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口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2824698发布日期:2023-01-04 08:11阅读:34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口罩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生产生活必需品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多功能口罩。


背景技术:

2.职业病是工业生产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病症,例如噪声聋、尘肺等,口罩是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常备之物,除疫情防护外,在一些特殊工种往往也需要佩戴口罩来避免尘肺等职业病或者诱发呼吸道感染、哮喘等疾病,而噪声聋作为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往往需要配戴耳塞来阻挡噪声,而一些特殊的工种及需要佩戴口罩又需要佩戴耳塞,如此员工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就需要携带口罩、耳塞,而耳塞往往较小对于携带不便,摘除后也容易丢失,不利于员工的佩戴与存放。
3.其次口罩容易贴合到人脸部容易造成不适感,也不利于员工的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功能口罩,在挂绳上设置耳塞,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耳塞携带不便且易丢失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诸多技术方案中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诸多技术效果详见下文阐述。+
5.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以下技术方案:
6.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多功能口罩,包括口罩主体、挂耳带及耳塞,所述挂耳带设置在所述口罩主体的两侧,所述耳塞的尾端通过连接绳连接在挂耳带上。
7.优选地,还包括耳塞套,所述耳塞套设置在所述口罩主体两侧。
8.优选地,所述耳塞套为一端具有开口的袋状体。
9.优选地,所述口罩主体包括至少两层布片相叠缝制成的罩体及设置在所述罩体内用于支撑所述罩体局部鼓起的支撑部,所述支撑部为金属丝制成的网状结构,所述支撑部能够手动弯曲。
10.优选地,所述支撑部为矩形,所述支撑部中心处设置按压片。
11.优选地,所述耳塞套远离开口的一端连接在所述口罩主体的一侧壁上,所述耳塞套与所述挂耳带连接。
12.优选地,所述挂耳带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口罩主体的上端和下端连接,所述连接绳连接在所述口罩主体上端处连接的所述挂耳带上,所述连接绳在所述挂耳带的连接处至所述口罩主体处的长度范围为3厘米~5厘米。
13.优选地,所述连接绳通过可拆卸连接件与所述挂耳带连接。
14.优选地,所述可拆卸连接件为魔术贴,所述挂耳带与所述连接绳其中一者上设置勾面、另一者上设置毛面。
15.优选地,所述连接绳为弹性绳。
16.本技术采用以上技术方案,至少具备以下有益效果:
17.耳塞的尾端通过连接绳连接在挂耳带上,如此耳塞可以时刻可以跟随口罩,不容
易出现耳塞丢失的问题,口罩本身较大对于存放也较为明显,而口罩为常佩戴性物品,通常不会摘下,因此耳塞若是摘下后也会悬在口罩主体两侧,携带时也较为方便。
18.应当理解的是,以上的一般描述和后文的细节描述仅是示例性和解释性的,并不能限制本技术。
附图说明
19.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20.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多功能口罩结构示意图;
21.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支撑部结构示意图。
22.图中1、口罩主体;2、挂耳带;3、耳塞;4、连接绳;5、耳塞套;6、罩体;7、支撑部;8、按压片;9、可拆卸连接件。
具体实施方式
23.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得到的所有其它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所保护的范围。
