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滚轮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25324发布日期:2018-09-14 20:46阅读:64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行李箱,尤其涉及一种行李箱滚轮机构。



背景技术:

为了提高出行的便捷性,现有的行李箱通常都会在箱体的下端设置滚轮,携带时通过滚轮拖行行李箱即可。现有的行李箱滚轮结构一般包括两种,第一种行李箱的箱角呈向内凹陷设计,滚轮位于凹陷处。第二种行李箱的箱角呈突出设计,滚轮直接设置在箱角处;对于第一种设计方式,内凹设计会占用行李箱内部的空间,使得内部空间变小,而且造成内部外形不规则,从而导致空间利用率低;对于第二种设计方式,突出设计虽然不会产生第一种行李箱的缺陷,但是由于箱角突出,箱角的强度较低,并且没有保护,在发生碰撞时容易撞坏,会缩短行李箱的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提高行李箱内部空间的利用率、增强行李箱的整体强度,延长使用寿命的行李箱滚轮机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行李箱滚轮机构包括支架、滚轮、外包角及内包角,所述外包角及内包角分别包覆并固定于行李箱下端的箱角的外侧及内侧,所述外包角的角顶出方向朝向所述行李箱外侧,所述外包角与所述内包角固定连接,所述支架与所述内包角连接,所述滚轮枢接于的支架。

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本实用新型通过在行李箱的箱角的外侧及内侧分别设置外包角及内包角,且所述外包角的角顶出方向是朝向所述行李箱外侧,因此,使得所述滚轮位于所述行李箱的下方,从而无需将行李箱的箱角设置成向内凹,不但避免占用了箱体的内部空间,而且降低了生产成本;另外,由于在箱角的内外侧都设置了包角,因此,行李箱的箱角得到保护,有效增强箱角的强度,进而使行李箱的整体强度提升,延长使用寿命。

较佳地,所述支架与所述内包角呈可拆卸地连接。这样可以在行李箱不使用时将支架及滚轮拆离行李箱,从而减少行李箱的占用空间。

较佳地,所述内包角设有一连接部,所述连接部伸出所述行李箱外,所述支架与所述连接部连接。

具体地,所述支架包括中轴及架体,所述连接部开设有连接孔,所述中轴插接于所述连接孔内,所述架体与所述中轴枢接。

较佳地,所述外包角包覆于形成所述箱角的三个相邻的侧面上。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箱角的三个相邻的侧面,并且提高箱角的强度,延长使用寿命。

较佳地,所述外包角开设有供所述连接部穿过的通孔。

较佳地,所述外包角、内包角与行李箱三者通过螺丝或铆钉连接。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行李箱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行李箱滚轮机构的结构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行李箱滚轮机构的分解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构造特征、所实现的效果,以下结合实施方式并配合附图详予说明。

如图1、图2及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行李箱滚轮机构100包括支架1、滚轮2、外包角3及内包角4,所述外包角3及内包角4分别包覆于行李箱200下端的箱角201的外侧及内侧,所述外包角3、内包角4与行李箱200三者通过螺丝或铆钉5固定连接。所述外包角3的角顶出方向朝向所述行李箱200外侧,所述外包角3与所述内包角4固定连接,所述支架1与所述内包角4呈可拆卸地连接,所述滚轮2枢接于的支架1。

再请参阅图3,具体地,所述支架1与所述内包角4呈可拆卸地连接。所述内包角4设有一连接部41,所述外包角3开设有通孔31。所述连接部41伸出所述行李箱200外并且穿过所述通孔31,所述支架1包括中轴11及架体12,所述连接部41开设有连接孔42,所述中轴11插接于所述连接孔42内。所述中轴11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所述连接孔42呈拆卸地连接,例如可通过螺纹连接,或者利用卡合块卡合连接,又或者通过过盈配合连接,只需用力即可将中轴11插拔;这样可以在行李箱200不使用时将支架1及滚轮2拆离行李箱200,从而减少行李箱200的占用空间。所述架体12与所述中轴11枢接,以使架体12及滚轮2能360度摆动,实现万向轮的效果。

再请参阅图3,所述外包角3包覆于形成所述箱角201的三个相邻的侧面200a上。所述外包角3具有三个侧壁3a,这三个侧壁3a的平面相互之间垂直。所述外包角3使用金属材料一体成型制成。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箱角201的三个相邻的侧面,并且提高箱角201的强度,延长使用寿命。

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本实用新型通过在行李箱200的箱角201的外侧及内侧分别设置外包角3及内包角4,且所述外包角3的角顶出方向是朝向所述行李箱200外侧,因此,使得所述滚轮2位于所述行李箱200的下方,从而无需将行李箱200的箱角201设置成向内凹,不但避免占用了箱体的内部空间,而且降低了生产成本;另外,由于在箱角201的内外侧都设置了包角,因此,行李箱200的箱角201得到保护,有效增强箱角201的强度,进而使行李箱200的整体强度提升,延长使用寿命。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申请专利范围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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