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加热器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59170发布日期:2019-06-11 22:45阅读:162来源:国知局
一种电加热器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电加热器具。



背景技术:

电加热雾化装置在使用过程需要对发烟制品稳定加热进行雾化,这将会引入两个问题,即:如何能够更好的防止发烟制品本体的热量不过快散失;其次如何避免在消费过程中,对一个小巧、便携、精致的手持式气溶胶发生装置,消费者能够获得一个合适的感受温度,不至于过烫。中国专利CN 104135881 B公开了一种具有改进的气流的气溶胶发生装置和系统,通过合理有益空气流动的设计以达到上述目的,其核心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从进气口延伸至空腔的远侧端的第一气流通道以及从空腔的远侧端延伸至嘴件部分的第二气流通道,其中所述第一气流通道沿空腔的纵向延伸部的至少一部分在壳体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之间延伸。上述专利虽然很好的解决了手持式气溶胶发生装置易于发烫的问题,但是对发烟制品本体的热量保护还有一定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上述专利中技术方案的不足,提供了一种改进的电加热雾化装置,通过对装置内部气流路径的合理设计,以及气雾发烟制品材料的合理选择,能够做到同时兼顾发烟制品本体热量的保护和电加热雾化装置的隔热问题。

一种改进的电加热雾化系统,包括:

发烟制品,其包括嘴棒段,烟草雾化段以及用于包裹发烟制品的包裹层;

电加热雾化装置,其包括壳体和加热组件,所述壳体包括外壳及形成与外壳内的加热腔体,所述加热腔体一端为圆形开口结构,用于接收发烟制品,所述加热腔体的底端设有至少一个开孔或开槽;所述加热组件用来加热发烟制品,并且构造成用来穿过加热腔体底端的开孔或开槽,刺入发烟制品的内部部分;

所述发烟制品的包裹层与所述电加热雾化装置的加热腔体之间形成第一纵向气流通道,所述发烟制品内部形成从烟草雾化段到嘴棒段的第二纵向气流通道,所述第一纵向气流通道和第二纵向气流通道在所述加热腔体底端形成气流缓冲腔。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腔体圆形开口的面积大于发烟制品周向截面积的0.5%-15%,以减少侧流烟气的逸出。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腔体设有咬合段,部分设置或完全贯通于所述加热腔体的内表面,用于固定所述发烟制品,以便于抽吸时所述发烟制品不会轻易被移动。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腔体对发烟制品的咬合力控制在1N-10N。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纵向气流通道和第二纵向气流通道共同提供的吸阻控制在600-790Pa,以提升抽吸过程的轻松感。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腔体靠近底端部分设有用于限位发烟制品的限位挡板,所述气流缓冲腔设置在所述加热腔体内部底端,由发烟制品的限位挡板与加热腔体的底端共同围绕形成,所述限位挡板中心开设有供加热组件和气流穿过的开孔,所述限位挡板的两侧在介于发烟制品和加热腔体之间的位置上连通第一纵向气流通道和气流缓冲腔的第一气孔。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加热组件底座及与加热组件底座连接的加热组件主体部分,加热组件主体部分刺入发烟制品时未完全插入,使得加热组件底座与加热腔体底端留有一定空间,所述气流缓冲腔设置在所述加热腔体外部底端,由加热腔体的底端与加热组件底座共同围绕形成,所述加热腔体在发烟制品圆周外围的位置上设有连通第一纵向气流通道和气流缓冲腔的第二气孔。

进一步的,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加热腔体远端的第三气流通道,所述第三气流通道至少一部分沿所述加热组件的底座延伸后与气流缓冲腔汇合,所述第三气流通道用于吸收加热元件底座的热量。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纵向气流通道的吸阻为第三气流通道吸阻的60-95%,可使主气流仍从第一纵向气流通道流经。

进一步的,所述包裹层位于加热腔体内部的包裹层段,其透气度不高于10CU,可使第一纵向气流通道内气流的主要流向不发生变化。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发烟制品与加热腔体之间形成第一纵向气流通道,避免了因发烟制品与发热腔体完全接触而产生热量损失,同时将第一纵向气流通道里空气作为隔热材料,能够有效降低热量向电加热雾化装置外壁的传导,降低其外壁温度,并且经过预热后的空气在气流缓冲段汇合后沿第二气流通道进入,也使发烟制品受热更加均匀;同时引入第三气流通道,通过流经加热元件底座表面,将其热量携带至气流缓冲段,也有效降低了加热元件底座热量向外壁的传导。

附图说明

图1(a)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剖面结构示意图;图1(b)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俯视结构示意图;图1(c)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立体示意图;

图2(a)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剖面结构示意图;图2(b)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附图标记如下:1-电加热雾化系统;2-发烟制品;21-烟草雾化段;22-嘴棒段;23-包裹层;3-电加热雾化装置;4-壳体;41-外壳;42-加热腔体;421-第一开孔;422-第二气孔;5-加热组件;51-底座;6-第一纵向气流通道;7-第二纵向气流通道;8-气流缓冲腔;9-咬合段;10-限位挡板;101-第二开孔;102-第一气孔;11-第三气流通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实施例一

