥料腔2侧壁的下部设有与打孔钉10数目相等且一一对应的出料口4,所述肥料腔2的底部相对于水平面向下倾斜,所述出料口4位于肥料腔2底部向下倾斜一侧的侧壁上;所述出料管6的一端与出料口4连接,另一端位于通孔11的侧上方;所述出料口4处设有挡板5,所述挡板5通过支撑杆9与支撑块8连接。
所述机体1的底部设有滚轮12,所述机体1的侧壁上设有把手13。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讲述该设备的运作过程:
打孔时,启动气缸7,由伸缩杆伸长带动支撑块8向下移动,打孔针10进行打孔,同时支撑块8带动支撑杆9向下运动,使挡板5落下,挡住出料口4,阻止肥料流出。
打孔完成时,由伸缩杆收缩带动支撑块8向上移动,支撑块8带动支撑杆9向上运动,将挡板5提起,肥料从出料口4流出,通过通孔11落到打好的孔内。
另外,该设备上设有滚轮12和把手13,方便设备的移动和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