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美白剂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95459阅读:68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牙齿美白技术领域,尤其涉及牙齿美白剂。



背景技术:

现有的牙齿美白药物主要的化学成分为过氧化脲或者过氧化氢,通过不同的放置方式与牙齿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使牙齿变色。研究认为,其美白效果是由过氧化脲或者过氧化氢产生的氧离子的氧化性能带来的。因此,在现有美白剂的美白过程中,激活过氧化脲或者过氧化氢释放尽可能多的氧离子成为美白的关键技术。因此,出现了带有激活剂的牙齿美白剂,将美白氧化剂(过氧化氢)和激活剂单独包装,使用时两者按一定比例混合后使用,效果更佳。

但是,目前牙齿美白剂在激活剂方面所做的研究比较少,牙齿美白剂的美白效果有限,而且由于过氧化氢分解率低,美白剂使用过程中大量的过氧化氢仍以过氧化氢分子形式存在,对牙釉质的伤害比较大。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和问题,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牙齿美白剂,美白效果好,对牙釉质没有伤害。解决了现有牙齿美白药物的美白效果不明显,并且伤害牙釉质的技术问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牙齿美白剂,包括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其中,按重量份,所述激活剂包括85~95份的N,N-二甲基-1,2-丙二胺,1~3份的L-薄荷酮,0.5~2份的乙酸-L-孟酯和1~3份的氟化钠。

进一步地,按重量份,所述激活剂包括95份的N,N-二甲基-1,2-丙二胺,2份的L-薄荷酮,1份的乙酸-L-孟酯和2份的氟化钠。

进一步地,所述美白氧化剂为过氧化氢溶液。

进一步地,所述过氧化氢溶液的质量浓度为10%~30%。

进一步地,所述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独立包装,使用时,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以重量比为2~8﹕1的比例混合。

进一步地,使用时,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以重量比为3~6﹕1的比例混合。

进一步地,使用时,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以重量比为5﹕1的比例混合。

本发明的牙齿美白剂中的激活剂将各组份按比例混合搅拌均匀即得。

本发明提供的牙齿美白剂选用以N,N-二甲基-1,2-丙二胺为主要激活成分的激活剂,以L-薄荷酮,乙酸-L-孟酯和氟化钠为添加辅助成分,能够快速激活美白氧化剂,激活率高,释放出更多的活性氧离子,提高对牙齿的美白效果。相同美白氧化剂用量的情况下,本发明的牙齿美白剂能够释放出更多的氧离子。本发明的牙齿美白剂的用量少,快速美白,效果好。同时,激活剂与美白氧化剂混合后,迅速激活美白氧化剂,使的过氧化氢等过氧化物与牙齿的接触时间短,对牙釉质的损害极小,甚至可以忽略。

将本发明的牙齿美白剂一日一次用,涂抹于牙齿表面,一周后美白效果明显,且对牙釉质没有本质上的伤害。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的实施例,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 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牙齿美白剂,包括独立包装的过氧化氢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其中,按重量份,所述激活剂包括95份的N,N-二甲基-1,2-丙二胺,2份的L-薄荷酮,1份的乙酸-L-孟酯和2份的氟化钠。所述激活剂将上述各原料混合搅拌均匀即得。

使用时,将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以重量比为5﹕1的比例混合,然后涂抹于牙齿表面即可。

用量:按照一日一次用,一周后美白效果明显,且对牙釉质没有本质上的伤害。

实施例2

牙齿美白剂,包括独立包装的过氧化氢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其中,按重量份,所述激活剂包括90份的N,N-二甲基-1,2-丙二胺,3份的L-薄荷酮,2份的乙酸-L-孟酯和3份的氟化钠。所述激活剂将上述各原料混合搅拌均匀即得。

使用时,将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以重量比为3﹕1的比例混合,然后涂抹于牙齿表面即可。

用量:按照一日一次用,一周后美白效果明显,且对牙釉质没有本质上的伤害。

实施例3

牙齿美白剂,包括独立包装的过氧化氢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其中,按重量份,所述激活剂包括85份的N,N-二甲基-1,2-丙二胺,3份的L-薄荷酮,2份的乙酸-L-孟酯和3份的氟化钠。所述激活剂将上述各原料混合搅拌均匀即得。

使用时,将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以重量比为8﹕1的比例混合,然后涂抹于 牙齿表面即可。

用量:按照一日一次用,一周后美白效果明显,且对牙釉质没有本质上的伤害。

实施例4

牙齿美白剂,包括独立包装的过氧化氢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其中,按重量份,所述激活剂包括95份的N,N-二甲基-1,2-丙二胺,1份的L-薄荷酮,0.5份的乙酸-L-孟酯和1份的氟化钠。所述激活剂将上述各原料混合搅拌均匀即得。

使用时,将美白氧化剂和激活剂以重量比为5﹕1的比例混合,然后涂抹于牙齿表面即可。

用量:按照一日一次用,一周后美白效果明显,且对牙釉质没有本质上的伤害。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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