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喘灵及其生产方法

文档序号:971823阅读:245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气喘灵及其生产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中药,是一种治疗气管炎、哮喘等疾病的药。
背景技术
气管炎、哮喘作为一种常见病、多发病,困绕着许多患者,严重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现有的常规药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但效果总有差强人意之处。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治疗气管炎、哮喘效果好的气喘灵及其生产方法。
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一种气喘灵,其特征主要由下列重量成份的原料制成柿子露5~15% 冰糖1~3%枇杷花1~5% 桔子皮 2~9%罗汉果5~15% 洋参1~3%纯高粱酒 50~80%。
上述气喘灵,还含有白毛根1~4%、菊花1~4%重量份的原料。
一种气喘灵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将下列重量组份的原料浸泡在50~80%重量份的纯高粱酒中浸泡30~300天,去渣后即得产品柿子露5~15% 冰糖1~3%枇杷花1~5% 桔子皮 2~9%罗汉果5~15% 洋参1~3%。
浸泡时还将白毛根1~4%、菊花1~4%重量份的原料一起放在纯高粱酒中浸泡。
本发明治疗气管炎、哮喘具有明显的优良效果,与现有市场上消痰、止咳、止喘药物相比,疗效显著,无毒副作用,适应范围广。对感冒引起的咳嗽、长期吸烟者引起的烟痰疗效显著。
典型病型
姓名黄××性别女年龄83岁住址启东市14岁吃咸菜起病,气管炎并发有哮喘,发病时怕冷,就医吃药6年之久至20岁。而且有遗传史,每年发病有1~2次,每次1~2月左右,到80岁那年服用本发明产品一个疗程后当年痊愈,3年来未发病,至今良好。
姓名陈××性别男年龄48岁住址启东市吸烟过多,由咳嗽转为气管炎并发哮喘,十几年就医未好转,3年前服用本发明产品一个疗程后当年痊愈,3年来未发病。
姓名陈××性别女年龄43岁住址启东市生育时吃过咸食物引起气管炎,哮喘,多方就医未果。服用本发明产品一个疗程,至今未发。
姓名陈××性别男年龄79岁住址启东市吸烟几十年引发气管炎,哮喘,发病时怕冷,就医几十年未果,发病时走路困难。3年前服用本发明产品一个疗程后至今未发病。
姓名倪××性别男年龄82岁住址启东市长期吸烟引起气管炎,哮喘。发病时咳嗽,多痰,走路困难,怕冷。3年前服用本发明产品一个疗程后至今未发病。
具体实施例方式实施例1将下列重量组份的原料浸泡在76%重量份的纯高粱酒中浸泡30~300天(例30、60、90、150、200、250、300天),去渣后即得产品柿子露5%冰糖3%枇杷花5%桔子皮 5%罗汉果5%洋参1%。
实施例2将下列重量组份的原料浸泡在65%重量份的纯高粱酒中浸泡30~300天(例30、60、90、150、200、250、300天),去渣后即得产品柿子露10%冰糖1%枇杷花3% 桔子皮 9%罗汉果10%洋参2%。
实施例3将下列重量组份的原料浸泡在62%重量份的纯高粱酒中浸泡30~300天(例30、60、90、150、200、250、300天),去渣后即得产品柿子露15% 冰糖2%枇杷花1% 桔子皮 2%罗汉果15% 洋参3%。
实施例4将下列重量组份的原料浸泡在50%重量份的纯高粱酒中浸泡30~300天(例30、60、90、150、200、250、300天),去渣后即得产品柿子露12%冰糖3%枇杷花4% 桔子皮 8%罗汉果12%洋参3%白毛根4% 菊花4%。
实施例5将下列重量组份的原料浸泡在80%重量份的纯高粱酒中浸泡30~300天(例30、60、90、150、200、250、300天),去渣后即得产品柿子露6%冰糖1%枇杷花2%桔子皮 2%罗汉果5%洋参2%白毛根1%菊花1%。
权利要求
1.一种气喘灵,其特征是主要由下列重量成份的原料制成柿子露5~15%冰糖1~3%枇杷花1~5% 桔子皮 2~9%罗汉果5~15%洋参1~3%纯高梁酒 50~8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喘灵,其特征是还含有白毛根1~4%、菊花1~4%重量份的原料。
3.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喘灵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将下列重量组份的原料浸泡在50~80%重量份的纯高粱酒中浸泡30~300天,去渣后即得产品柿子露5~15%冰糖1~3%枇杷花1~5% 桔子皮 2~9%罗汉果5~15%洋参1~3%。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气喘灵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浸泡时还将白毛根1~4%、菊花1~4%重量份的原料一起放在纯高粱酒中浸泡。
全文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气喘灵及其生产方法,主要由柿子露、冰糖、枇杷花、桔子皮、罗汉果、洋参、纯高粱酒重量成分的原料制成。生产方法主要采用浸泡法。本发明治疗气管炎、哮喘具有明显的优良效果,与现有市场上消痰、止咳、止喘药物相比,疗效显著,无毒副作用,适应范围广。对感冒引起的咳嗽、长期吸烟者引起的烟痰疗效显著。
文档编号A61P11/00GK1544006SQ200310106300
公开日2004年11月10日 申请日期2003年11月12日 优先权日2003年11月12日
发明者龚振平 申请人:龚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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