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水产养殖领域,特别是一种娃娃鱼野外驯养池。
背景技术:
娃娃鱼学名叫大鲵是世界上现存最大的也是最珍贵的两栖动物,由于经济价值和环境质量下降等原因,野外种群数量很少,所以娃娃鱼在生态和经济上有着较高的价值,现在各地都有养殖娃娃鱼的养殖基地。成鲵一般常栖息在海拔1000m以下的溪河深潭内的岩洞、石穴之中,以滩口上下的洞穴内较为常见,其洞口不大,进出一个口;洞的深浅不一,洞内宽敞平坦。白天常卧于洞穴内,很少外出活动,夏秋季节,也有白天上岸觅食或晒太阳的习性。大鲵一般夜出晨归,常住一个洞穴,捕食主要在夜间进行,常守候在滩口乱石间,发现可猎动物经过,突然张嘴捕食。大鲵适宜栖息于水温3~23℃的水中,个体大的多生活于深水处,中小型个体多在浅水处。成鲵多数单栖活动,幼鲵常集群在乱石缝中,其生活最适水温为10~20℃。大鲵常将头部伸到水面进行呼吸,皮肤也是它气体交换的重要器官,在含氧量较高的水中,大鲵可较长时间伏于水底不浮出水面呼吸。娃娃鱼喜静怕吵,喜清水怕浑水,喜阴暗怕强光,对水质的要求特别高,要求水质清澈无污染,水体透明度大,溶氧量高,PH值在6.8~7.8间。娃娃鱼对水体温度要求较严,超出其忍受力会造成大鲵冬眠或夏眠,在炎热的夏季和寒冷的冬季,必须采取降温或增温措施,确保大鲵有一个适宜的水温生长环境。另外,大鲵畏光,养殖场应采取措施避免日光强射,夜晚巡查时,不能用强光对射。
现在人工饲养娃娃鱼的养殖场所不能满足上述娃娃的生活习性的要求使得人工养殖的娃娃鱼比野外的发病率、死亡率高出几十倍以上。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养殖场不符合娃娃鱼生活习性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娃娃鱼野外驯养池。
为此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娃娃鱼野外驯养池,其特征在于:包括沉淀池、养殖池、净化池,所述沉淀池、养殖池、净化池均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其中:养殖池的进水口与沉淀池的出水口通过管道或沟相连接,养殖池的出水口与净化池的进水口通过管道或沟相连接;
所述养殖池内沿池壁四周搭设有若干个的洞穴,所述沉淀池的进水口处设有过滤网、养殖池的出水口处设有防逃网。
所为优选,所述娃娃鱼野外驯养池的布局结构为:驯养池的前端为横向设置的沉淀池,驯养池的中间为纵向并列设置的养殖池,养殖池之间设有人行道,驯养池的后端为横向设置的净化池。
所为优选,所述养殖池的长度为100米、宽15米,养殖池四周壁高为0.5米、采用石头砌成;养殖池内沿池壁四周每隔2-3米处搭设有长1.5米、宽0.5-0.8米、高0.5的洞穴,养殖池底部放置不规则石头和粗石沙并栽有零星的水草;沉淀池的长度为2米、宽15米;净化池的长为5米、宽15米;人行道宽0.8-1.2米,两边栽有落叶树。
作为优选,所述防逃网的目数为40-80目。
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娃娃鱼野外驯养池的养殖池壁采用石头砌成、并设置有供娃娃鱼栖息的洞穴,养殖池底部放置不规则石头和粗石沙并栽有零星的水草,完全是模拟娃娃鱼的生存环境,驯养池的整体结构布局合理,满足娃娃鱼野外养殖条件,养殖出的娃娃鱼品质好,存活率高,同时养殖娃娃鱼的水经过净化池处理,避免了对环境的污染。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布局结构图。
图中所示:1、沉淀池;2、养殖池;3、净化池;4、洞穴;5、过滤网;6、防逃网;7、人行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但该实施例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如图1所示:
首先选择海拨600--800米之间的山林河道旁等适宜娃娃鱼生长区域地段进行驯养池的建设,利用山林河道的自然流水进行娃娃鱼的养殖。
所述娃娃鱼野外驯养池包括沉淀池1、养殖池2、净化池3,所述沉淀池1、养殖池2、净化池3均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其中:养殖池2的进水口与沉淀池1的出水口通过管道或沟相连接,养殖池2的出水口与净化池3的进水口通过管道或沟相连接;
所述养殖池2内沿池壁四周搭设有若干个的洞穴4,洞穴的作用是供娃娃鱼,所述沉淀池的进水口处设有过滤网5、养殖池的出水口处设有防逃网6。
所述娃娃鱼野外驯养池的布局结构为:驯养池的前端为横向设置的沉淀池1,驯养池的中间为纵向并列设置的养殖池2,养殖池之间设有人行道7,驯养池的后端为横向设置的净化池3。
所述养殖池2的长度为100米、宽15米,养殖池2四周壁高为0.5米、采用石头砌成;养殖池2内沿池壁四周每隔2-3米处搭设有长1.5米、宽0.5-0.8米、高0.5的洞穴,养殖池2底部放置不规则石头和粗石沙并栽有零星的水草;沉淀池1的长度为2米、宽15米;净化池的长为5米、宽15米;人行道宽0.8-1.2米,两边栽有落叶树。
所述防逃网6的目数为40-80目。
本说明书中未作详细说明之处,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
通过上述结构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