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98831发布日期:2018-09-21 22:11阅读:56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



背景技术:

肛瘘是指肛管直肠与肛周皮肤相通的感染性疾病,大部分由肛门直肠脓肿破溃或切开排脓后形成。脓肿愈合缩小过程中,由于外口皮肤生长较快,进入脓腔的肠内容物在内积存,形成假性愈合,反复发作,给患者带来痛苦。

肛瘘栓术是将条状为主的生物材料两端分别固定在内外口以填塞瘘道的微创手术,具有痛苦轻、疗程短、不损伤肛门功能及外形的优势,美国学者Lynn用猪小肠黏膜制作的生物栓填塞因克罗病引起的肛瘘,治愈率为80%,王振军在彻底处理瘘管及内口的基础上率先引入生物填塞材料,也取得了成功。市面上现有的肛瘘植入体多为锥体条状,术后容易出现脱落移位现象,由此引发二次感染,另一方面,植入物表面平整不利于组织的攀附和愈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由帽体和芯体两部分构成。其帽体可固定植入体位置并阻断瘘口,防止肠分泌物进入瘘道再次引发感染,芯体可填充瘘道,表面褶皱或凹槽设置为细胞生长提供网络支架,促进瘘道的愈合,具有阻力小、固定紧密、促愈明显的特点。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由帽体和芯体构成。所述的帽体呈球冠状,所述芯体呈圆锥台状,所述的芯体表面设置有褶皱或凹槽。帽体和芯体的形状分别有利于固定和填塞,芯体表面具有褶皱或凹槽是为了增加植入体与组织接触的面积,为组织提供生物支架,促进细胞在材料表面的攀附。

优选的,所述帽体的高为0.5~3 mm,所述帽体的底面直径为5~30 mm。对帽体的尺寸进行限制,是为了适应瘘道口的大小并防止植入体干扰肠道的正常生理活动。

进一步的,所述的芯体近帽端到远帽端的距离为30~120 mm,所述芯体的近帽端直径为5~15 mm,远帽端直径为0.2~4 mm。对芯体的尺寸进行限制,是为了使植入体适应瘘道的尺寸。

优选的,所述的植入体是由真皮脱细胞基质、猪小肠黏膜下层或牛马的心包中的任意一种制备得到的。该材料具有良好的组织相容性及极低的免疫原性,可在体内降解。

优选的, 所述帽体和所述芯体的连接处为圆弧过渡。圆弧过渡设置是为了让植入体契合瘘口形状,有利于固定。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1)芯体表面具有褶皱或凹槽可增加植入体与组织接触的面积,为组织提供生物支架,促进细胞在材料表面的攀附。

(2)帽体呈球冠状,可与瘘道口贴合紧密,降低内容物再次进入瘘道的可能,同时不影响肠内容物的排泄。

(3)真皮脱细胞基质、猪小肠黏膜下层或牛马的心包中的任意一种都具有良好的组织相容性及极低的免疫原性,可在体内降解。

(4)植入体分为帽体及芯体,帽体有利于自身固定及肠内容物隔绝,芯体有利于填塞。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的结构示意图(芯体表面设置有凹槽);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的结构示意图(芯体表面设置有褶皱)。

附图标记说明: 1为帽体;2为芯体;3为近帽端;4为远帽端;5为褶皱;6为凹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和附图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和2所示的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由帽体1和芯体2两部分构成,所述的帽体1呈球冠状,所述芯体2呈圆锥台状,所述芯体1表面设置有褶皱5或凹槽6。

所述植入体是由真皮脱细胞基质、猪小肠黏膜下层或牛马的心包中的任意一种通过缝制、包覆或粘合而成。芯体2表面的褶皱5或凹槽6为经针切、挤压或一体成形工艺形成的。植入体的帽体1可阻断瘘口,防止肠分泌物进入瘘道再次引发感染,芯体2可填充瘘道,为细胞生长提供网络支架,促进瘘道的愈合。

所述芯体2靠近帽体1的一端为近帽端3,所述芯体2远离帽体1的一端为远帽端4,所述帽体1的高为0.5~3 mm,所述帽体1的底面直径为5~30 mm,所述的芯体近帽端3到远帽端4的距离为30~120 mm,近帽端3直径为5~15 mm,远帽端4直径为0.2~4 mm。所述帽体1和所述芯体2的连接处为圆弧过渡。帽体1与瘘道口贴合紧密,降低内容物再次进入瘘道的可能,对植入体的尺寸限定,是为了适应瘘道的形状。

本实施例只提供了一种用于肛瘘填塞的植入体芯体2数目为一个的情形,当然在此基础上,芯体2数目可以为二个、三个或更多,以适应复杂性肛瘘等病症。

最后应说明的是: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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