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杨梅酒生产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杨梅酒加工设备。
背景技术:
杨梅酒是以新鲜的杨梅为原料,将新鲜的杨梅榨汁后,在杨梅汁中添加野生的或者人工添加的酵母菌来分解杨梅汁中的糖分,产生酒精及其他副产物,伴随着酒精和副产物的产生,杨梅酒内部发生一系列的生化反应,最终得到独特风味及色泽的杨梅酒。
目前,杨梅榨汁设备的出汁率较低,造成原料的浪费,同时,由于杨梅核在榨汁时容易堵塞过滤孔,不仅影响杨梅汁的滤出,而且堵塞在过滤孔上的杨梅核不易清理。另外,现有的杨梅榨汁设备在工作完成后,设备上没有清洗附着在榨汁筒和榨汁部件上的杨梅渣的装置,需要清洗设备时,需拆开榨汁设备的外壳再进行清洗,操作非常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杨梅榨汁出汁率高、榨汁后便于清洗的杨梅酒加工设备。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杨梅酒加工设备,包括机架、设于所述机架上的料筒及设于所述料筒内的压榨轴,所述机架上设有靠近所述料筒的喷淋装置,所述料筒筒壁上形成有过滤孔,所述料筒的内壁上贴设有筛网,所述压榨轴由所述料筒的入料端往出料端的方向成渐窄设置,所述压榨轴上设有压榨叶片,所述压榨叶片成螺旋状且所述压榨叶片的螺距由所述料筒的入料端往出料端的方向逐渐减小。
作为优选,所述机架上设有驱动电机和传动机构,所述驱动电机通过传动机构驱动所述压榨轴转动。
作为优选,所述机架的一端设有入料斗,所述机架的另一端设有出料斗,所述料筒的下方设有引流槽。
作为优选,所述压榨轴的出料端上套设有可移动的出渣锥体,通过调整所述出渣锥体与料筒的距离,以使所述料筒所受的挤压力均匀。
作为优选,所述入料斗上设有可以转动的喷嘴。
作为优选,所述引流槽的出口处设有一滤网。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的压榨轴由料筒的入料端往出料端的方向成渐窄设置,且设在压榨轴上的压榨叶片的螺距由料筒的入料端往出料端的方向逐渐减小,使得杨梅在料筒传输过程中所受的挤压力逐渐变大,杨梅中的杨梅汁被逐步析出,杨梅榨汁的出汁效果好、出汁率高。
2、本实用新型在料筒的内壁上贴设有筛网,筛网能够防止杨梅核在榨汁时堵塞过滤孔而影响杨梅汁的滤出,使杨梅汁可以顺利地滤出料筒,保证出汁率。
3、本实用新型在机架上设有靠近料筒的喷淋装置、在入料斗上设有可以转动的喷嘴,在杨梅榨汁完成后,打开喷淋装置和喷嘴对料筒、压榨轴及压榨叶片进行清洗,非常便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压榨轴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机架,11.入料斗,12.喷嘴,13.出料斗,14.引流槽,15.滤网,16.喷淋装置;
2.料筒,21.过滤孔,22.筛网;
3.压榨轴,31.压榨叶片;
4.驱动电机;5.传动机构;6.出渣锥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在本实用新型中需要说明的是,术语“上”“下”“左”“右”“竖直”“水平”“内”“外”等均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本实用新型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实施例
参考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杨梅酒加工设备,包括机架1、设于机架1上的料筒2及设于料筒2内的压榨轴3。
机架1上设有驱动电机4和传动机构5,驱动电机4通过传动机构5驱动压榨轴3转动。机架1的一端设有入料斗11,杨梅从入料斗11进入料筒2内,入料斗11上设有可以转动的喷嘴12,机架1的另一端设有出料斗13,杨梅渣从出料斗13中挤出。料筒2的下方设有引流槽14,杨梅汁由过滤孔21流向引流槽14后由收集装置收集,引流槽14的出口处设有一滤网15,滤网15可以对榨出的杨梅汁进行初步的过滤,机架1上设有靠近料筒2的喷淋装置16,在杨梅榨汁完成后,打开喷淋装置16和喷嘴12,可以对料筒2和压榨轴3进行清洗。
料筒2筒壁上形成有过滤孔21,料筒2的内壁上贴设有筛网22,筛网22能够防止杨梅核在榨汁时堵塞过滤孔21而影响杨梅汁的滤出,使杨梅汁可以顺利地滤出料筒2,保证出汁率。
配合图1和图2所示,压榨轴3由料筒2的入料端往出料端的方向成渐窄设置,压榨轴3上设有压榨叶片31,压榨叶片31成螺旋状且压榨叶片31的螺距由料筒2的入料端往出料端的方向逐渐减小,如此,使得杨梅在料筒2传输过程中所受的挤压力逐渐变大,杨梅中的杨梅汁被逐步析出,杨梅榨汁的出汁效果好、出汁率高。压榨轴3的出料端上套设有可移动的出渣锥体6,通过调整出渣锥体6与料筒2的距离,以使料筒2所受的挤压力均匀。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