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502704发布日期:2019-08-23 22:55阅读:1071来源:国知局
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



背景技术:

胆道恶性疾病如胰头颈部胰腺癌、胆管癌、壶腹癌、胆囊癌等,会引起胆道恶性梗阻,继而引发黄疸。对于此类疾病,一般的治疗方式采用姑息治疗方式,经ERCP或其他方式置入胆道支架。相对于覆膜金属支架及塑料支架,金属非覆膜支架存在以下优势:1.移位率低,2.引流效果好,3.并发症小,4.性价比高。所以,胆道金属非覆膜支架在恶性胆道梗阻的临床使用率较高。

但是金属非覆膜支架放置时间长后,由于周边组织的生长,支架会嵌入其中。此时如果患者需要取出支架进行其他治疗,此类支架的取出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现在临床上普遍使用血管钳或异物钳等直接夹住支架,进行拉扯,且钳头与支架接触面积小,不易夹住支架,效果不好,且创伤大。

因此,迫切需要一种装置,能很好的将支架与组织进行分离,将支架取出。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通过钳头的金属弯片结构的反复开闭,径向压缩支架,可以先将周边组织与支架进行分离,再将支架取出,使胆道内金属支架的取出简单,操作方便。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其包括钳柄和指环套,所述钳柄包括第一钳柄和第二钳柄,所述第一钳柄和所述第二钳柄每一个都包括钳头、与所述钳头刚性连接的弧状弯曲部、延伸部和位于所述延伸部尾端的所述指环套,所述第一钳柄和所述第二钳柄的延伸部的三分之一处通过铰接轴连接,所述钳头为金属弯片,所述钳头包括第一直边、第二直边、第一弯边和第二弯边,所述第一弯边与第二弯边的曲率与胆道内金属支架的曲率相同。

优选的,所述钳头抱紧所述胆道内金属支架时的环抱直径为4~10mm。

优选的,所述弧状弯曲部的角度为90°。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结构简单,钳头的金属弯片结构与支架结构基本完全吻合,接触面积大,能稳定的夹持支架,通过钳头的反复开合,径向压缩支架,使支架与胆管内壁分离,同时,钳头顺着支架轴向慢慢深入,最终将支架压缩、取出,操作简便,创伤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另一实施例的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参考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示例性实施例、特征和方面。附图中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元件。尽管在附图中示出了实施例的各种方面,但是除非特别指出,不必按比例绘制附图。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胆道内金属支架取出钳,其包括钳柄和指环套3,钳柄包括第一钳柄11和第二钳柄12,第一钳柄11和第二钳柄12每一个都包括钳头2、与钳头2刚性连接的弧状弯曲部、延伸部和位于延伸部尾端的指环套3,第一钳柄11和第二钳柄12的延伸部的三分之一处通过铰接轴13连接,钳头2为金属弯片,钳头2包括第一直边21、第二直边22、第一弯边23和第二弯边24,第一弯边23与第二弯边24的曲率与胆道内金属支架的曲率相同。

优选的,钳头2抱紧胆道内金属支架时的环抱直径为4~10mm。

优选的,弧状弯曲部的角度为90°。

在手术过程中,在腹腔镜下先切开胆总管,游离出支架上部,使用血管钳牵引支架上部,再使用本实用新型的取出钳,打开第一钳柄和第二钳柄的延伸部尾端的指环套3使钳头2张开,沿胆道内支架外壁伸入胆管,扩张胆管,反复开闭指环套3使钳头2反复开合,钳头2顺着支架轴向慢慢深入,压缩支架的同时使支架与胆管内壁分离,直至乳头部分,使乳头以外部分的支架完全游离,最后使用血管钳拉出支架。

优选的,如图2所示,在另一实施例中,第一钳柄11和第二钳柄12的靠近指环套3的位置分别设有与钳柄垂直的回力弹簧14,钳头2的环抱直径可通过弹簧的伸缩弹性控制。

在手术过程中,在腹腔镜下先切开胆总管,游离出支架上部,使用血管钳牵引支架上部,再使用本实用新型的取出钳,打开第一钳柄和第二钳柄的延伸部尾端的指环套3使钳头2张开,沿胆道内支架外壁伸入胆管,扩张胆管,反复开闭指环套3使钳头2反复开合,通过回力弹簧14的弹性控制钳头2开合的幅度,钳头2顺着支架轴向慢慢深入,压缩支架的同时使支架与胆管内壁分离,直至乳头部分,使乳头以外部分的支架完全游离,最后使用血管钳拉出支架。使用本实用新型的取出钳在手术中操作简便,创伤小。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的各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实用新型各实施例技术方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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