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69298阅读:357来源:国知局
一种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辅助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



背景技术:

眼睛是人体重要器官,且十分娇贵;眼药水是眼科疾病最常用的药物剂型之一,对于许多眼部疾病,眼药水都有直接、快捷的治疗作用;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条件的改变,用眼的时间越来越多,比如长时间看电脑、电视,很容易患干眼症,于是滴眼药水成了很多人日常必做之事;但是,目前滴眼药水通常选用方式是头部向后仰起,然后用左手把眼睑撑开,接着用手持眼药瓶靠近眼球用力挤压眼药瓶将眼药滴入眼内,这样的方式往往病人看一眼药瓶后,因害怕或条件反射性紧闭双眼,点药时方向出现偏眼药水未滴入眼内而浪费,再之眼球将眼药水滴在眼睛神经最丰富的角膜上,产生明显的不适感,更有甚者眼水瓶嘴触及眼球造成损伤及药水污染;眼疾患者经常需要往眼睛中滴入眼药水,在眼睛患疾使用眼药水滴入时,由于眼睛可以看到,在心理作用下,人会本能的闭眼,为此眼药水会很难及时准确的滴入眼内,特别是儿童难以配合治疗。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包括脸部适应壳,所述脸部适应壳的上端边缘部固定连接有防漏光密封圈,所述脸部适应壳的鼻梁部固定连接有防漏光鼻垫,所述脸部适应壳的下端固定连接有单向透视玻璃,所述单向透视玻璃的内部设有滴孔,所述滴孔的内部表面设有清洁棉圈,所述单向透视玻璃的底部对应滴孔的位置通过销轴活动连接有滴孔盖。

优选的,所述脸部适应壳的两侧均固定连接有固定卡扣,所述固定卡扣之间连接有弹力头带。

优选的,所述滴孔有两个,且滴孔之间的距离为5.8厘米到6.2厘米之间。

优选的,所述滴孔的直径在0.8厘米到1.5厘米之间。

优选的,所述防漏光密封圈的表面设有吸汗层。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放漏光密封圈和防漏光鼻垫可以防止漏光,使设备内部完全不透光,从而使患者看不见眼药水瓶,避免了心理作用造成的眨眼;单向透视玻璃可以使滴药水的人看见患者眼球的位置,而患者自己看不见,从而使眼药水更容易滴入患者的眼球;滴孔盖可以在一只眼睛滴药完成之后盖上,防止漏光,简单方便;清洁棉圈可以吸收漏出的药水,可以防止药水沾上滴孔边缘滴入眼球,造成细菌感染;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结构简单,安全实用,可以使药水滴入顺利完成,适于生产和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图。

图中:1脸部适应壳、2防漏光密封圈、3防漏光鼻垫、4单向透视玻璃、5滴孔、6清洁棉圈、7销轴、8滴孔盖、9固定卡扣、10弹力头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3所示的一种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包括脸部适应壳1,所述脸部适应壳1的上端边缘部固定连接有防漏光密封圈2,所述防漏光密封圈2的表面设有吸汗层,所述脸部适应壳1的鼻梁部固定连接有防漏光鼻垫3,所述脸部适应壳1的下端固定连接有单向透视玻璃4,所述单向透视玻璃4的内部设有滴孔5,所述滴孔5有两个,且滴孔5之间的距离为5.8厘米到6.2厘米之间,所述滴孔5的直径在0.8厘米到1.5厘米之间,所述滴孔5的内部表面设有清洁棉圈6,所述单向透视玻璃4的底部对应滴孔5的位置通过销轴7活动连接有滴孔盖8,所述脸部适应壳1的两侧均固定连接有固定卡扣9,所述固定卡扣9之间连接有弹力头带10。

该滴眼药辅助滴入装置,在使用时,用弹力头带10套在患者的头部,使滴孔5对应眼球的位置,放漏光密封圈2和防漏光鼻垫3可以防止漏光,使设备内部完全不透光,从而使患者看不见眼药水瓶,避免了心理作用造成的眨眼;单向透视玻璃4可以使滴药水的人看见患者眼球的位置,而患者自己看不见,从而使眼药水更容易滴入患者的眼球;滴孔盖8可以在一只眼睛滴药完成之后盖上,防止漏光,简单方便;清洁棉圈6可以吸收漏出的药水,可以防止药水沾上滴孔5边缘滴入眼球,造成细菌感染;本实用新型设计合理,结构简单,安全实用,可以使药水滴入顺利完成,适于生产和推广。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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