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枣树害虫诱捕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025706发布日期:2018-07-27 17:35阅读:38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果树害虫治理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枣树害虫诱捕器。



背景技术: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阶段人们绿色食品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对药性作物越来越避而远之,现如今对于枣树来说,害虫种类繁多,包括象甲、绿盲蝽、枣黏虫、枣叶螨、枣蛾类、枣叶壁虱等等二十几种害虫,目前的防治措施主要是喷洒杀虫剂来治理或防治虫害对枣树的侵害,然而这种方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虫害的发生,但是其一方面造成了杀虫剂在果实上的残留,另一方面又污染了周边种植环境,想要达到真正的绿色无污染则需要采用物理方法,对害虫进行集中收集处理,这样才能使枣树产的枣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无污染食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枣树害虫诱捕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枣树害虫诱捕器,包括挂钩,所述挂钩底部设有上罩盖,所述上罩盖下方设有诱虫容器螺纹连接口和诱芯螺纹连接口,所述诱虫容器螺纹连接口下方设有诱虫容器,所述诱芯螺纹连接口下方设有诱芯,所述诱虫容器四周设有多个害虫锥形入口,所述诱虫容器底部设有害虫导入漏斗,所述害虫导入漏斗下方设有害虫收集容器螺纹连接口,所述害虫收集容器螺纹连接口下方设有害虫收集容器。

进一步的,所述挂钩与上罩盖均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诱虫容器与害虫锥形入口均采用网状透明结构制成。

进一步的,所述害虫锥形入口分布于诱虫容器的四周,且害虫锥形入口的大口是小口的7倍。

进一步的,所述诱芯采用的是人造信息性激素和病毒性激素相结合。

进一步的,所述害虫收集容器内部投放适量杀虫剂。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由于设置了挂钩,使得本实用新型可以悬挂在任意一树枝上,从而达到了方便安放的目的;由于设置了上盖罩,使得下方的诱虫容器和诱芯不会被雨水浸湿和腐蚀,从而保障了诱虫容器和诱芯的使用寿命;由于本实用新型内部设有诱芯,使得害虫能接收到诱芯发出的信号,害虫对诱虫容器趋之若鹜,从而引得害虫进入诱虫容器;由于设有多个害虫锥形入口,使得害虫易进难出,从而解决了害虫进入逃脱的问题;由于害虫收集容器中投放有少量杀虫剂,使得害虫进入害虫收集容器就得以诱杀。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连接示意图。

图中:1-挂钩;2-上罩盖;3-诱虫容器;4-诱芯;5-害虫锥形入口;6-害虫导入漏斗;7-害虫收集容器;8-害虫收集容器螺纹连接口;9-诱虫容器螺纹连接口;10-诱芯螺纹连接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述术语“下方”、“底部”、“四周”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实施例

请参阅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枣树害虫诱捕器,包括挂钩1,在挂钩1底部设有上罩盖2,且挂钩1与上罩盖2均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制成,在上罩盖下方2设有诱虫容器螺纹连接口9和诱芯螺纹连接口10,在诱虫容器螺纹连接口9下方设有诱虫容器3,在诱芯螺纹连接口10下方设有诱芯4,且诱芯4采用的是人造信息性激素和病毒性激素相结合,其中诱虫容器3四周设有多个害虫锥形入口5,诱虫容器3与害虫锥形入口5均采用网状透明结构制成,害虫锥形入口5分布于诱虫容器3的四周,且害虫锥形入口5的大口是小口的7倍,在诱虫容器3底部设有害虫导入漏斗6,在害虫导入漏斗6下方设有害虫收集容器螺纹连接口8,在害虫收集容器螺纹连接口8下方设有害虫收集容器7,在害虫收集容器7内部投放适量杀虫剂。

本实用新型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挂钩使得本实用新型可随意悬挂在任意树枝上,保证了本实用新型的稳定安装;

(2)安装耐腐蚀不锈钢材料制成的上罩盖,不怕风吹日晒,保护了相对薄弱的诱虫容器和诱芯不被破坏,从而延长了本实用新型的使用寿命;

(3)采用人造的性诱芯与病毒性诱芯相结合的诱芯,增加了害虫的进入量和种类,使得本实用新型能诱杀多种枣树上的常见害虫,即使有少量害虫逃脱,由于病毒性诱芯的作用,使得害虫不孕不育,无法再繁衍生息,从而达到根治害虫的目的;

(4)由于害虫收集容器中投放有适量的杀虫剂,使得进入害虫收集容器的害虫得以快速被捕杀。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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