24.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多功能口罩,结合附图1所示,主要包括口罩主体1、挂耳带2及耳塞3,其中口罩主体1主要用于口鼻的防护,起到口罩常用的阻挡外界粉尘病菌等的进入,挂耳带2用于将口罩主体1钩挂到人的耳朵上,耳塞3则用于塞住耳朵用来降低外界噪音的干扰,挂耳带2为两个且分别设置在口罩主体1的两侧位置,耳塞3的尾端通过连接绳4连接在挂耳带2上,如此设置可以将耳塞3与口罩结合到一起,人们在携带口罩时即可一起携带耳塞,不需要再另行携带两个体积较小的耳塞而造成不便,且耳塞3独立放置容易丢失,通过连接绳4将耳塞3固定到挂耳带2上,如此配戴好口罩之后,耳塞3自然垂落在人脸两侧,此时再佩戴耳塞3更为方便,且摘取后也会悬挂在脸部两侧,对于临时放置也更方便。
25.一个实施例中,还设置耳塞套5,耳塞套5设置在口罩主体1的两侧,耳塞套5用于存放耳塞,在耳塞不用时可以将耳塞塞入耳塞套5内,可以防止耳塞3上附着尘土病菌,避免耳塞3脏污后佩戴容易引起相关耳朵的疾病。
26.具体的耳塞套5为一端具有开口的袋状体,开口朝向耳塞的方向,耳塞可以直接通过开口塞入至此袋状体内。具体的耳塞套5远离开口的一端连接在口罩主体1的一侧壁上,然后耳塞套5沿着挂耳带2方向设置,可以将耳塞套5与挂耳带2连接到一起。
27.通常为了耳塞3使用方便,将耳塞3设置在口罩上端(附图1中方位)处的挂耳带2处,挂耳带2的两端分别与口罩主体1的上端和下端连接,连接绳4连接在口罩主体1上端处连接的挂耳带2上,将耳塞3连接在上半部的挂耳带2的位置,在正常使用口罩时,此耳塞3便会靠近耳朵,使用更为方便,此种方式也可以缩短连接绳4的长度,连接绳4在挂耳带2的连
接处至口罩主体1处的长度范围为3厘米~5厘米,如此连接绳4设置在靠近口罩主体13厘米~5厘米处的挂耳带2上,此位置连接耳塞3,耳塞3更易靠近耳朵。同时耳塞套5则可以设置在此3厘米~5厘米范围之内,也更容易放置与取用耳塞3。
28.连接绳4可以采用弹性绳,如此使用更方便。
29.一个实施例中,口罩主体1包括至少两层布片相叠缝制成的罩体6及设置在罩体6内用于支撑罩体6局部鼓起的支撑部7,布片的层数可以使用多层,例如三层、五层、十层等,支撑部7为金属丝制成的网状结构,可以采用铝丝制作而成,支撑部7能够手动弯曲,支撑部7在包装袋内未使用之间为片体形网状结构,可以通过工作人员手动掰弯支撑部,掰呈中心鼓起的形状,如此便可以将罩体6的局部支撑的凸起,例如将罩体6中心位置支撑的凸起,这样工作人员再佩戴此口罩时即可避免罩体贴附到人的口鼻上,使工作人员不舒适。
30.一个实施例中,支撑部7为可以是矩形,与口罩常态下的形状相似,并且支撑部7设置在罩体6的中心位置,还可以在支撑部7中心处设置按压片8,此按压片8的设置位置也位于罩体6的中心位置,如此将口罩放置到一个手心,另一个手指按压按压片8,然后掰弯按压片8周侧的网状体即可快速将支撑部7完成中心鼓凸的形状,此时再配戴即可保证口鼻位置的罩体6呈鼓凸状态,避免与人口鼻贴合,同时金属丝的材质弯曲后具有一定的强度,可以使罩体6不会因呼吸而使其变形,轻微的碰撞可以避免罩体6变形贴合到人的口鼻上。如附图1中所示,支撑部7设置在罩体6的内部,值得说明的是支撑部7并未延伸至罩体6的外部,此处只是示意罩体6与支撑部7的关系。
31.一个实施例中,连接绳4通过可拆卸连接件9与挂耳带2连接;可拆卸连接件9为魔术贴,挂耳带2与连接绳4其中一者上设置勾面、另一者上设置毛面。连接绳4采用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到挂耳带2上,如此可以实现耳塞3的可拆卸,当不需要使用耳塞3或者更换耳塞3与口罩主体1其中一者时,将耳塞3从口罩主体1上取下即可更换。采用魔术贴的连接方式即可通过勾面与毛面的快速连接实现耳塞3的快速连接。
32.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轴向”、“径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33.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至少两个,例如两个,三个等,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34.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固定”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或彼此可通讯;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除非另有明确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35.在本实用新型中,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一些
示例”等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必须针对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本说明书中描述的不同实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实施例或示例的特征进行结合和组合。
36.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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