请参考图1(a),图1(b),图1(c),一种改进的电加热雾化系统1,包括:

发烟制品2,其包括烟草雾化段21、嘴棒段22以及用于包裹烟草雾化段21、嘴棒段22的包裹层23;

电加热雾化装置3,其包括壳体4,其具有加热腔体42,为一端圆形开口结构,用于接收发烟制品2,其底端设有至少一个开孔或开槽;所述壳体4具有外壳41,用于包裹加热腔体42,外壳41通过嵌入方式与加热腔体42连接;加热组件5,用来加热发烟制品2,并且加热腔体42的底部设有供加热腔体42穿过的第一开孔421,以便加热组件5穿过第一开孔421刺入发烟制品2的内部部分。

所述发烟制品2的包裹层23与所述电加热雾化装置3的加热腔体42内壁之间形成第一纵向气流通道6,发烟制品2内部形成从烟草雾化段21到嘴棒段22的第二纵向气流通道7,所述第一纵向气流通道6和第二纵向气流通道7在所述加热腔体42底端形成气流缓冲腔8。所述加热腔体42靠近底端部分设有用于限位发烟制品2的限位挡板10,所述气流缓冲腔8设置在所述加热腔体42内部底端,由发烟制品2的限位挡板10与加热腔体42的底端共同围绕形成,所述限位挡板10中心开设有第二开孔101,可略大于加热组件5的直径,用于加热组件5和气流的穿过;所述限位挡板10的两侧设有连通第一纵向气流通道6和气流缓冲腔8的第一气孔102,用于气流的流入;所述加热腔体42设有咬合段9,可为周向间隔设置的凸棱,部分贯通于所述加热腔体42的内表面,用于固定所述发烟制品2,以便于抽吸时发烟制品2不会轻易被移动,所述加热腔体42对发烟制品2的咬合力控制在3-6N,同时所述加热腔体42圆形开口的面积大于发烟制品2周向截面积的1%-5%,以减少侧流烟气的逸出。

与单独将进气口设置于加热腔体远端相比,第一纵向气流通道6的存在减少了热量向加热腔体42内壁的传递,同时抽吸过程中,空气通过第二纵向气流通道7也将加热腔体42内壁热量吸收而携带进入发烟制品,本方案的电加热雾化装置外壁温度降低了6℃。

与将气流通道纵向设置于加热腔体外壁和内壁之间的技术方案相比较,本方案的电加热雾化装置外壁温度降低了6℃,同时由于本方案减少了发烟制品热量向加热腔体内壁的传递,同功率条件下,发烟制品发烟速度提高了1s左右。

实施例二

请参考图2(a),图2(b),一种改进的电加热雾化系统1,包括发烟制品2,其包括烟草雾化段21、嘴棒段22以及用于包裹烟草雾化段21、嘴棒段22的包裹层23;

电加热雾化装置3,其包括壳体4,其具有加热腔体42,为一端圆形开口结构,用于接收发烟制品2,其底端设有至少一个开孔或开槽;具有外壳41,用于包裹加热腔体42,通过嵌入方式与加热腔体连接;加热组件5,用来加热发烟制品2,并且构造成用来穿过加热腔体42第一开孔421,以便刺入发烟制品2的内部部分。

所述发烟制品2的包裹层23与所述电加热雾化装置3的加热腔体42之间形成的第一纵向气流通道6,发烟制品2内部形成的从烟草雾化段21到嘴棒段22的第二纵向气流通道7,所述第一纵向气流通道6和第二纵向气流通道7在所述加热腔体42底端形成气流缓冲腔8。所述加热组件5包括加热组件底座51及与加热组件底座51连接的加热组件主体部分,加热组件主体部分刺入发烟制品2时未完全插入,使得加热组件底座51与加热腔体42底端留有一定空间。所述气流缓冲腔8设置在所述加热腔体42外部底端,由加热腔体42的底端与加热组件底座51共同围绕形成,所述加热腔体42在发烟制品2圆周外围的位置上设有连通第一纵向气流通道6和气流缓冲腔8的第二气孔422,用于气流的流入。

所述改进的电加热雾化系统同时还包括第三气流通道11,设置在所述加热腔体42的远端,至少一部分沿所述加热组件5的底座51延伸,汇合在气流缓冲腔8处。

所述加热腔体42设有咬合段9,可为周向对称位置设置的弹片,设置于所述加热腔体42的内表面,用于固定所述发烟制品2,以便于抽吸时不会轻易被移动,所述加热腔体42对发烟制品2的咬合力控制在4-7N,同时所述加热腔体42圆形开口的面积大于发烟制品2周向截面积的1%-5%,以减少侧流烟气的逸出。

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相比较,由于增设了第三气流通道11,可一定程度的吸收加热元件底座41的热量,进一步降低了电加热雾化装置外壁温度,与实施例一相比较,可降低2℃左右,同时由于本方案减少了发烟制品热量向加热腔体内壁的传递,增加了空气的预热,同功率条件下,发烟制品发烟速度提高了1.5s左右。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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