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诱捕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00311发布日期:2018-12-25 20:05阅读:212来源:国知局
一种诱捕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昆虫诱捕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诱捕器。



背景技术:

目前,检验检疫部门使用的诱捕器是2013年吴佳教等人研制的,在实蝇防治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存在诱捕器扣合困难,除了难以对准进行扣合,同时还存在扣合后,特别是在使用久了之后,风吹日晒,污垢沉积,使得力气小的操作人员难以拧开;其次许多大型的昆虫或者青蛙之类的容易进入诱捕器内,造成后期难以清理,出现误捕的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扣合容易,拆装方便,可以有效限制大型昆虫进入的诱捕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诱捕器,包括诱捕室、防雨盖以及铰接在防雨盖顶端的挂钩,所述防雨盖通过乐扣扣装在诱捕室上,所述诱捕室外壁的上沿设有配合乐扣的凸沿,所述诱捕室中部设有诱捕通道,所述诱捕通道向内凸,并与诱捕室形成集虫槽,所述诱捕通道上设置有过滤网。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防雨盖设有扣装部和防护部,所述扣装部与诱捕室的凸沿相配合,所述乐扣安装在扣装部上,所述防护部与扣装部圆滑过渡。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防护部为喇叭状结构,所述防护部的顶端设有安装耳,所述挂钩的下部钩挂在安装耳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防护部为透明材料注塑制成。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挂钩设有钩挂部和连接部,所述钩挂部的内侧增加摩擦力的凸起,所述连接部与防雨盖顶端可转动连接,所述连接部上设置有可伸缩的卡扣。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集虫槽上设置有隔离垫。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过滤网的网孔直径范围为3-7mm。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诱捕通道的出口端设有放置台,所述放置台通过连接杆与诱捕通道的出口端面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诱捕器采用诱捕室、防雨盖以及铰接在防雨盖顶端的挂钩的结构设计,方便制造,其中防雨盖通过乐扣扣装在诱捕室上,拆装方便,同时无需多大的力就可以进行拆开,在诱捕室中部设有诱捕通道,诱捕通道向内凸起,并与诱捕室形成集虫槽,集虫槽可以有效地收集捕获的实蝇,同时还能存放诱剂,在诱捕通道上设置有过滤网,可以有效防止大型昆虫的进入,造成误捕。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部分剖视图;

图3是图1中A处的局部结构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诱捕器,包括诱捕室1、防雨盖2以及铰接在防雨盖2顶端的挂钩3,所述防雨盖2通过乐扣4扣装在诱捕室1上,所述诱捕室1外壁的上沿设有配合乐扣4的凸沿5,采用乐扣4的形式,可以省去大量防雨盖2与诱捕室1扣合的时间以及减少扣合所需的力气。所述诱捕室1中部设有诱捕通道6,所述诱捕通道6向内凸,并与诱捕室1形成集虫槽7,所述诱捕通道6上设置有过滤网8,所述过滤网8的网孔直径范围为3-7mm,可以有效防止青蛙、大型蛾类以及其他大型昆虫进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述集虫槽7上设置有隔离垫9,隔离垫上设置有若干透气孔,集虫槽7的底部盛放有诱捕剂,诱捕剂可通过透气孔并穿过诱捕通道6进行诱捕昆虫。在本实施例中,诱捕通道6的上端设有放置台,放置台通过连接杆与诱捕通道6的上端连接,放置台上可以放置固体诱捕剂或者其余诱捕物品。

参见图2和图3,所述防雨盖2设有扣装部21和防护部22,所述扣装部21与诱捕室1的凸沿5相配合,所述乐扣4安装在扣装部21上,所述防护部22与扣装部21圆滑过渡。所述防护部22为喇叭状结构,该结构设计可以方便模具制造,后期成型容易。所述防护部22的顶端设有安装耳23,所述挂钩3的下部钩挂在安装耳23上。所述防护部22为透明材料注塑制成,方便观察整个诱捕器的内部情况,方便进行及时跟换内部的隔离垫9。

参见图1和图3,所述挂钩3设有钩挂部31和连接部32,所述钩挂部31的内侧增加摩擦力的凸起33,凸起33可以增加与钩挂物的摩擦力,避免出现脱钩的现象。所述连接部32与防雨盖2顶端可转动连接,所述连接部32上设置有可伸缩的卡扣34,采用卡扣34可以方便工作人员将挂钩3拆除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挂钩3与防雨盖2脱落。其次在挂钩3的背部还设有便于操作者将整个诱捕器挂起的小挂钩。

本诱捕器采用诱捕室1、防雨盖2以及铰接在防雨盖2顶端的挂钩3的结构设计,方便制造,其中防雨盖2通过乐扣4扣装在诱捕室1上,拆装方便,同时无需多大的力就可以进行拆开,在诱捕室1中部设有诱捕通道6,诱捕通道6向内凸起33,并与诱捕室1形成集虫槽7,集虫槽7可以有效地收集捕获的实蝇,同时还能存放诱剂,在诱捕通道6上设置有过滤网8,可以有效防止大型昆虫的进入,造成误捕。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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