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及农业大棚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09539阅读:32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天然能源领域,具体地说涉及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及农业大棚。



背景技术:

目前农业大棚的再生能量来源来自太阳能光伏。光伏农业大棚是太阳能光伏发电、智能控制、现代高科技种植为一体的温室大棚。太阳能光伏发出的电力,直接为农业温室进行补光,并直接支持温室大棚农业设备的正常运行,驱动水资源灌溉,同时解决冬季温室大棚供暖,提高大棚温度,促进作物快速增长。光伏农业大棚的应用改进了大棚种植的能源供应方式,不但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形势,同时减少了温室大棚种植的经济成本。然而,单一的光伏能源供应方式受阴雨天、夜晚或特殊天气等环境的影响,难以得到广泛推广,且受限于成本和效益的控制,难以形成大面积的推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可为温室提供多种能量的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

为实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内燃机发电机组、第一热交换器和储热罐;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以气体为燃料发电,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产生的热量经有所述第一热交换器交换后输送至所述储热罐储存;所述热交换的介质为气体或液体;所述储热罐设置有输出管;所述储热罐的热量经所述输出管输出;。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还包括催化转化装置和第二热交换器,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排放的废气经所述催化转化装置过滤,再通过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进行热交换后排放;所述第二热交换器进行热交换后将热量储存于所述储热罐。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与所述催化转化装置之间设置有尿素罐;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产生的废气经所述尿素罐吸收后再输送至所述催化转化装置。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为天然气内燃机发电机组。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综合利用能源的农业大棚。

为实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农业大棚,其特征在于,包括棚体和前述的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以气体为燃料发电为棚体内的电器供电;所述储热罐用于为棚体内提供热源或冷源;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排气管与所述棚体内部连通,将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排放的二氧化碳输送至棚体内。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所述排气管上依次设置有尿素罐、催化转化装置、第二换热器以及风机;所述排气管上设置有排空阀。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及农业大棚,以天然气为燃料,通过燃气内燃机发电,为农业温室提供电力,同时将发电产生的余热和烟气加以回收利用,能源综合利用率高达90%以上。另外,还彻底解决了大规模补光供电不足的问题;可以与各种热泵形成互补,加温成本低于天然气锅炉;可以保证二氧化碳气肥供给,促进光合作用,作物生长更快、产量更高;同时,能源成本优化空间巨大,适用于大范围的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涉及的农业大棚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描述。

如图1所示,农业大棚,包括棚体2和新型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包括内燃机发电机组1、第一热交换器3和储热罐4;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1以天然气为燃料发电,为农业温室2提供电力,所发的电力用于农业室温2的电器,如补光系统、水肥管理和自动控制等。

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1产生的热量经有所述第一热交换器3交换后输送至所述储热罐4储存。所述燃气内燃机1在发电过程中会产生余热,所述余热经过第一热交换器3将热量存储在储热罐4中,为温室2提供热源和冷源。所述热交换的介质为气体或液体。所述储热罐4设置有输出管41;所述储热罐4的热量经所述输出管41输出至棚体2内。

所述内燃机发电机组1设置有排气管11,排气管11与棚体11内部连通。内燃机发电机组1在发电过程中会产生烟气B,所述烟气B经过催化转化装置5处理后排放,然后经过第二热交换器6将烟气B产生的热量存储在储热罐4中,经过第二热交换器6热交换后的一部分气体作为废气C排出,另一部分气体经过风机7向温室2提供二氧化碳气肥D。在所述催化转化装置5的入口连接一个尿素罐8。尿素罐8可在催化转化装置5之前净化废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新型农业温室能源系统,以天然气为燃料,通过燃气内燃机发电,为农业温室提供电力,同时将发电产生的余热和烟气加以回收利用,能源综合利用率高达90%以上。另外,还彻底解决了大规模补光供电不足的问题;可以与各种热泵形成互补,加温成本低于天然气锅炉;可以保证二氧化碳气肥供给,促进光合作用,作物生长更快、产量更高;同时,能源成本优化空间巨大,适用于大范围的推广。

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仅用于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说明,并不构成对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制,本领域内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其他实质上等同的替代,均在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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